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赜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
任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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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书慧,. 探赜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J]. 法学学报,2021.2. DOI:10.12721/ccn.2021.157016.
摘要: 金融监管对于金融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会导致不同的金融发展趋向。我国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支持,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繁荣。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极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现象,再加上缺乏监管机构的监督,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则指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当务之急,是改善现状,加强规制。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
DOI:10.12721/ccn.2021.157016
基金资助: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立足传统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兼具开放性与跨界性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种金融模式的诞生不仅给人们日常带来更加便捷的体验,同时也衍生出许多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一、金融监管模式

(一)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持续供给。良好、稳定运行的金融市场可以提升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进而提升企业经营能力。反之,混乱的金融市场不仅无法长久服务于经济发展,还会破坏经济秩序,造成经济动荡甚至是危机。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创新,体现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方面的不断变革。但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强大传导效应,要求必须努力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

(二)金融监管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国际上金融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双峰监管。统一监管即不分行业,设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即根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不同金融行业,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双峰监管即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监管机构执行监管,其中一峰是宏观监管(审慎监管),即注意到每一个微观领域的联动性,比如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联动性;另一峰是对行为的监管。双峰监管这一金融监管理论最早是由英国的经济学家泰勒提出,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双峰”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双峰监管理念得到重视,但对于双峰监管的运用,我国吸收了双峰监管模式的理念,逐步重视行为监管,形成了“内双峰”监管模式,即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在各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一个负责行为监管的部门。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路径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鉴于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缺失,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应加快推动构建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为基础,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为核心,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领域立法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鉴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下位概念,双方在权利的享有、救济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可以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编排,就立法目的、原则及适用对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义务、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次,鉴于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很难将发展模式和类型迥异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完全纳入一个统一立法框架内。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有效保护,除了发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性保护作用外,还需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例如,针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态分别出台具体明确的监管办法,规范各个领域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性。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基础环境下发展起来的,网络支付、信息的储存与利用等离不开安全、有序的互联网环境。未来我国应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互联网领域立法,不断净化互联网金融的土壤,形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天网。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

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的重要手段,未来我国应着眼于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政保护效能。首先,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监测平台,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日益成熟和广泛应运,监管科技正成为构筑互联网金融安全、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基石。当前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我国可以与相关科技领先企业合作,实现对信用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并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进行量化评级,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型分级设置警戒线,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及时发现和预警。其次,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自身属性设立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序、规范运营。最后,构建部门联动、央地协同的监管协作机制。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多元化,我国可以成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中心或多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就可能出现的多层次和多头监管制定具体的议事协调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随时代潮流发展而出现的新兴的金融业状态,对于这种新兴产业,我们既要对其持包容、支持的态度,以鼓励创新发展,又要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尽快制定应对措施,保障监管与创新、效率与公平协同发展。通过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中仍旧存在着许多制度上的问题,我们能够并且应当预见到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历程中将要面临的潜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梁松.互联网金融监管行政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及因应之道[J].行政管理改革,2019(08):97-104.

[2]汪琰婷.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9(22):61-62.

[3]侯卉程.互联网金融隐私权语境下用户画像使用的法律规制[J].福建金融,2019(0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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