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是实现海域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我国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设定方式""抵押登记""不得设定抵押权的范围""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法律效果"等规范存在着不足与缺失。如,我国立法遗漏了"法定抵押"这一抵押权的设定方式;在抵押登记规范方面过度强调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权与审查责任,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这种状况的存在对海域资源市场化将有重大的阻滞作用。从合理性与应然性考虑,我国应当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位阶,同时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权法定抵押权这一取得方式,修正并调整"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海域使用权"的范围,明确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为抵押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