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随之增加,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创新矛盾解决新机制,律师作为一支专业的法律队伍,充分发挥其职业优势,参与社会纠纷解决,有助于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律师调解机制的构建路径
律师调解是指突破传统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司法途径,在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前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矛盾双方进行协商,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律师调解机制的前提和核心是律师的专业性和中立性。为了更 有效发挥律师调解的作用2017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各地纷纷探索逐渐形成了五种不同模式的律师调解路径。
(一)在社区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以杭州为例,2009年12月,由中国杭州律师事务协会组织开展实施的"律师进社区"的专项宣传活动,该专项活动已经覆盖杭州全市各个城区(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等地除外)59个商业社区,所有每个社区均主动实现了社区律师"坐堂问诊",每天都会进行一次法制法律咨询,并且每年均会开设有一场针对性较强的社区法律咨询便民服务专题讲座,有效地把专业的律师资源合理配备配置在了杭州城市各个社区的最前端基层,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够得到专职律师的专业服务。
(二)在基层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2016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按照《意见》规定组建了诉讼案件调查处理衔接服务中心、诉讼民调案件衔接服务中心,完成了诉讼民调案件衔接中心工作的制度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高效运转。律师诉讼调解逐步规范,形成了人民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协调合作,开启了律师调解与法院诉讼相衔接的序幕。
(三)在律师协会成立调解中心并入驻法院
2016年7月5日,杭州律师协会依法组建了律谐调解中心。2017年11月9日,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的律师调解员正式进驻了中院工作站,更广泛地参加了法庭的案件调解。
(四)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对外以律所为主体承接业务是对律师业务的一项拓展,也是最贴近市场化的一种模式,更有利于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更好发挥律师诉前调解的作用。
(五)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人们对于矛盾解决提出了新的需求,除了传统的公平正义外,人们还希望矛盾解决更加便捷,为此,部分法院探索在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互联网调解平台的设立迎合了矛盾双方解决争议的多元化需求,在各地得到广泛推广,特别是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
二、律师调解机制的优势及实践成效
(一)有助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成本
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快速发展,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民法院案多办理人少的现实问题,从而有效节省司法人力资源和降低案件办理成本,在总体上有效促进了法院法制化建设,也有利于彻底、迅速地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增加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
(二)有助于律师调解员开拓案源
律师调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拓展律师职业功能,有利于律师及时更新理念,紧跟时代步伐。按照国外经验,人民调解的产品供给必须是多元化的、全面的,即必须设置于社会争议处理前端、实现快速反应、由早期第三方主动参与干预的人民调解机制。由此可见,未来通过律师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大势所趋。
(三)有助于当事人节省化解纠纷的成本
律师调解工作有助于当事人尽快化解纠纷,极大地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花费在通过诉讼途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满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根本需求。
三、律师调解机制的不足之处
现阶段,律师调解机制虽然运行效果良好,但客观分析,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律师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时,获得的收入偏低。另一方面,律师调解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律师调解业务现在还处于开拓阶段,数量相对较少,而且调解收费标准一般也低于诉讼业务收费。所以,执业年限较长、有稳定案源的律师对此热情不高。而刚刚执业的年轻律师又因不符合律师调解员的选聘要求而无法介入该领域。
(二)律师调解员选聘的后备资源不足
律师调解要求律师不仅要具有比较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和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还要求具备一定的谈判和沟通技巧。所以,相关部门在律师调解制度诞生伊始,就对律师调解员资质制定了较高的标准。如浙江省《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参与调解应当执业3年以上。现行规定律师调解员的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的选聘标准可能会成为制约律师调解机制构建的障碍,导致律师调解员的后备人员不足。
(三)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的意愿有待引导
随着法制宣传的全面开展以及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自立案登记制推行以来,老百姓的诉讼意识明显提高,有争议找人民法院早已形成了惯例,思维惯性也导致老百姓更喜欢选择以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争议。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律师调解的社会公信力相对较弱,使得有些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宁可选择相对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也不愿意选择便利快捷的律师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四、律师调解机制的完善途径
针对上述律师调解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予以优化和完善。
(一)完善律师调解的激励机制,提高律师的积极性
对律师参与调解调解,政府应该参照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尽可能地通过政府补贴给予实施经济补偿。同时,对调解成功的律师,政府应该给予额外的补偿以及奖金,其标准可适当高于提供普通诉讼案件法律援助的标准。其原因之一就是调解结案不但产生了定纷止争的社会效益,而且减少了对司法资源的耗费。
(二)调整选聘标准,培养专职调解员,储备律师调解人员
笔者建议,通过调整律师调解员的选聘标准,取消对执业年限的限制要求,建立专职律师调解制度,设立从事专职调解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且愿意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年轻律师,进行专项的律师调解培训,提升年轻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能,适应律师调解工作的需求。
(三)通过提高律师调解和诉讼的衔接力度,增强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第一,使当事人全面掌握调解协议书和支付指令衔接机制、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程序的具体含义,从而减少对律师调解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担忧;第二,进一步健全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与具体操作程序,从审批时限、审核程序和办理费用等各方面予以制度保证,从而实现律师协调工作和人民法院司法证明工作间的无缝衔接,进而提高律师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保障律师调解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探索构建律师调解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笔者对此亦予以高度关注。本文梳理总结了律师调解机制运行来各地的具体实践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律师调解机制提供参考,以便探索构建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型矛盾纠纷化解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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