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纵观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不难发现,二者先后经历了从统一发展到差异,再进入到协作发展状态。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统一主要体现在计划经济时期,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法规各自发展阶段后,并分别进行了改革调整,使得二者关系开始分离,而基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二者又呈现出国际协调发展趋势,同样也加速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离。针对此,本文主要立足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分析,深入探究有效协作方式。
一、税会模式分析
从理论层面看,世界各国对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模式(简称“税会模式”)如何划分有着不同观点,参考诺布斯(Nobes)分类法,可以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划分成两大模式,即税会统一模式、税会分离模式,其中法国是典型的税会统一模式,而美国则为税会分离模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其中存在一种混合模式,日本属于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如表1所示,三大税会模式代表国家与中国比较[1]。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日益完善,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在此过程中,我国如何立足国情,并积极借鉴学习国际税会关系模式实践经验与教训,逐步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且能够迎合未来发展需求的税会关系模式,对国家未来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表1三大税会模式代表国家与中国比较
分析表1对比内容可知,无论是法律体系、经济体制还是会计规范管理形式上,我国都与日本存在较大相似性,但却和美国、法国税会模式表现出较大差异性。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税会模式制定可以借鉴日本国家。立足当下实际情况看,会计制度和税法分离是现实环境导致的,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选择税会差异尽量协调的混合模式才是最优选择,简单说,就是在坚持税会分离的同时,尽量协调好二者存在的差异。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分析
(一)常规业务差异
从企业纳税处理环节看,因为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一些内容不同,由此产生一些纳税调整项目,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分析会计制度可知,主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更加注重收入实质性实现,并且从近几年会计制度改革进程看,会计处理中也更加谨慎,与此同时,会计制度的革新对会计人员提出更高要求。相比之下,税收法规也降低了一些不确定性、主观判断收入确认的方法,以此确保国家税收收入[2]。这也说明了税法在实际业务开展对业务实质的尊重,非常注重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要件,并不会片面的以会计制度作为标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针对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业务相关规定不同,使得各类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差异协作过程中,必须注意收入来源不同所需的协调处理方法,其中一些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采用会计处理方式,提高其规范性,而税收处理的应用需要建立在不影响征税额基础上,与会计制度进行适度协作,以此降低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
(二)特殊业务差异
现阶段,我国在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业务发展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收,均未设置规范的业务准则,其中一些处理环节还存在空白情况,这给存在逃避纳税心理的人员提供了契机,对此,本文以企业并购、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业务为例,更能体现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进而找出协作共性规律[3]。目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着并购,这是现代社会发展调整企业规模最为常见的方法之一,可由于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会计准则和规范,导致企业在并购中,常常出现一些违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并购相关法规规定内容。由于会计制度在关联企业认定、转移价格确定、转移定价会计报告披露要求等规定时,在税务信息要求方面出现较大差异,所以税务部门必须在转移定价纳税调整过程中,多付出一定信息获取成本。
三、推动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对策
(一)结合差异类别制定差异化标准
一些相对规范的会计处理业务,应当保证二者协作后,既要保持税收原则,还要实现与会计原则的有效协作。例如,在处理捐赠、融资租赁划分标准、资产减持处理等问题中,我国税收制度需要积极主动和会计制度有关内容相互适应,最大程度上降低业务差异,进而减少纳税人核算成本。此外,针对一些会计处理不规范、规制空白的业务,必须注重建设规范和会计制度,全面考虑到和税收协作问题,提高各类业务处理规范化水平[4]。
(二)注重二者管理层面的合作
分析可知,会计管理属于财政部,而税收法规制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范畴,由于是两个部门管理,极易出现立法取向不一致情况,为此,应当加强政府主管部门间联系,并在会计与税法规制协作方面达成共识。我国政府负责制定会计制度,可以实现各部门良好沟通,并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做好法规出台前、执行阶段各个环节的联系,最大程度上减少因为差异而造成的损失,以此更好促进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协作,更好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有效性[5]。
(三)加强信息披露支持税收
我国在建设会计制度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定,而且也要积极建设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有关制度,使得会计信息得到更加全面、准确地披露。对此,本文建议国家政府部门制定出明确的企业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也可以在原有准则中增加一些披露条款,如《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租赁》等,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充足性、全面性,促使会计为税收提供所需信息,同时税收也及时将信息需求反馈给会计信息系统,真正意义上实现信息沟通顺畅性,更好降低税务部门信息获取成本。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我国应当高度重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协作,立足当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优化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促使二者可以实现合理有效协作。在日后研究中,可以从多维度、多层面出发,深入探究、把握税会关系,了解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此次探究和分析中,仅仅是进行了表层分析,希望日后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可以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建设和协作方面提出更有价值的思考,探索出适合我国良性发展的协作之路。
参考文献:
[1]俞玮虹.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共存[J].财经界,2015,12(35):352.
[2]张猛,张倩.基于协作模式的税收与会计关系分析[J].价值工程,2014,33(03):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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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爱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9,12(06):80-81+83.
作者简介:
钱贵兰,女,汉族,籍贯:云南省曲靖市,生于1988-11,工作单位: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省市:云南省昆明市,单位邮编650000,职称:会计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