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调整以及居民持续富裕,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快速稳步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刺激消费政策,当前该政策已经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持续增长,消费增速加快,带动消费信贷等零售业务的发展。同时,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耐用消费品、教育消费意愿不断增强,近年来还开始更多向个人成长、自我提升的领域延伸。与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等“非传统”产品相关的消费信贷额度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消费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了金融科技,大幅度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对象,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较好地促进了消费信用贷款发展。
由于消费对刺激经济发展有着显著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消费金融的发展,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原银监会印发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8 月 13 日),该办法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审批,进而保障和规范金融市场企业准入、监管和日常运作。在此以后,国家又出台了一揽子鼓励支持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国家稳步推进“互联网+”战略实施,该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等为主体,以网络向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服务,本质上属于现代金融服务,主要是运用大数据现代计算机网络手段,比如基金融资主要是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信用贷款服务以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线上消费金融平台可以说是为大众提供了更广阔的消费平台,从而为大家拓展了消费空间。同时,将潜在的消费意愿不断吸纳到实际消费力中,推动消费行为更加多元化,不断塑造消费心理更加开放的社会氛围。
本文主要基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现状,剖析存在存在的风险和面临的问题,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当前我国各项监管指标进行评估,提出构建有效的政府监管指标体系,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进而提高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风险应对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精准识别、风险有效控制和风险应对反馈等,降低系统性风险损失,维护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稳定健康发展。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研究
Mayer (2014)通过剖析、加工、整理和归纳互联网消费金融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理念,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要强化参与各方主体的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并不断制定便利措施引导市场参与各方进入市场参与经营消费,建立便捷的退出市场制度,防止有后顾之忧。
Demetriadess(2017)提出要注重公司自身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大趋势大环境,注意本公司财产状况,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对发展的业务进行适时判断,持续优化业务设置和办理方式等。黄小强(2015)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金融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贷款服务并安装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利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信用服务。杨才勇等 (2016) 通过对提供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服务进行调查,总结各类服务标准、流程,分析市场成效,对市场主体分门别类。尹一军(2016)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等。黄小强(2015)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展开研究,提出了意见建议,以改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进行了分类,主要以现金为中心分为现金和代付两种模式。王慧(2016)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监管手段还不够精准,监管机制不健全,机构职能不明晰等。钟肖英和何奇龙(2017)运用博弈论理论,分析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消费者与提供贷款方之间的博弈。
(二)关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的研究
Kartik (2007) 提出应侧重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监管,加强风险的控制,除了关注客户的资金能力、需求及覆盖面等因素外,还要充分调查消费金融的整体外部现状重点关注消费金融市场的环境状况,政府的监督方式方法和管理现状,金融消费行业的实行标准。E Dumbill (2013) 提出为了避免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之间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强政府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李文韬(2014)认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内外部监管缺失。市场参与主体以利益为重忽略行业规范运营,相关的法律约束不健全。资金保障不够,资金安全存在风险。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还无法得到完全保护,存在信息泄露等风险问题,相关的风险案例也的确存在。刘玉(2015)指出,我国信用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不够成熟,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还无法适应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杨才勇,王慧(2016)等,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市场主体进行分析研究,分析各类型的产品特点和其商业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各类模式存在的各类风险点。
二、主要创新点
