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调解的主要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是调解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书,它们在形式、内容、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明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至关重要。
二、调解协议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协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本文所指的调解协议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调解协议的特征
1. 自愿性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例如,在一起邻里纠纷中,双方因为噪音问题产生矛盾,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方同意在特定时间内减少噪音,另一方同意不再追究过往的纠纷,这体现了双方自愿解决问题的意愿。
2. 合意性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双方的共同意志。比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就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形成调解协议,双方都认可协议中的内容。
3. 相对性
调解协议通常只对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例如,甲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只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对其他无关的第三方没有直接的效力。
4. 灵活性
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定制。比如,在劳动纠纷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工资支付的方式,既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5. 非规范性
与法律判决等具有严格的格式和规范要求不同,调解协议在形式和表述上可以相对较为简单和通俗。比如,在家庭纠纷中,调解协议可能只是简单地写明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语言可能较为口语化。
(三)调解协议的性质
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成立和生效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如同一般的民事合同,其成立基于双方自愿协商和对协议内容的认可。
2. 调解协议的内容通常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例如,在债务纠纷的调解中,双方可能约定还款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这与民事合同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具有相似性。
3. 调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如果调解协议的达成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4. 调解协议又有其特殊性。它是在调解机构或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相较于普通民事合同,可能更注重纠纷的解决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举例来说,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卖方同意给予买方一定的折扣,买方同意按时付款。这个调解协议就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三、调解书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调解书的概念
在我国,调解书分为诉讼调解书与仲裁调解书两类。诉讼调解书,是指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调解书,是指在仲裁作出裁决前,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仲裁机构制作的记载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文所指的调解书为诉讼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进行制作,其内容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事实、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等要素。“民事调解书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调解书是对调解协议的一种正式确认和规范表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一宗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方面的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出调解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固定。
(二)调解书的特征
1. 权威性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和企业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权威性,双方必须遵守。
2. 规范性
调解书的格式和内容具有规范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在一宗合同纠纷中,调解书需要明确双方的姓名、纠纷的具体内容、调解结果的表述等,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规范。
3. 公开性
调解书一般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例如,在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事案件中,调解书可能会被公开,以起到一定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4. 确定性
调解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和确定的规定。比如,在房产纠纷的调解中,调解书会确定房屋的归属、补偿金额等具体事项,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三)调解书的性质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和法律化,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1. 法律确认性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确认。这意味着调解书赋予了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力。例如,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的调解协议,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确认了这一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得还款计划具有可执行性。
2. 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在一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调解书规定了肇事者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和期限,若肇事者逾期未支付,受害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
3. 终结诉讼性
调解书生效后,原有的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例如,在一宗邻里土地纠纷中,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该诉讼就此结束,双方不能就同一土地纠纷再次起诉。
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联系
(一)基础与依据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基础和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调解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而成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就合同履行的细节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在此基础上制作调解书。
(二)内容一致性
调解协议的内容与调解书的内容通常是一致的。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中的关键要素,如当事人的诉求、达成的共识、解决方案等进行了确认和规范表述。比如,在离婚纠纷中,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会在调解书中得到明确体现。
(三)目的一致性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都是通过协商、妥协的方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在相邻权纠纷中,无论是调解协议还是调解书,都是为了化解邻里矛盾,恢复良好的邻里关系。
(四)效力相互补充
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强化和保障。调解书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了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在债务纠纷中,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难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有了调解书,就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但也有例外情况,调解协议在成立后即有强制执行力。这些案件的调解结果可以以“调解协议”方式存在,也可以制作成调解书。比如《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前提和蓝本,调解书是对调解协议的法律确认和效力保障,二者相互关联,共同服务于民事纠纷的调解解决。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区别
(一)制作主体不同
调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无需特定的机构或人员制作。
调解书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而成。
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商量确定还款方式和期限,这就是调解协议;但如果是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并由法院制作出关于还款安排的书面文件,那就是调解书。
(二)形式要求不同
调解协议的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调解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具有严格的格式规范。
比如,简单的消费纠纷中,双方口头约定解决办法就形成了调解协议;而在复杂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详细书面文件才是调解书。
(三)法律效力不同
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但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假设在房屋租赁纠纷中,双方自行签订的调解协议,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能需要重新起诉;但若是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违约方不履行时,另一方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可撤销或变更的条件不同
调解协议在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调解书只有在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等法定情形时,才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比如,在合同履行纠纷中,如果调解协议是因一方被欺诈而达成的,受欺诈方可以主张撤销;但对于法院的调解书,除非有严格的法定事由,否则难以撤销或变更。
(五)审查程序不同
调解协议一般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主要依赖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和自愿履行。
调解书的制作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确认,以确保其内容合法、自愿、公平。
