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动力机制构建
辛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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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卓,. 大数据环境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动力机制构建[J]. 数据与科学,2025.1. DOI:10.12721/ccn.2025.157008.
摘要:
作为国家监督的两种主要形式,国家审计和纪检监察在反腐倡廉方面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这两种监督职能可形成优劣互补的效应,要想获得反腐监督的叠加效果,就必须要加强合作。在当今大数据环境下,随着数据规模的不断增加,对协同监督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本次研究对传统协同制度研究视角进行转变,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数据融合的视角进行相应研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 大数据;审计与纪检监察;数据驱动
DOI:10.12721/ccn.2025.157008
基金资助:

引言

从我国早期审计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及联动机制实际情况来看,虽然两者之间进行了一定的协作,但是仍然存在着链接不够紧密,工作质量难以提高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体制不健全,考核不科学等原因所造成的。为此,应加强协作监管,强化协作策略管理,提供协作技术支持,搭建协作支持平台,以促进协作监管。本文以大数据为背景,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的动态机制构建展开深入研究,以期为更好地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驱动力评价

(一)制度驱动

制度驱动是指根据相应的制度安排形成协同合作制,审计与纪检监察两者之间职能互补,合理提高反腐倡廉工作质量。但是,由于制度本身具有的刚性特点,使得体制改革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但是为了保证能够符合预期设计的制度安排,常常会出现“重形式”“轻实质”“走过场”的问题。同样,制度也是与经验主义相伴而生的,如果没有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没有进行完善的制度建设,或者没有紧跟时代的脚步,不但不能提高协同发展质量,甚至会对协同效能的发挥产生限制。而造成协同效应不能很好地发挥的主要原因是:基础建设不扎实,法律缺乏依据,制度不健全,评估不科学等[1]。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已经形成了制度推动协同共识,但是如果仅仅依靠外部制度来推动,而忽略了内部价值以及数据融合等因素,很难提高协同质量。

(二)技术驱动

促进协同发展离不开技术的作用,在某种制度条件下,企业的协同演化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技术及制度的一种互动。国外并没有纪检部门,因此,审计更多地是与外部部门进行协同合作,所谓协同合作,就是将各参与方已有的技术能力进行整合,再将其进行重组,以达到“1+1>2”的技术效应。技术驱动的协同合作方式主要有:技术的互补组合,技术的差异性支持,新技术的引入,技术产出的结果运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技术驱动,主要能够从两者的联动机制以及所使用的相关技术上看出。但是如果站在实际的角度来看,所应用到的相关技术仅仅是一种手段与方法,自身没有主观思想与思维,如果仅仅依靠技术,并不能对协同演化起到促进作用。相反,如果太过依赖技术,一旦不能对技术展开创新,就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

(三)数据驱动

制度驱动和技术驱动是外在的,而数据驱动是内在的,是通过内部资源整合凝聚的。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与发展,使其逐渐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并被提升为一项国家战略。所谓的“大数据”,其实就是既能将已有的数据转化为自身的价值,又能将外部的数据转化为自身的商业价值。大数据由于其与数据的关联能力和价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也逐渐成了合作创新的一个重要驱动力。在大数据背景下,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数据驱动的协同合作主要体现为对需要用到的各要素进行整合,并且对其继续合理的配置,形成内在的驱动力。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的内在创新动力对于企业间的合作具有积极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数据驱动的内部资源协同创新对推动协同演化具有重要意义[2]

二、大数据环境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动力机制构建

(一)机制构建要以“协同为核心”

只有消除顶层设计当中的不足,使协同监督机制的构建更为完善,这样才能以有效梳理的方式,对组织架构进行重塑。审计与纪检监察均属于监督部门,但有各自的资源配给和权威支持以及监督职责。最重要的是,审计监督必须具备着独立性。因此,只有激发其优势,保证职责落实的质量,才能更好地提升监督工作开展的实效。只有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调整,使各方面要素的结合,以交叉立体式的构建为基础,才能切实监督发挥实效,并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以技术应用为基础可以对协同主体的协同效应进行识别分析,以此对协同效应产生的内生因子进行确认后,则可从资源配置的视角实现对资源配置进行动态优化,这样可以提升内部的驱动力。在这种方式下,可以使各行为主体实现达成共识,也能以连续互动的方式形成交互数据,这样通过系统的运行就能对腐败问题进行预测。

针对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可以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以资源协同为基础进行驱动。在这个过程中,利用信息互通、线索互换以及成果共享等,可以通过数据融合,发挥外部制度应用的导向作用。通过构建完整的数据网络,以虚拟协同为基础,使组织成员各关系得到明确,对权责关系进行确认,可以制定更为完整的协同战略,更可以通过对协同流程进行完善,打造应用制度,从而构建良好的信任机制。通过有效响应与配合,可以在完善外部制度建设的同时,使内部运作更加顺畅,更能以数据中心构建为基础,利用制度进行约束,使反腐工作的开展成为一种常态的监督机制。

(二)机制构建要以“数据为基点”

通过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构建全面协同化的场景。协同机制的打造要以驱动层的应用为基础进行延伸,目标是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对所有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对互动过程进行协调,将审计与纪检监察的优势进行互补,从而使监督格局的构建更加立体。通过以数据作为基点,将数据定义进行标准化处理,通过有效梳理对如何优化组织监督、纪律监督、规范监督、经济监督以及常态监督等作业流程进行整合,形成标准化的监督流程,再以模板化构建为基础,提升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的实效,有利于提升管理工作开展的质量。同时,将各监督主体所涉及的监督事项进行集成化整合,再以统筹规划为基础,打造总体应用框架,将现有监督平台作为突破口进行重点优化、串联,可以构建完整的监督链条。这时通过共性技术服务应用作为保障,则能在转型过程中加快提升监督工作开展的质量。

(三)机制构建要以“制度为导向”

制度是一切工作得以运行的基本保障。在大数据背景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动力机制在构建的过程中,要以制度作为保障,如果仅以数据进行反腐,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制度可以在以数据为基点的同时,使协同行为得到更好的驱动。利用相互弥补、各取所长,可以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具全面性和深入性。通过制度的保障,转变传统观念,以协同合作为基础,在良好互动中使纪委部门与审计机关可以共同完成审计计划的制定,以协同的方式对审计案件进行共同研判,再有效利用审计成果,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通过对数据进行有效融合,保证信息的互通性,可以为整改工作的落实提供基本保障。尤其是针对线索移交等内容,可以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以制度作为导向,可以形成良好的治理闭环,提升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的质量,也能以高级协同发挥应用价值,激活各项监督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数据驱动协同的机理规则,对大数据背景下形成协同驱动的相关动力要素进行了分析,并建立了相应的审计与纪检监察自协调动力机制,希望能够为后续的协同行为机制和相关研究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晓燕,赵文祥.高校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路径研究——以L大学为例[J].中国总会计师,2023,(06):144-146.

[2]徐建,刘朋龙.大监督背景下纪检监察和审计协同联动监督路径及方法探析[J].审计与理财,202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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