当前消费者选择金融消费的方式有很多,其中互联网消费金融大多数人优先考虑的,对其风险的把控是当前政府较为关心的,本选题介绍了政府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研究,因此在选择上比较具有代表性。同时这个选题也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一定时效性。本文在研究内容和方法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以往的研究主要是指出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给出的建议,本文在研究时,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政府监管评价指标研究的基础上,对得出的结论进行全方位评估,提出了强化政府监管的合理化的建议,促进政府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加大监管的力度。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近年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从事该行业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迅速,放贷借款规模也稳步增加,行业服务实现多元化服务。2013 年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萌芽时期,属于一个新兴的行业,类似的金融服务公司很少。据2018 年统计数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数量增长迅速,规模是成立之初的10 倍多,已经超过了400家。与此同时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主体数量、贷款规模井喷式增长,2018 年贷款资金规模为 97737.3亿元,相比 2013 年的40 亿元,增加两千余倍。从总的趋势上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贷款规模逐年实现正增长,且每年增幅都很大,相应的贷款利率是逐步降低的,极大地释放了资金,促进了国家金融业发展。2013 年互联网消费金融起步发展,2015年迅猛增长,短短2年时间以爆炸式增长,快速增长的背后往往预示着存在一定问题,因此随着监管的加强、行业的自律等,当前所处的阶段为稳定调节期,各参与者在不断地自我规范,国家的各项监管措施也逐步生效,逐步开展严格管理。银保监会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机构,同时人民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也配合监管和开展行业规范。随着监管的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各项业务逐步会犯,经营模式既多样化又规范化,消费金融、资金垫付、消费信用贷款等多形式金融业务规范开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有三个特点,分别是便捷化、场景化和大数据化。(1)便捷化。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十分便捷性,足不出户即可“掌上办”,这是原来传统消费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它的服务对象广泛,寻找潜在客户的机会也更多。(2)场景化。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个消费金融生态,涵盖内容非常多,产品种类丰富,业务开展灵活多变,我们生活中各个场景可能都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密切相关最常见的是汽车消费贷款,房屋消费贷款等。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在消费阶段即可出现,在我们消费时往往已经开始享用服务了,这些是传统消费金融无法做到的。(3)大数据化。相比于传统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优势是数据分析,特别是结合了算法等技术,使得互联网分析用户更加精准。以大家使用较多的淘宝网为例,其根据成交记录、浏览习惯、收货地址、退换货记录、还款记录等大量碎片化数据,以技术手段分析其消费习惯和金融风险意识,再经过技术手段精准推送定制服务,引导客户积极消费,购买金融服务产品。消费者也能享受到大数据带来的便利,能够找准自己想要的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分为模式。(1)电商平台运营模式。当前典型的电商平台,如京东、拼多多、抖音、淘宝等平台,主营电子商务,他们的客户资源广泛,流量大,经营模式为自营和合作,利用自身的客户挖掘金融消费潜在客户资源。电商平台具有用户粘性,消费者习惯使用后一般会持续消费,加之平台的各项刺激政策持续引导,平台资金量充足,便于灵活开展各项理财投资等业务。(2)P2P平台运营模式。P2P平台如拍拍贷、宜人贷等,是典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经营者,资金和产品提供方、P2P 平台、消费者等参与其中。平台发挥的是信息交换功能,把交易各方信息汇集到平台上,把各方通过平台连结起来。不过平台的缺点也很多,特别是风险方面,审批条件低造成客户问题较多,贷款利率也较高,平台的监管也比较困难。(3)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公司如捷信、招联消费等,本质上是借助互联网手段直接开展消费金融。根据经营方式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司直接从事信贷业务,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另一种是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合作,借助其平台开展分期贷款等业务,消费者消费时可以向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代付。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线下消费金融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完成从线下到线上的快速转型升级,形成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将消费与互联网相加,以形式和内容创新得来的,它的出现解决了传统消费金融存在的一些问题,能够提升原来传统的服务效率问题,服务覆盖面问题等等。但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背后也蕴藏着诸多的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风险之间相互关联,易受外部风险关联等。独特之处在于互联网渠道。其风险的爆发往往更加迅速,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具有极强的溢出效应。互联网金融在征信、法律、资金安全、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风险
第一是流动性风险。金融业本质决定了其要正常运行的条件,是资金流动起来,而且要充分地流转。传统金融往往采用存款准备金、风险拨备等制度来保证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但是由于发展速度过快,还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来抵抗资金外流的情形,资金流动无法精准控制,造成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发生这些风险的企业比比皆是,特别是出现了资金问题造成无法维持经营,资金链断裂,自身及消费者权益均受到损害,短时间波及面非常大,社会影响很大,这些都是资金突然流动造成的不足结果。
第二是信用风险。风险的产生是不同的,有的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经营者自身的风险,其信用状况、资金状况、法律遵守情况等风险。由于市场信息是不透明的,双方信息不对称,不遵守规范甚至违法的企业欺骗消费者,吸收其资金用于投资,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使投资者血本无归。有的是消费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方面风险。由于互联网面向人群非常广,人们的信用是不一致的,甚至区别很大,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很难核实消费者真实情况,很难判断准确消费者的偿还能力。
第三是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内部控制和消费者操作。内部控制风险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内控机制不够完善,工作机制运行不畅,面对突发情况或者操作失误很难进行控制,一旦发生直接造成重大损失,如风险爆发后也会导致其他企业受到牵连造成损失。消费者操作主要是在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如网上受骗、账户操作失误造成被盗、电脑木马病毒影响等,资金受到安全威胁。
第四是法律风险。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也只有短短几年,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有的新事物新情形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存在很大的监管风险,管理相对滞后。由于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不少不法分子因此利用法律漏洞从事违法活动。
