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高,而在我国针对民事纠纷事件,运用调解机制是常见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方式,拥有良好的效果,尤其是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能够有效减少成本以及增加办事效率,但是现阶段民事调解机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民事纠纷中调解机制简介
民事纠纷在我国现阶段的众多案件中数量最多,所涉及的方面众多,如婚姻、劳务以及经济等,我国针对这样的案件通常会首先进行调解,不过通常调解并不属于诉讼程序,主要是由第三方进行协助,然后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是当前我国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而且调解属于中国特色,拥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而在悠久的历史长河当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同时在古代调解不仅仅限于官府,也有民间调解。当我国进入近代之后,调解机制获得了更高的发展,首先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的众多农民组织当中都拥有调解以及仲裁机构,基层政府也会负责解决这些问题,而在抗日时期,调解机制形成制度化,除上述调解方法外,还出现了司法调解,形成“马锡五审判方式”。建国之后,我国对众多法律进行了修订,为民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针对调解制度也进行了一些制度制定,就形成了现在的人民、行政以及法院调解三种制度,该机制一直流传至今,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调解机制拥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调解活动,通常情况下,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出现感情用事、无法进行有效沟通以及产生较大不同意见等问题,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性的协定,致使纷争出现,而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运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让这两者自愿形成一致性协定,起到消除纠纷的结果。不过第三方应该为中立方,并能够获得纠纷双方的信任,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方式进行调解,当前我国的一些第三方调解机构,通常是以引导程序进行的方式为主,以程序来促进双方和解,但在程序进行上并不属于中立方,为此在实际的调解案件中,第三方需遵守相关的准则,同时当事人拥有选择第三方的权利。其次,双方自愿进行调解,以及达成一致协议,因此调解自启动起,其规则、调解员选择、调解程序以及调解结果都需要当事人自愿,其中调解员为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方案,仅仅作为一种建议,最终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中,调解员不可将自身意愿强加于当事人身上,虽然我国法律中有强制性调解的规定,但是却不能以此来侵害当事人意愿,其自愿是调解的主要前提条件,任何人员、机构等都不得违背。再者,调解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中拥有有关调解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要求当事人的意志应在法律范围之内,而第三方调解方必须依照法律进行调解,同时调解形成的相关协议也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德等。当前,我国调解机制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组成部分主要有三个部分:
其一,人民调解,主要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等规定为依据,对其劝说、教育、疏导等,进而使其能够消除间隙达成协定,该方法拥有数千年的历史,对解决人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化解民间纠纷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拥有三个主要特征,分别是人民性、民主性和便捷性。其中人民性主要体现在调解委员会是经人民选举产生,人民对其拥有良好的信任,民主性则体现在坚持自愿的原则,对调解的方式以及是否进行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便利性是指所进行的调解申请不限于书面,也可通过口头申请,其调解时间和地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不收取调解费用等;
其二,法院调解,是目前我国主要的调解方法,通常情况下,审判人员进行主持,然后双方进行协商,最后自愿的形成相关协议,这是一项诉讼程序以及基本原则,为我国诉讼中特色创设,是我国司法中的一项优良传统,备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其特征主要是依法确立程序以及调解人员,降低诉讼的对抗性以及缝合诉讼效益要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减诉讼成本等都具有非常好的效果;
其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介于上述两种调解方法之间,则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所进行的调解活动,为非诉讼调解程序,通常情况下主要与行政仲裁和裁决组成行政机关,是我国处理民事以及经济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行政调解其实就是我国各地区行政机构为人民所提供的一项调解方法,拥有民间调解的灵活性以及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倘若当事人不信任民间组织,又不愿进行诉讼程序调解,行政调解正是其不二之选。不过目前为止,行政调解的运用并不是非常的广泛,人们所选取的调解方法仍是以法院调解为主,这与法院长久以来在人们心目中所树立的公平、公正形象有很大关系。
二、民事调解机制适用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众多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调解,通常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拓展内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调解,最终让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然后将协议通过司法认定进而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双方依靠协议进行履行。当前我国的民事纠纷案件以民间借贷、婚姻等最为常见,民事调解是解决这类纠纷的主要方式。其次,民事调解所针对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其中一方为受害方,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证据链不完整,同时找寻证据的难度较高,倘若按照法律诉讼程序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以及财力;其二,其中一方具有过错且已经承认,但是其赔偿方案无法满足另一方要求,两者具有调解的意愿,若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满意的协议,可以避免通过诉讼进而产生漫长的诉讼期。由此可见,合理合法地调解能够让我国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率,可以有效降低相关成本,对减轻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具有良好的效果。目前,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都具有调解的意愿,倘若调解失败,可以再行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我国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它不同于刑事案件,只要进行合理的取证就能按照法律进行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通常较为复杂,相关矛盾产生的因素众多,双方的要求往往不容易满足,因此并不是通过司法程序就可以有效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这样一来会增加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浪费资源。此外,一些相关案件完全不必依靠司法判决,倘若动用司法程序,会对双方的心理以及财力造成一定压力,从而得不到很好的实际效果。