例如,普通的民间纠纷中,当事人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无需经过法院审查;但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会对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六、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体现
(一)调解协议的效力
1. 合同约束力
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的约束力。一旦双方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意味着当事人有责任按照协议的条款采取行动,如支付款项、履行特定行为等。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双方均应受此约束。
2. 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可以在后续的相关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者一方试图推翻协议,另一方可以将调解协议作为证明双方曾经达成合意的有力证据。例如,在合同纠纷调解后,一方反悔并提起诉讼,另一方可以出示调解协议来证明之前的协商结果。
3. 促进和解与稳定社会关系
调解协议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缓解矛盾和冲突。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双方的关系,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恶化。同时,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比如,在邻里纠纷中,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可以恢复友好的邻里关系。
4. 部分执行力
在某些情况下,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协议内容涉及即时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例如,双方约定当场交付某一物品,就应当当场执行。
(二)调解书的效力
1. 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例如,在一宗经济纠纷中,调解书规定被告应在特定日期前支付原告一定金额的款项,若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可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查封其财产等。
2. 终结诉讼程序
调解书生效后,原有的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在一宗离婚诉讼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调解书后,案件结束,双方不能就相同的离婚及相关事项再次起诉。
3. 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调解书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例如,在一宗房产纠纷中,调解书确定了房产的归属和相关补偿事宜,双方必须依此执行。
4. 产生既判力
调解书的内容具有既判力,即对于调解书中已经处理的争议事项,当事人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再次主张。这有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例如,在一宗合同纠纷调解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已经在调解书中作出认定,后续当事人不能就该问题再次提起诉讼。
5. 可作为其他法律程序的依据
调解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其他法律程序中的依据。比如,在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的依据;在涉及相关物权变动等程序中,作为权利变更的依据。
七、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中的应用
1.调解协议:
(1) 常见纠纷解决场景
1)在邻里纠纷中,如噪音扰民、宠物管理等问题,双方通过社区调解达成协议,明确各自需要采取的措施,以恢复和谐的邻里关系。
2)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商家就商品质量、服务不满意等问题进行协商,形成调解协议,规定退款、换货或补偿的具体方式。
(2)优势
1)灵活性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不受严格法律条文的限制。
2)节省成本: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
3)维护关系:有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特别是在商业合作、邻里关系等方面。
例如,在一个小型商业合作中,双方因合作方式产生分歧,通过私下调解达成协议,调整合作细节,继续合作,避免了因诉讼导致的关系破裂。
2.调解书:
(1)适用范围
1)较为复杂的民事纠纷,如大额的经济纠纷、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
2)集体性纠纷,如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权益的案件。
(2)作用
1)权威性保障:由法院制作,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当事人更愿意遵守。
2)规范统一:格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减少争议和误解。
比如,在一宗复杂的企业间债务纠纷中,法院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违约责任,保障了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
3.综合而言,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在实践中相互补充:
(1)调解协议在一些简单、小额、关系密切的纠纷中应用广泛,能够快速、灵活地解决问题。
(2)调解书则在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更强法律效力保障的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无论是调解协议还是调解书,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调解协议:
(1)格式不统一:调解协议的格式和内容可能因地区、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导致协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受到影响。
(2)主体错误:调解协议的主体应当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主体资格审查不严的情况,导致协议的效力受到影响。
(3)内容违法: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从而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4)签名问题:在签名方面可能存在代签、冒签等问题,导致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5)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调解员可能未充分告知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当事人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6)调解协议的履行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手段。
2.调解书:
(1)格式和表述不统一:调解书的结尾部分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方式,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这可能导致调解书的效力和执行方式存在差异。
(2)缺乏具体规范和要求:目前对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致使各地制作的调解书格式不尽相同,可能影响调解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法律效力的误解:当事人可能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存在误解,认为调解书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在调解过程中做出不合理的让步。
(4)调解书的制作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调解书在内容表述、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瑕疵,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实现。
八、完善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格式和内容标准
制定明确、详细且统一的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格式模板,包括必备的条款,如当事人信息、纠纷事实陈述、调解过程概述、具体的调解结果、违约责任等。对于调解书,还应规定统一的文号编制、署名方式、印章使用规范等。这有助于提高文书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减少因格式和内容不统一导致的误解和争议。
(二)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
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其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调解能力。设立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确保调解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同时,建立对调解员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违规或不称职的调解员进行惩戒或淘汰,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三)完善审查机制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制作前,设立严格的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包括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公平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对于调解书,法院应仔细审查其内容表述是否清晰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通过完善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履行监督和保障机制
建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对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履行的当事人,及时进行督促和警示。同时,完善违约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第三方担保或公证机制,为调解结果的履行提供保障。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社区宣传、法律讲座等,向社会公众普及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法律性质、效力和作用,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更加理性、认真地对待,减少随意反悔和不履行的情况发生。
(六)建立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备案和公示制度
要求调解组织将达成的调解协议和法院将制作的调解书进行备案,以便于查询和统计分析。对于具有典型意义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调解案例,可以适当进行公示,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七)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方便存储、查询和统计分析。开发在线调解平台,实现调解过程的数字化记录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八)促进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
明确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在诉讼中主张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法院应建立快速处理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完善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制度,提高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和效果。
结语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调解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和合意,而调解书则赋予了调解结果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优势,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吴徐靓(1994.2-),女,汉族,浙江东阳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