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随着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日益严格,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逐渐增强。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份子,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新的劳资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新变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一方面企业可以构建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的劳动争议风险控制体系和应对机制,另一方面企业在仲裁诉讼程序中可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以此来维护公司利益。
一、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性
在经济形势好转的同时,我国要不断努力,促进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新形势下,企业对员工要求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新一代农民工的就业观念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他们对工资、福利、发展空间等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会出现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处理困难等问题。有些矛盾,会对企业的经营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相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
二、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与“强烈”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小企业、私营企业或少数外资企业为了节约劳务资金会招聘临时工,特别是在春节期间,由于工人集中返乡等原因,企业招聘临时工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一情况下,被雇佣者不管雇主是否与他们签订了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雇主开出了更高的工资,他们就会主动放弃这些权利。一旦发生矛盾,劳动者由于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懊悔不已,从而与公司发生了争执。
(二)部分企业用工急功近利,缺乏相应的劳动保障机制
由于员工的知识文化、年龄结构、工作经验等因素的不同,一些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延长工作时间。有的企业不按时缴纳社保,这对职工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实际上,工人的收入来源是以当地的最低工资为基础,或者以完成某项工作的收入作为基础,超过部分的工资就需要加班来支付。工人们经常加班,甚至被迫加班。当企业自身无法维持其正常运作时,会逃脱社会责任,置工人于不顾,弃企逃债,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还有一些企业在劳动安全和健康方面意识较差,不重视对生产设备的更新,导致工人工伤和中毒事故时有发生。
上述情形,一方面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伤害;另一方面,又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成本缺失,各方意见不一,导致了劳动争议和纠纷频发。
三、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原则
(一)倡导非司法途径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其适用的范围比较有限。解决劳动争议的矛盾纠纷,由于涉及范围广泛、案件性质复杂,因此更多地依赖于非诉讼途径。例如,在经济转型升级阶段,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容易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劳动部门要健全、督促企业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秩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企业能够在不避责、不敢逃责的情况下,积极地调整自己的产业结构,让企业明白并且贯彻落实“社会责任不容推卸”的道理。
要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只能依靠非诉讼手段。司法制度只能保障个别案件的公平性,而对少数劳动者的心理不平衡等问题则束手无策。通过非诉讼渠道,可以更好地促进员工健康就业;对于劳动者来说,这种手段能够合理方便地协助自己进行维权,引导劳动者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合理合法地处理自己的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时候,还可以为员工的情绪提供一个宣泄通道,避免“小事化大”。
(二)重视司法途径
近几年来,我国的劳动纠纷主要是以加班费索赔和违约赔偿两种形式为主,但没有书面合同的纠纷占很大比例。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新的犯罪种类也在逐年增加,服务期违约赔偿、违反竞业限制同工同酬、社会保险重新核算、生育脱保赔偿等问题层出不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保障,在新形势下,如何处理新形式的劳动纠纷,需要相应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来支持。
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想法
(一)贴近企业
劳动纠纷处理是国家公共政策目标的体现,它既能促进劳动效率的提升,又能有效地维护劳资关系,降低劳资纠纷的发生、缓解劳动关系失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解决劳动争议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就必须与雇主保持密切联系。
(二)树立科学的审判理念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出人民司法,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法律上的必要要求,也是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特征。劳工法是社会法,但劳资关系的现实状况与其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把劳工法与普通法分开,坚持社会法上的倾斜保护原则,让劳资关系与利益分配达到均衡。但是,倾斜保护并不等同于单方面的保护该法律同时也会对雇主的正当权利予以公平的保护。
(三)深化法院改革,提升审判工作水平
当前,我国法院在劳动纠纷解决中存在“人案矛盾”问题,相关部门必须从自身着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质量。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传统的民事法庭来负责,但是,由于当事人的实际身份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如管辖、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其与传统的民事审判产生了矛盾,从而影响了劳动纠纷快速、高效地解决。为此,应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各国在处理劳动纠纷时所遵循的专业原则,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劳动诉讼机构,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现专业化、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理。
五、结束语
在新的情况下,我们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提倡“非正义”的做法,注重司法的调解,以促进劳动关系的良性、和谐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尽最大可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协调双方的劳资关系,帮助解决劳动争议。
参考文献
[1] 周伟.浅谈新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的化解[J].中国商论,2019(17):2.
[2] 赵道静.基于案例分析的当前中国劳资利益纠纷化解模式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6):11.
[3] 高源林.新时代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研究[J].四川劳动保障,2020(5):1.
[4] 周静,程延园.中国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状况研究——基于“中国雇主-雇员匹配数据”(2013)[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