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体育法的发展有待研究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体育法》,体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体育行业法典的空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体的新时期和新阶段;2009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体育法》完成了第一次修改;2016年11月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体育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改。
二、我国体育法律制度尚存问题
目前,我国体育法律制度正处于迅速发展的大好时机,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着手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是法律制度的结构仍需调整、完善,其次是体育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不清以及法律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四点加以介绍。
(一)体育法律制度结构仍需调整与完善
我国现行体有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法律规定组织结构和逻辑性结构不完整理象。许多文献关于修改《体育法》的提议中,最多的是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同时,很多条款对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提出涉及,只是行为模式,此处应着重完善。《体育法》中鼓励性或授权性条款很难落到实地。《体育法》中出现了禁止性、命令性的条款,但这种行为并没有受规定的处罚。在实际的体育事业中,可能出现许多复杂多变的问题,如运动员纠纷、体育仲裁问题、运动员签约与解约问题等,以上诸多问题的处理必须有相应配有相应的体育法规法去解决。目前我国体育法律制度的立法面较窄,相关配套法律和法规存在滞后问题,那些涉及到体育市场经营、体育体制管理改革、体育活动纠纷等制度和条款均有待逐步改进完善。
(二)体育法律制度的体育法律责任不清且仲裁力不足
完备成熟的体育法律制度条款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展现出执行力度,但我国目前的体育法律制度中的某些规定条款出现了“应当”、“鼓励”等词眼,这不该是法律条款中所应出现的,法律应当体现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过就要负相应的责任,目前体育法的法律特性还有很多地方亟待改进。在体育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中,我国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界定尚不清晰,对于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所享有何种权利表述含糊不清。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在某些条款上仅是原则条款,并无可操作的实际性,诸多规定了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不明确,使得现行体育法律制度效力较低。于善旭等学者提出,体育仲裁的特殊性,体育仲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关系,行政仲裁和民间仲裁在体育仲裁中的应用,提出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行政法规,弥补《体育法》中有关体育仲裁不足的观点。
(三)体育法中缺乏处罚竞技体育违规现象的条款
通过仔细研究并分析《体育法》,发现涉及体育赛事和体育竞技中对于体育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几乎没有。体育竞技是更多情况下是一种经济行为,很多团体为了谋取利益,会在竞技比赛中使用违规手段牟取利益,致使竞技体育越发功利化。体育法应当对这些违规行为或服用兴奋剂等现象进行处罚,但目前体育法中并没有设置这类处罚条款,虽也涉及了竞技体育的某些规制,但表述不够清楚,法律效力无法提现。
(四)体育法律制度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办法尚未健全
当今体育事业和体育活动都趋于商业化和职业化,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加强和经济利益的增加,各种体育纠纷、问题已经见怪不怪。这就要求《体育法》应充分发挥应尽法律约束效力,使得各种体育纠纷问题有效处理。但我国目前的体育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的具体条款和规定仍未出台,未建立仲裁制度,对于普通的体育纠纷仍采用行政干预或调解的手段去解决,体育法所涉及的体育纠纷解决规定办法不健全,没有办法和条件很处理体育事业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打击了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体育法律制度发展趋向良好,指定的一系列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文件,都很好的保证了我国体育法律制度的良性发展,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主要在于对现行法规的有效整合,完善体育纠纷制度以及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为出发点进行相关立法。
(一)对已颁行的体育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整合
依据现行《体育法》,结合现阶段各项体育事业的发展现状,综合考量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方向、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审查现行《体育法》中各项条款,对达意不明确、表述不清晰的规定进行调整,通过充实和完善每条体育法律条款,满足当代人们进行体育活动的需求。地方政府体育相关部门要参与完善地方体育法规等,对体育法进行完善,推动《体育法》的改革。同时,要让政府部门中体育事业工作人员、体育活动参与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等认真学习快速掌握我国体育法及配套法规。
(二)提高体育行政执法能力,完善体育纠纷裁决制度
积极推进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体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议进行加强,强化依法履行体育行政职责的积极作为,对消极不作为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放弃、推诿法定职责的,实施责任追究。完善体育纠纷裁决条款,建立健全体育仲裁制度,从实际的体育纠纷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形成有效的法律条款。(1)在体育团体内部建立裁决、协调、申诉等形式的调解制度,详尽到禁用药物使用鉴定、参赛资格审查以及高端体育技术设备的运用等纠纷;(2)体育行政部门规避体育纠纷裁决制度,避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干预。所有的纠纷裁决制度建立必须以《体育法》为基础,是体育法的完善和补充,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三)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为出发点健全相关立法
以完善体育法律制度的形式进而确定公民进行体育活动的合法权利。完善的体育法律不仅要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还要促进公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制定完善的体育法律制度,并将体育精神融入其中,可以正确引导国民形成正确的体育活动观念,有效开展健康、向上、乐观的体育活动,这些有助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兴旺。
结语
中国体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是一项系统的宏大工程。要想保证体育法制建设顺利完善,需要我国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21世纪以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值得肯定,经过历代学者的呕心烈血的努力和探索,我国体育法律的配套立法及制度框架已趋于完善,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在工作透明、财政信息公开等实务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需要我们明晰的是,现代体育的健康发展十分需要体育法制的完善和管理。在实现体育强国的过程中,我国体育法制建设需担负起新的重任,并在体育法制建设探索的路径上更快、更有效地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向前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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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政涵(1998-),男,汉族,山东威海,无,硕士研究生,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校体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