2.互联网消费政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行业发展迅速且创新速度快,法律制定具有迟滞性,部分可执行性不强,相比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新情况明显不足。很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处于监管的盲区,监管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来加强监管、处置事件等。
政府监管不力导致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大。建立监管体系的目的,就是提前搜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开展风险预判,加强监管防止风险的发生,或者尽可能减低风险的影响,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在贷款业务中风险就非常大,特别是放贷对象如果不合适,达不到基本的偿还能力,那么一方面放出去贷款很难收回,一方面资金又去参与投资证券、理财产品等,那么资金杠杆将持续提升,增加了资金链风险,容易造成金融系统波动带来系统性的风险。所以必须持续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有一些传统的大中企业有专门的消费金融部门,并不是独立法人,此类企业金融业务正常开展,有的规模还很大,这周兼营金融的企业监管问题尚处于不明确阶段,选择单独对其金融部门监管将带来极大地行政压力,不专门监管则存在诸多的风险,这也是亟待政府解决的问题。
政府监管制度不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本质上属于消费金融,主要是消费信贷,只是加上了互联网的手段,并进行了创新。当前国家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有的法律涉及贷款但是相对分散,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个人消费信贷进行约束,因此政府监管缺失法律依据。当前使用较多的主要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管工作开展。有的文件也主要提出来支持新金融业态发展,但是监管措施不明确。有的文件虽然制定了,但是可执行性不高。同时该行业有着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创新能力强、变化快,企业运营模式多样,行业很难有统一的风险应对模板。以前总结的监管方式相对滞后,监管很难跟上企业创新得步伐。行业自我监管还需加强。行业自我监管行业企业自我监管也是比较好的监管手段,具体的监管措施也是从企业自身出发规避风险考虑的,相对来说比较柔和,所有的自我监管决策都是行业内共同商议的,效果往往较好,能够发挥监管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组织协调机构,起着连结企业与政府的作用,在政府真正介入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监管前,行业协会已经展开了监管工作。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主要协会,还有一些 P2P 行业自律协会,这些协会都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进行了探索以规范市场。行业协会近年来快速发展,但是数量相比庞大的市场来说仍然较少,特别是电子商务等消费金融行业缺乏行业协会。
四、加强政府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监管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功能监管方面
1.制定统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规则
当前,传统的金融行业企业,包括各银行、有资质的消费金融企业等,都在积极将其业务融入互联网。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P2P 平台企业等,也在积极展开金融服务。其中,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的实力参差不齐,存在自主治理、监管不一致的现象。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经济开展的必不可少缺失的,但是也充满了风险,风险无处不在。政府务必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采取更加严苛的措施规避风险的发生。市场准入要更严,要求要更高。例如,可以因地制宜地对递交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并且要根据准入条件细化条款和类别,完善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2.制定数据共享相关法律,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联网消费金融以互联网为主要技术手段,具有互联网的特性,因此也面临着互联网的风险。当前互联网发展水平相当高,大数据、算法分析新技术的广泛运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实质上很难保护,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出生日期、工作信息、消费水平、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水平等信息容易被计算且泄露,成为不法商家牟利的工具,有的商家倒卖信息赚取非法利益。因此,重中之重是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隐私安全,防止因为信息泄露发生资金被盗、被冒用贷款等财产风险。大数据时代更容易使我们自身变得透明,因此保障数据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监管的重点内容。而现阶段我国的数据保护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也不健全。数据库中的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风险。为更有效地利用大数据进行监管,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政府应自上而下推进大数据平台安全性建设。自上而下健全完善安全机制和应急机制,做好安全防护建设。同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安全标准的制定,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
3.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要制定业务规范体系,定期进行披露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各方知悉具体内容。目前,我国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模式的相关规定界定尚不明确,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等机构披露信息较少,不够全面主动。由于此时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信息披露不到位,消费者和投资者将无法及时、准确、合理、正确地对消费金融行业所需的信息做出正确决策,这就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应加强信息披露,对资本运作状况和关键决策等信息进行详细披露。社会公众有信息披露的需求,要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增加业务开展的透明度。使得自身业务开展更加规范。
(二)职能完善方面
1.建立统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监测体系
通过建立统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监测体系加强监管,如建设企业信息数据库,企业定期将经营情况、风险信息等内容导入数据库中,以便于监管部门分析数据筛选风险,提前预知企业发展趋势,更好的开展监管与服务。通过监测体系,更好地研究总结个别企业情况,进而延伸到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剖析个性问题,总结共性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对策,以更好促进行业整体更好发展,使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更好地决策。有效推进统计机制,以数据说明相关问题和发展趋势,有利于使情况加直观,并将大量数据进行集中分析,摸清行业发展真实现状,科学判断行业企业发展方向,为监管决策提供翔实依据。
2.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使风险管理过程更加灵活
