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身份,特意向当事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以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从大家熟知的2009年上海“孙中界事件”及上海“城管钓鱼”事件到今年的广西南宁原政法学院学生“吸毒钓鱼”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在公安、路政、交通、城管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钓鱼式”执法都曾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就“钓鱼式”执法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暴露式”,即执法对象本身有犯罪意图,执法人员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第二类是“诱发式”,就是执法对象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执法人员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犯罪意图;第三类是“构陷式”,也就是执法对象本身没有任何的犯罪意图,而执法人员采取手段陷害执法对象,使执法对象产生了犯罪意图。
客观的说,钓鱼执法可以迅速获得证据,可以清晰定性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大大的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成功率。但我国刑法层面对于通过钓鱼执法所获取的证据并不认可,并不能当做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在这种执法行为本身存在合法性质疑的同时,可能诱发严重社会问题,形成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巨大威胁;尤其对于上述第二、三类执法对象,其并没有犯罪意图,却在执法人员的影响下产生犯罪意图,最终实施了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主观意愿被“绑架”,彻底沦为了执法主体的奴仆,被畸形的执法权肆意摆布。
一、钓鱼执法和行政组织伦理
从行政伦理学来讲,钓鱼执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对公权力的不正当使用, 它能导致体制性的不公、职责性的不公和道德性的不公。 杜绝钓鱼执法需要解决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问题是什么? 就是解决好政府“权、责、利”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好了, 行政的公平正义必将实现。这个问题解决不好, 必然出现行政机关及人员在公务上的道德失范, 必然使公权力滥用问题突出。所以, 认识钓鱼执法的本质, 必须把握行政体系建设, 也就是行政伦理的基本问题: 权、责、利的关系问题。行政组织伦理总的来说有四个方面: 一是程序公正。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系列程序、规章、条例等,其目的都应该是为公共权力的授权者(人民)服务。二是组织信任。行政机关是一个在分工基础上进行合作的整体。行政机关内部需要构建人与人之间、部门部门之间和谐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上,也要求维持和增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两方面信任关系的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活动的运行成本。三是民主责任。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行政机关并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而,行政机关负有国家制度所赋予的责任,即公共责任。四是制度激励。这主要是激励制度方面,即如何通过建立组织内部合理公正的制度关系来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进而推进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钓鱼执法”屡禁不止得原因有很多。然而,主要的原因无非是两点。其一是“指标至上”所致。随着基层面临的考核内容越来越多,基层压力越来越大,这就导致部分考核工作,没有真正对被考核的工作任务进行深入考察。完成“执法指标”任务就算是完成了考核工作。任务完不成者往往遭遇问责,于是在诸多的压力之下,一些地方便走上了“诱人犯罪”的歧途。其二是“创收机制”作祟。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政府无法保障财政经费的充裕,曾一度默许行政机构或部门“创收”。近年来,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缴纳国库,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罚款返还的情况。“创收”机制是一种恶性的制度激励;行政机关由此有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偏离了公共责任,最终突破程序公正,导致组织的不信任。
二、钓鱼执法的个人行政伦理分析
从个人层面行政伦理上讲,钓鱼执法的工作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即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执法工作人员拥有的公权力,是由民众的力量所凝结而成的,是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然而,有些工作人员却受利益驱使追求个人利益,以权谋私。“权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公共行政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事业,有其崇高的价值追求。对公共行政价值观产生认同,并将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目标,是推动行政机构工作人员个体尽职尽责、努力工作的基础性因素。
三、应对钓鱼执法的措施
官本位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根深蒂固。这种模式在处理官与民的关系上,官为主,民为仆,官为尊,民为卑;一切话只有当官的说了才是真理,一切事只有当官的做了才是合理。正是受官本位这一陈腐思想观念的影响,传统社会的官员权利难以限制,或者限制很少,这就使得权力任性,追求个人利益。这是钓鱼执法存在的传统思想缘由。而从行政伦理的机制方面讲,监督机制、养成机制、评价机制的缺失也是造成钓鱼执法的重要因素。例如,在养成机制又分为教育机制、修养机制和行政人格的培育机制等;如果对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多进行一些行政人格方面的培训教育,用传统的民本思想和现在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充实自身,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钓鱼执法出现的可能。总之,钓鱼执法所显现出来的公权力任性是与行政伦理的基本价值取向背向而行的。这一行为不仅偏离了公共政策执行的初衷,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更动摇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在社会价值愈渐多元和人民民主意识长成的社会条件下,钓鱼执法问题越来越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从行政伦理的角度来纠正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中的价值偏离,消弭中国传统文化培育的错误权力观,“钓鱼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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