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路径研究
张钰洳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张钰洳,.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路径研究[J]. 争议解决研究,2022.3. DOI:10.12721/ccn.2022.157073.
摘要: 个人信息不仅对于个人发展很重要,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进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成为一大难题,尤其是在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交流和共享尤为普及,这让一些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个人信息越权使用、非法倒卖、恶意传播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干扰了人们正常生活,也对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关键词: 网络环境;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DOI:10.12721/ccn.2022.157073
基金资助:

引言:现阶段,网络信息技术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随时有被侵犯危险,由此,人们开始对个人信息采取民法保护,但在在该举措实施的过程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基于此,本文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路径。

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

对于那些随意盗取、贩卖他人个人信息的人来说,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有效阻止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使黄牛、黑客等不法分子受到法律法规的压制而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帮助每个公民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而对于个人信息主体而言,能够为公民的维权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提高他们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意识。

(二)符合信息化发展的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信息系统正在被创建和使用,推动了社会信息化与现代化的发展,但也加剧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信息化的发展。然而,一旦个人信息受到过多的限制和过度的保护,也难以发挥其所具备的价值。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是有效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合理手段,既能够对个人信息起到保护作用,又能够满足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求。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可行路径

(一)建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仅难以管控、预防,而且造成的后果也难以预测,因此要建立起有效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实现对网络侵权更全方位的管控,可以从以下两点着手:

1.设立网络侵权监管部门

设立专门的网络侵权监管部门,该监管部门要对网络侵权行为采取严格的预防、监管、惩处等,鼓励广大网民积极拨打举报热线,给予广大网民一定的网络侵权的监督权和举报权。而对有功举报者要进行相应的表扬奖励,以此促进全民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形成。

2.打造监管网站平台

网络侵权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打造官方监管网站平台,实现线上实时监管,以便网民发现任何网络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进行举报。而网站运营后方可以根据网民的举报信息,对全网进行排查和控制,从而促进网络侵权监管力度的加大。

(二)确立合理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集人格权和财产权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要求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私有财产发挥保护的作用,而只有将个人信息权规范为一项独立的民法权利并加以保护,才能树立起人们正确使用和流通个人信息的意识,从而使得人人有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义务。要确立起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就要明确个人信息使用权、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安全请求权以及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相关权利,下面就对这些权利进行具体说明:

1.个人信息使用权

个人信息使用权就是个人享有对个人信息自由支配的权利。网络环境中,个人对其信息有权自由支配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人们可以决定是否在网络空间公开个人信息,以及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但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个人信息使用权时要以遵守道德规范、国家及社会利益为前提。

2.个人信息控制权

该权利主要是指个人对其产生的信息有最终的决定权利,能够决定其信息能否被收集、存储及处理等事项。也就是说要在征求本人同意后才能对其信息进行处理。基于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能够对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封锁或删除,实现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

3.个人信息安全请示权

个人信息安全请示权是指个人信息的使用者要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承担对信息保护的义务,同时个人信息主体有对使用者提出保护信息的权利,以此来保证个人信息在被他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4.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对侵犯者进行索赔,要求侵犯者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旦侵犯者拒绝相应赔偿,受害者可以请求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个人信息选择权

个人信息选择权是指个人有权选择是否提供自己某一方面的信息数据,该权利能够使在网络环境中活跃的公民拥有一份信息安全保障。由于很多网络运营商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其所谓的征求用户许可也多流于形式,很多时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就被征用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极其缺乏保障。但如果网络运营商给予了用户相应的信息选择权,那么,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被使用有了知情权,且能够选择是否为运营商提供自己的信息数据。这有效避免了信息被攻击、泄露及越权使用等的发生。

2.个人信息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其实是选择权的升级,主要是用户在拒绝提供自己某项信息数据后,还享有删除其在该网络空间上留有的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避免个人信息在用户不情愿、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盗用,从而进一步保障了个人信息安全。

结论:总而言之,随着网络环境的日趋复杂,对网络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能够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同时该措施也符合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求,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然而,我国当前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参考文献:

[1]陈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制度构建——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6(03):59-64.

[2]张新宝.《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J].中外法学,2019,31(01):54-75.

[3]马力.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6.

》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