随着其规模的发展,无法及时更新法律法规,造成了行业风险频发。目前还未设立互联网消费金融规范的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自身存在的风险缺陷,加之现在实行的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些短板将影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难以克服的障碍。所以应强化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共同形成管理合力,才能够把该行业监管到位,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成效。理清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职责和监管重点,实现自上而下、同级协同的监管模式。
(三)监管环境方面
1.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征信体系完成
互联网消费金融数据量非常大,这是由自身特性决定的,在监管机制设定方面应充分考虑应用大数据展开监管。为此,应积极建立大数据平台,在大数据平台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信息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如今大数据发展迅速,数据单位已经由 TB 发展为 PB 甚至 EB,容量越来越大以满足存储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重点。大数据平台可以通过持续改进和维护,更好、更高效地工作。
2.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监管协调机制
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建立成熟稳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交互平台,以便获取信息、跨部门共享信息。政府应与其他组织和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共同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统筹各方参与,全方位、无死角的进行监管,分析运行的各环节,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合理配置资源。在目前的分业监督结构中,慢慢建立一个过渡机制,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最后过渡到行为上的监管。建立以央行为主体的伞状监管架构,是我国当前和长远的基本方向。
3.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建设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随着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经营模式不断了解和监管实践,其风险也逐步摸清。要理清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中央要明确各自管理的范围,地方要对属地发生的风险进行防控和处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监管关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或者重复监管问题发生,建立自上而下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钟肖英,何奇龙.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征信体系的作用—基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下的重复博弈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2):64-67.
[2] 王传晓 ,陆 婕 .探究封口下的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调查报告[J].2017(01) 36-39.
[3] 王晋之,胡斌.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分析与应对—基于“京东白条”案例的分析与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7,(03):41-45.
[4]尹振涛,程雪军.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风险防控研究[J].经济纵横,2019(03):55-62.
[5]程雪军.论我国场景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J].金融与经济,2018(09):9-17.
[6]鄂春林.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挑战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8(03):85-92.
[7]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李玉秀.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冲击与竞合[J].南方金融,2016(12):57-63.
[8]程雪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问题、挑战与监管[J].财会月刊,2019(15):162-170.
[9]王雅俊.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11):79-83.
[10]陈岩,剌文琪,范杰.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6(12):50-56.
[11]张荣.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困境与路径探寻[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01):76-80.
[12]李翠,李茜.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7(18):39-42.
[13]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9(04):223-243.
[14]张静.境内外“现金贷”业务发展及监管现状[J].武汉金融,2019(01):32-36.
[15]曹淼孙.互联网消费金融内涵、商业模式及创新监管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8,34(09):53-58.
[16]赵大伟.大数据技术驱动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7(01):41-45+92.
[17]冯科,何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J].中国金融,2016(11):32-34.
[18]赵大伟.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问题研究——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1(08):49-56.
[19]王东东.建立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的探讨[J].武汉金融,2017(05):32-34.
[20]唐文娟,汤珊珊.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包容性监管:理论要义、现实逻辑与改革进路[J].消费经济,2022,38(02):10-19.
[21]刘骏,曾嘉.新时期金融科技创新的审慎监管研究[J].理论探讨,2021(03):122-126.
[22]黄益平,邱晗.大科技信贷:一个新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J].管理世界,2021,37(02):12-21+50+2+16.
[23]程雪军.互联网消费金融:科技应用、问题与监管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2020,42(07):83-91.
[24]孟娜娜,蔺鹏.监管沙盒机制与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适配性研究——基于包容性监管视角[J].南方金融,2018(01):42-49.
[25]段辉娜,王雪梅,孙敬怡.互联网消费金融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20(07):48-52.
作者简介:韦家道(1997-),男,壮族,广西南宁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