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权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调查和思考
张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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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胜,. 关于林权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调查和思考[J]. 争议解决研究,2024.9. DOI:10.12721/ccn.2024.157208.
摘要:
随着我国当前的林业建设目标向生态林业转型,林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入,人们逐渐提高对林业资源的认识,但众多林权争议纠纷暴露出来,为了稳固林权的改革成果,本文将主要对林权争议的起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公平公正地调解好林权争议,提出了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 林权金寨争议调处社会稳定
DOI:10.12721/ccn.2024.157208
基金资助:

金寨县是安徽省最大的山区县,全县林业用地441万亩,占总面积的76%,森林覆盖率75.06%,生态公益林面积289万亩,林业在生态保护和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07年7月我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随着林改步伐的逐步深入,凸现出众多的林权矛盾纠纷,如何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有效的调处林权纠纷,是顺利开展林改和巩固林改成果的关键。因此,分析研究林权制度改革矛盾纠纷的起因,提出预防和化解对策,有效排查和化解因林权引起的矛盾纠纷,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顺利进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本人在乡镇林业工作,多年与林农打交道,接触一些涉及林权纠纷的案例,经思考和总结,提出一点建议,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一.林权争议的起因

形成林权矛盾纠纷的起因很复杂,概括起来既有历史遗留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还有人为的原因等等。

 1.历史遗留原因。我县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到1984年时,全县实行“两山合一山”制度,即自留山与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由农户自家承包经营。由于林业制度变更,每户山场要重新划定四至边界,办理家庭承包证。当时由于人员和技术因素,测量手段单一,大都没有通过地形图进行勾绘,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实地踏勘定界,甚至“指山为界”,闭门造车,造成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林权证》新旧更换不彻底,在发放新《林权证》的同时,未及时收缴注销旧《林权证》,从而导致“一山多证”、“一户多证”现象。二是填写不规范,填写林权证时,地名模糊、不准确、不具体、不统一。很多都是按当地不规范的习惯性叫法填写,如东起田畈,南到小沟,西与张三搭界,北边环路等等,四至界线填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甚至一概以老证四至界线的“上、下、左、右”等同于新证四至界线的“南、北、西、东”,明显的方位错误。三是确定界线的地标、界桩等是以自然或人工界线标志如大松树、山上石头等,因年代久远,林地的地表地物和地貌发生变化如作为界线的松树因失火已枯死、山上石头滑落等,造成不少原来已确定的林地界线标志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发生改变,甚至灭失或隐匿。加上当时知情村组干部和参加分山当事人的死亡等原因,更难以确定当时分界线,给林权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困难。例如:我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张某与汪某两家的《自留山证》在两户的交界处填写的都是以山腰环路为界,可是现在山腰却有两条环路,相隔近35米,两户纠缠不清,导致争执的发生。

2.人为造成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动,在“三定”时,以权谋私,将距离村庄较近,便于看管面积较小的山场,划给自己及亲朋好友,而把难以看管面积较大的边远旷山划给别人;或者当时人口较多的农户分得较多的山场,而现在人丁凋零,山场面积却不小,但是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山林,或邻近开发区林地增值,过去不值钱的山林土地,现在却有了可观的经济价值,因而借故发生矛盾,甚至提出打乱重分,因而引发矛盾纠纷。这样的例子在我县某镇就有几户村民,“三定”时,把方便管护有资源的山场划归名下,如今随着家庭人口增加,人均山场小,于是提出将全组山场打乱重分,不管不顾本组其他十多户村民的切身利益。二是法制观点淡薄,为了利益有的人为篡改老《林权证》,混淆视听;有的故意毁坏界线标志,制造混乱;有的恃强凌弱,强占他人林地,造成弱者有山不能种;有的越界盗窃他人林木,从而产生矛盾纠纷。例如:某村民擅自篡改自家的老《林权证》,借此强占陈姓家自留山,利用其老《林权证》又早已遗失,有理说不清,于是导致纠纷的发生。有的老《自留山证》都是以房屋后沟为界,后来因在后山腰挖环沟引水,在林改时成为双方争执的原因。三是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如因户口“农转非”或迁出时,请人代管但未履行相关合同或协议,或将山场赠送他人只表现在口头协议上,经过若干年后一方要求收回,而另一方则不同意,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的因家庭成员内部分家立户,林地分割意见不一致引发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三定”时明确林地归甲方,林地附属物归乙方,然而天长日久,缠夹不清,引起纠纷。

