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互联网技术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在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挑战。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能够为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保障。需要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在发展的同时注意互联网技术的利弊,尊重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权利,将《民法典》作为基础,在实践中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途径。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意义
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公民生活模式发生了转变,信息技术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在生活、工作、学习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必不可缺的一部分,给日常活动带来了便利。能够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随时交流传递信息,在带来便携的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导致公民失去个人信息掌握权,无意间就泄露了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无法察觉,不知道自己的信息已被泄露[1]。
泄露个人信息的公民,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可能会被不良平台利用,埋下安全隐患,损害个人权益。在信息化时代下,经常出现信息泄露等问题,公民的隐私权利得不到保护。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完善法律,对这一内容进行研究。在《民法典》中增加了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需加强大众对其的认识,将其作为基础,切实的保护每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民法典》的具体内容[2]。
二、解析《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私密信息界定
在社会信息发展的过程中,大数据技术与其有着一定的联系,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在收集个人信息以后,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进行使用,合理储存,避免其发生泄露等问题。《民法典》中有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侵权纠纷,在实践中,原告举证难度系数比较大,会被客观条件所限制,出现不同的结果,必须对其深入分析,体现《民法典》的适用性[3]。《民法总则》中有相关规定,自然人应享受隐私权,但是未具体标明其界定。在《民法典》中有注明,定义个人隐私权,指出私密信息的界定。但是仍未对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进行分类,司法在审判时很容易出现分歧。个人信息的姓名、电话等都属于私密信息,可以受隐私权保护,人脸信息没有界定。例如:在商城刷脸时,客户进入会自动截取人脸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泄露行踪,部分商家未经同意,会跟踪其消费。《民法典》针对这一内容并未作出规定,需要确认,在发生这一类纠纷时,发挥法规监管的最大作用[4]。
(二)信息的合法性
《民法典》有明确说明收集个人信息必须征得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个人信息被公开后,会损坏当事人权益,判定为侵权,未经同意使用不会侵权,但是会判定为信息泄露,应当深入分析这一信息是否合理,探讨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在《民法典》中研究信息是否合法,对经营者收集信息的行为进行判定,经营者在获取消费者的同意后,应提供购买流程,表明消费者是自愿提供个人信息,在购买后由经营者保存,如果经营者私自获取信息则就会构成侵权[5]。
(三)责任主体分析
责任主体主要指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在个人信息纠纷中,一般都是经营企业侵犯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用手机号注册购买服务,企业录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获取活动信息,虽然这一信息有录入系统中,但是消费者有权利决定其使用方式。例如:“四川航空案”属于信息泄露,与公民录入信息的意图不符,公民录入个人信息是为了购买机票,但是公司未经同意使用,泄露个人信息,接到投诉不仅没有补救,还态度恶劣。《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在发生个人信息丢失事件时,需及时补救。《消费者保护法》中也有提过,经营者针对个人信息泄露这一问题必须补救[6]。
《民法典》将责任主体称为信息处理者,以往的责任主体并未统一法律责任,而《民法典》则又将其分为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在发生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纠纷时,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利用合同管理约束双方,第三方泄露人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如果导致公民出现诈骗、欺诈等现象时,则无法免责。
(四)民事责任归责
三、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制度处在发展的关键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必须加大推广力度,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将有关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归纳于个人隐私,实际上二者不存在从属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设置相关法律时,需要独立设置,个人信息权属于公民的基础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能与个人隐私混在一起。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这一方面起步比较晚,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准确定义个人信息的内涵,制定完善的法律手段。
(二)加强规范商业结构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
商业机构想要获取个人信息必须征求用户的同意,在得到授权以后才能开展活动。商业机构具备成熟的技术,个人信息收集能力较强,与个人组织相比较为成熟。疫情期间,数据信息不断增加,信息交织传播给商业发展带来了无限可能,部分商业机构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直接公开。公民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赔偿。商业机构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必须结合国情制定相关的方案,获取政府同意,详细登记在册,能够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在疫情防控期间收集个人信息,严格保护,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其保密性,杜绝兜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出现。公开信息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尊重其个人意愿。另外,还可以建立监督机构,便于监督商业机构在获取信息时,杜绝损害主体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生需承担法律责任。建立临时监督机构,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对商业机构进行全面监督,能够规范商业结构的工作行为,降低泄露信息的风险。在疫情结束以后,销毁监督商业机构收集的各项信息,避免其出现信息买卖,维护公民利益。
(三)以保护为主,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最大平衡
在信息技术时代下,大数据成为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各个不同的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管理力度。在社会治理中,大数据能够提高政府治理效果,管控社会治安,作为工作开展的依据,结合多项互联网技术,为中央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结语
根据上文可以得知,在时代进步下,大数据对各个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能够为其提供极大的便利。随着信息种类的增加,公民信息被泄露,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民法典》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需要结合社会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详细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实际发展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更新《民法典》的内容,提高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 胡雁云.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J]. 2021(2011-4):105-107.
[2] 史利娟.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策研究[J]. 法制博览, 2019, 000(001):23-25,4.
[3] 李苑.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20(23).
[4] 王秀哲[1]. 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J].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9(2):153-154.
[5] 胡春健, 万海富, 王涛,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办理与法律适用[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 2019.
[6] 杨宇凌. 论《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J]. 经济学, 2021, 4(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