三、民事纠纷中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无法保证纠纷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
合理使用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是现阶段我国人民非常喜欢的案件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其结果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当事人,因而避免了漫长的诉讼期以及诉讼所产生的巨大精神压力以及工作压力,有效解决了民事纠纷案件中“审判难”的问题,因而它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不过却也存在着一个问题,调解的前提是基于双方自愿,但是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底线,例如离婚的案件中,双方会要求相应的赔偿,却无法达成共同认可的协议,而进行调解时需要双方做出一些退步才能保证调解的进行,这样一来可能达不到相应的预期赔偿,从而让他们放弃一些权益,导致其中一方无法获取自己的利益,进而促使“公平公正”原则无法有效满足,这也是调解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情况,该情况目前已被众多工作人员认识到,正积极的改善这种情况,同时也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民事纠纷调解人员的能力问题影响调解过程以及结果
现阶段,我国各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而且大多数的相关案件都会选择法院调解的方式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运用逐渐减少,无疑增加了我国司法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不仅仅是民事案件,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压力,为此司法部门加大了人员引进,大量的年轻工作者加入到该行列中,但是这些年轻人,其法律知识还存在不足之处,同时不具备充足的经验,对调解的方式、方法以及方案等并没有深入研究,会导致调解不顺利的情况出现,不仅会增加自身的工作量,还会导致调解结果的不理想等问题,增加了上诉审判的几率。
四、完善民事纠纷中调解机制的建议
(一)深入推行“调审分离制”
民事纠纷调解在我国已经拥有了几千年的历史,不过现阶段我国民事案件越来越多,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变化,对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自身利益的追求也越来越高,但是调解过程中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对此调解人员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而合理运用“调审分离制”,可以帮助当事人提高公平公正性。调审分离是指将调解与审理进行区分,针对一些相对较小的案件,应该鼓励当事人进行相关的合理调解,而一些大型民事纠纷案件,以及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还应以审理为主,这样一来既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还能保证当事人的利益问题,例如一些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双方都只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首先通过调解促进其达成协议,若存在子女抚养权问题,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审判,而针对一些大型民事案件,例如借贷案件,涉案金额数额较大,可以通过审判来实现公平公正。
(二)加强调解人员的综合能力建设
当前我国每年都会有大量法律相关的应届毕业生进入社会,其理论知识通常较为完善,但是实际能力尚有不足,针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进行及时的处理,对此司法部门应该注意考察招收人员的能力,合理为其进行分配工作,其中个人能力较强者,能够及时应对调解过程中问题者,可让其担当调解工作,而个人能力较低的,应督促其加强学习,可以通过以老带新的模式来增强其能力。此外,可定期开设培训课程,为他们讲述相关的工作经验,而且司法部门领导人员还应该注重培养法官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虽然民事调解拥有非常多的优点,但是并非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都适合于调解,倘若盲目的将所有案件以调解为主,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因此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客观中立性,将注意力放在相关案情上,针对案情的实际情况,为其选择适合的范式,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树立良好的职业主义精神。
(三)加强非诉讼调解的发展
当前,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都会选择法院调解或审理,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这种想法是正确的,但是一些案件其实完全不用选择法院调解,例如一些小的交通事故、邻里之间的纠纷等,这些案件可以通过一些非诉讼调解就可以解决,如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等。现阶段,我国各地区民间组织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对法律的认识,还是对相关政策的认识等,都可以进行充分的解读,一些较小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利用这些人民调解就可以进行有效解决,为此,各级政府以及民间组织应该积极地深入了解当地以及社区中的相关事情,善于发现存在于人民群众中的一些矛盾,积极为他们进行调解,这样一来可以在矛盾初期让他们之间达成协议,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防止较大矛盾的出现,甚至还会阻拦一些恶性事故的出现。此外,针对行政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我国众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他们只知道法院能够解决纠纷问题,因此相关的非诉讼调解组织需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让人们能够认识到除了法院还拥有其他的调解机构,进而为其解决矛盾提供帮助,还能减少因害怕法院的心理而选择逃避纠纷问题。
结束语:近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双方当事人无法平心静气的去解决纠纷问题,而调解是我国特色的解决问题方法,具有良好的效果,人们对其具有良好的印象,但是现阶段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本文进行了分析,简述我国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机制,阐述民事调解机制适用情况以及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三项完善建议,分别是深入推行“调审分离制”、加强调解人员的综合能力建设以及加强非诉讼调解的发展,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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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泽雄(1990—),男,汉,福建惠安人,本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