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概述
(一)善意取得概念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即: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依法定形式完成物权变动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关于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条条件,一是让与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二是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三是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四是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五是让与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被交付或者已经被登记。具备了这条件以后,善意取得才能够成立,否则不能成立。
(三)善意取得制度来源及含义
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而时至今日,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涉及善意取得的制度,我国也不例外。而我国从2007年《物权法》就将善意取得制度全面纳入其中,2021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坚实的不断发展完善,《民法典》适时颁布实施,使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其最早就包含有公开和信用真诚等含义,而且这些含义中并没有涉及欺瞒的含义。而从当前的善意取得制度来看,该制度中的善意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讲的含义有所区别,主要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出现损人而利己的行为,而且进行民事活动的动机也要是善意的,不能心存恶意而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存有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善意,是人们主观上的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另一种是消极的善意,与人们主观上的积极的心理状态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人们没有权利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处决的一种状态。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事法律活动中使用非常广泛的制度,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广度不够
首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仍然不够广泛。虽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善意取得制度也更加完善,但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而言,还有一些规定范围不明确,例如该制度虽然规定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但仍然没有对金钱、无记名债券和赃物等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详细规定。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仍有许多新的情况出现,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应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二)对原财产人的权益缺乏保护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宝库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这对于原财产所有人而言有失公平。虽然原财产权有人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人主要损失赔偿,但终究不能使得原有所有权重新恢复。
(三)评判标准不明确统一
其三,善意取得制度的评判标准并不明确和完全统一。虽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是善意的,但是对于善意如何进行评判,《民法典》却并没有十分详细地进行规定,而且由于善意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再具体司法实践中,善意很难评判准确,也很难按照完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判。
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三条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具体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
首先,应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要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而且应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将金钱、无记名债券和赃物等等都纳入适用范围,从而对这些标的的善意取得进行有效保护。
(二)加强对原财产人权益的保护
其次,应加强对原财产人的权益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其调整的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可见,原财产人和善意第三人是平等的,原财产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因此,立法机关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时,应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原财产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并不断加强对原财产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制定明确统一的评判标准
其三,应制定更加明确而统一的评判标准。虽然善意取得的评判标准受到具体案件情况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完全统一的评判标准,但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制定更加明确而统一的评判标准,使得善意取得有更加标准的依据,从而更加公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论
当前,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越来越广泛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也应看到当前的善意取得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如适用范围广度不够、对原财产人的权益缺乏保护和评判标准不明确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效果。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关乎善意取得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关乎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因此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予以完善。我们坚信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通过加强立法等措施,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而富有效力。
参考文献
[1]宿晓英. 浅谈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 法治与社会, 2019, 000(033):30-31.
[2]郭东亮. 浅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J]. 楚天法治, 2015, 000(003):22-22.
[3]李宗虎. 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13(08):47-50.
[4]韩旭. 论善意取得制度之困境及出路[J]. 2021(2011-1):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