引言: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0年起,我国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协同保护工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硕果累累,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不断提高。
一、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宣传活动
公证是纠纷之前的安全阀。公证走入企业的机会多,要取得良好宣传成效,绝不是单纯依靠宣传次数,而是需要对症下药,“订单式”宣传,厘清企业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系统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以权利保护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例,企业的维权意识多产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侵权行为已突破时间、空间界限,如果等到需要时再申请公证,往往会出现证据灭失的情况,因此公证要深入企业等社会主体之中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宣讲,让企业了解公证,主动利用公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同时,公证可以与其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体开展广泛交流活动,建立疑难案件沟通渠道。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滞后性,难免会遇到难以完全定型的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处理该类事务,可以与律师、法官、学者等进行深入交流,以期从不同维度产生思维碰撞的火花。
二、公证机构人员构成方面的完善
公证服务虽然同属于法律服务行业,但是相较于其他法律行业从业者来讲,公证人员更加注重实践操作,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公证服务领域,这一点从公证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量就可以看出,公证业务的开展需要在公证人员的长期办证实践过程中来增加办证的经验、手段及技巧。而在知识产权公证方面这一特点就更加明显,与其他公证业务办理时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审查材料、核实材料相比,知识产权公证,特别是证据保全公证基本就是由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全过程的见证,如果公证人员的组成中具有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人员的话,显然会对公证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及建议。
而在人员素质提升方面,公证机构更应将涉及知识产权业务内容的培训当作公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各高校的法学院或者相关院系建立人才培养计划,不仅组织公证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也可以引进高校的人才到公证机构进行学习交流,从而提高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方面的服务能力。
三、加强“行业联动”实现优势互补
一是与律师行业的合作。公证与律师行业的合作不应仅仅停留在两个行业资源共享、互荐业务的层面,更深层次合作应立足于扩大法律服务的能力、领域、影响力,真正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如共同搭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开发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产品等。
二是与法院的合作。若将保全证据公证书比作公证机构的“产品”,那么该“产品”最大终端“消费者”是法院。在实践中,公证行业与法院的跨界交流非常必要,有助于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完善公证程序、提高公证书质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2017年又与司法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公证加强与法院的深度合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可能。公证制度与诉讼制度紧密衔接,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争议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三是与仲裁机构的合作。实践证明,公证与仲裁运用其在业务功能上有联系,在实践中可以有效结合、优势互补。在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公证的作用表现在利用职能优势引导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即直接进入仲裁程序,同时公证的证据效力为仲裁案件提供了认定事实的根据。为充分发挥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公证机构应加强与仲裁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到仲裁事务的各个环节,如引导当事人选择或增加仲裁条款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事前预防。
四、引入更多的信息化技术手段
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已进行了多年,从最早的办证系统的应用到公证书应用电子印章,再到公证业务的大数据库建设,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信息全球化大潮中,公证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仍然有更多的可作为之处。以往公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往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公证机构的效率,而在公证业务开拓方面,利用信息化手段则比较欠缺。比如现在的互联网存证平台数量不少,而鲜有公证机构主动出击,利用互联网存证平台延伸公证业务。电子存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本来就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而单纯的商业化电子存证平台在提取证据使用方面,与具有公证机构背书的公证文书相比,公证文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优先证据效力是其巨大的优势。公证机构应该更好地利用自身的优势主动出击,例如,可通过与相关区域内的数家公证机构共同开发基于公证信用背书的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开发成果由各公证机构共享,从而达到降低开发成本、行业有序发展的效果。
针对近年来火热的区块链技术,其去中心化的技术特征对公证行业今后的业务是存在冲击的,而公证机构如何在应对区块链技术日趋成熟及铺开的同时,采取逆向思维利用该技术去拓展公证业务,也是摆在公证机构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毕竟是机械的、取决于机器的客观数据,而我们的公证业务不仅仅依靠法律,也考虑人的情感因素,这些都是区块链技术无法代替的。回到知识产权公证领域,公证机构同样可以依靠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特征,开发相应的业务平台来拓展公证业务,如在涉及发明专利方面,发明人不愿向包括公证机构的任何人公开相关信息,这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公证业务平台就会大有作为。同时公证机构也应跳出传统“公证事项”的框架束缚,积极向“公证事务”领域开拓,同样也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
结论:在公证机构“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公证机构也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公证机构体现服务属性的一大特点,应该是积极走出去、提升服务质量,而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开展恰能体现这一特征。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势必有大量的提升,公证机构更应该抓住这一机遇,转变以往公证办理的旧有模式,积极探索在机构改变、人员素质提升、业务开展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将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更好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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