3.现实发生的原因。虽然经过1981年的林业“三定”和1984年以后的“两山合一山”,集体所有的林地中,在我县仍有相当部分没有分山到户的集体林场(有的地方被称为“公山”),但随着集体经济转弱,部分农户自发“公山”造林经营,造成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不明晰,导致林权矛盾纠纷发生。有的地方集体山林的收益成了村组干部的“小金库”,有的村组干部没有按照“两个2/3”的原则征求群众的意见,没有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召开的群众会没有召开,该表决的没有表决,甚至“暗箱操作”,擅自将集体山林进行流转,从中牟取个人的利益,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

二.林权争议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伟大时代变革,本质是还权于民,通过林改赋予农户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即变为农民的资产,那么农户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就应该受到保护,不应该受到侵犯。真正要让广大农户享受到30年来改革开放红利,林改政策带来的实惠,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好林改矛盾纠纷,积极稳妥保护农民利益。     

1.要建立县、乡、村三级调处班子,构建县、乡、村调处网络,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林权纠纷调处机构的主导作用。林权纠纷案件具有发案率高、突发性强、群体性多、周期性长、破坏性大等特点,处理起来难度大,难找突破口。同时由于林权纠纷调处的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它对调处纠纷的从业人员要求也非常高。在林权争议过程中,特别是既得利益者或非法占有者要达到个人目的就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利益,阻扰拟寻找真相,破坏林权矛盾纠纷的解决。因此必须建立专门调处班子,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地方黑恶势力,坚决惩治违法犯罪。例如:在林改开始宣传发动阶段时,就有某些树贩子造谣说山场政府要收回了,树再不砍就没收了,蛊惑农户乱砍滥伐,再低价收购滥伐的林木,蒙蔽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五是抓好林权纠纷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一定要认真对待,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对信访件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努力提高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积极作用,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要善于应用农村各种如锣鼓队、民俗表演团等民间组织和各种积极的如淳朴的民风等民间因素,在调解林权民事纠纷中的优势作用,正确、科学地疏导与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力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好做到问题不出村。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查明真实原因,坚持以民间协调、行政调解为主,综合具体情况听取多方意见,尊重“村规民约”和群众意愿,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引导群众自我参与化解矛盾。例如:在林权纠纷调处过程中,有些山林因填写不规范,林权证上标示的四至界线与实地存在较大误差,甚至有些地段在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的作用,主动邀请他们到山头地块实地当面指证,不给投机者有可乘之机,找寻到“三老”当年勘界分山“老账本”,并利用他们的威望说服争议双方,化解林权矛盾纠纷。

3.积极引导群众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武器解决林权纠纷。林权纠纷案件大多属于因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敏感地带”带来的双方申诉而引起争议问题,一部分林权纠纷最终要通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由法院作出判决,这样才能从长远上解决问题。在实践中,镇、村的调处机制虽然也能够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但受调处手段强制性的局限,一旦有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即告失败。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虽然能暂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但是“权威性”不强,双方也容易反悔,从效果上看也不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法院依法判决。因此,对于一些调解多次失败的林权纠纷案件,要积极引导群众走司法途径给予解决。对乱砍滥伐、非法收购运输林木、强占他人和集体林地、蓄意破坏林地界线、殴打报复林业工作人员等恶性案件要重点打击,绝不姑息,切实维护林业工作正常秩序,确保林权改革成果得以巩固。对于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败诉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针对此类纠纷案件,调处人员要态度鲜明支持胜诉方的依法维权,不能再作为林权纠纷受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结语:

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随着大量的非林业项目设施,越来越多林地被征收,在利益的驱使下,爆发出更多林地林权纠纷,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林权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和制订一个完善、规范、公正处理纠纷的制度迫在眉睫。随着时间的流逝,知情的“三老”人员越来越少了,更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调处。希望本文为政策制立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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