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探讨
久美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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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美洛周,.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探讨[J]. 法学学报,2021.3. DOI:10.12721/ccn.2021.157024.
摘要: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须物资,一旦出现食品的安全问题,就会危害到 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安全事故频发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我国人民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一般会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反而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可以看出,单纯的行政处罚已经无法控制食品安全问题,这也表明我国这方面的司法制度存在一些漏洞,难以在真正意义上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关键词: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刑事立法
DOI:10.12721/ccn.2021.15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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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系立法现状

1.1我国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基本法律法规

随着公民健康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严密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网络。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对基本民事合同、侵权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一.般法上的规制,对于特殊行为主体如消费者、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给予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作为食品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在与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的基础之上,对食品领域的一般安全事故进行特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对我国食品领域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触及刑法需受刑罚处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规制。

1.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

刑法是诸法中最为严苛的法律,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犯罪 行为理应由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对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犯罪主要规  定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其中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进行了规制。这是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最为直接的三条规定。

2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针对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出台了众多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并且形成了基本的框架和结构,但是还存在不小的进步空间,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查对象范围过于局限

在日常的生活中,大部分的食品安全事故都与添加剂、包装袋、使用工具有着直接关系,但是这三要素并没有划分到食品的范围内。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安全罪犯的定义中,主要是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毒害食品作为主要界定标准,这种界定标准过于局限,部分因为非食物因素的罪犯难以通过食品安全法制裁,只能给予一些相关的罪名,例如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经营等等,降低了司法的严谨性。

2.2刑事立法与普通立法无法衔接

除了食品安全法以外,刑法中也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定,并且形成了食 品安全的基本框架。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矛盾就是无法合理衔接,出现了较多的断层问题。在调整环节的角度进行研究,可以看出  刑法的涉及到的环节较小,仅在生产和销售两大环节进行明文规定。相比之下,食品安全法的范围更为广泛一点,从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涵盖  在内。但是总体来说,两部分法律条款都没有将所有环节包含在内。在任何一个与食品相关的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不可控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的法律只对生产、销售之间的环节进行规定,在这些环节之外出现问题的话,无法收到法律的保障。部分不良商贩可能就会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违法操作,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连接出现断层

司法与执法的连接影响到法律的实行效果,在实际研究后发现,在食品安全方面,两者存在着严重的断层问题。例如,部分行政机关在考虑利益因素以后,采取罚款处理的方式,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刑事诉讼。还存着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难以进行食品安全案件的判别,没有将符合条件的案件送交给司法机关。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效果, 降低了责任人的处罚力度,难以发挥出刑事司法的作用。

3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法律机制完善的建议

3.1进合理扩大食品安全罪名的范围

我国法律仅在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了规定,导致部分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除了对不达标食品、毒害食品对规定以外,还应该进行范围的合理扩大。除了原有的生产到销售环节,还应该将所有食品相关环节扩充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特别是运输、存储环节等等。还要将食品的添加剂、生产工具等等,都放入到是食品罪犯的调查范围内。

3.2在立法领域消除行政与刑法之间的矛盾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界定比较模糊,出现了权利交叉的区域,难以发挥出刑法的真正作用。国家应该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清楚,去掉权责划分模糊的区域,在真正意义上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例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将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加大对罪犯的打击力度,可以采用降低门槛的方式,对食品罪犯进行严厉的惩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

3.3在司法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的衔接机制

在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弱、食品违法成本较低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部分行政机构没有严格进行案件的处罚,对于一些应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安检,只采取罚款等形式进行处罚。在我国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的背景之下,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实现有序衔接。遵循“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优先”的基本方针,保证行政机关规行介入搜集的证据能够有效转移给刑事司法机关,落实食品安全犯罪“该罚则罚”的公平机制。

结束语:我国的食品安全已经引起世界关注,频发的事故不断影响人们的身 体健康,还会引起人们的恐慌情绪,需要国家采取适合的管理措施,对食品的安全事故严厉打击。

参考文献

[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8.

[2]食品安全可追溯法律制度研究[D].青海民族大学,2017.

[3]王怡,宋宗宇.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法律机制研究——兼评孟某某等诉农业部转基因油信息公开案[J].经济法论坛,20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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