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学机构数量不足
如今,国内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问题,不仅由于机构数量少,还由于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国家对全国的环保机构进行了排查,一次是2014年,一次是2016年,而符合标准的机构只有29个。所以,国内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市场供不应求。经过调查发现,在环境保护鉴定方面,除了一些重要的机关名单外,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此方面的权威部门,已经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在保护环境方面属于权威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能够进行权威认证。然而,由于市场需求量大,经济发展的加快,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比较热门的行业。
(二)法医学专家不足
在环境损害鉴定方面,国内的专家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按专业知识进行严格统计,能够完全达标的司法鉴定人员数量并不多。另外,无论在人员安排方面,还是在工作流程方面,发展也不够完善。鉴定员的工作对象只局限于一个领域。然而,在工作流程中,鉴定对象并不单一。不管是法院,还是环境鉴定部门,他们的鉴定要求也会受鉴定资源局限性的影响,很多司法鉴定难以顺利完成。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支持不足
与欧美等国相比,中国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着不足。特别在技术方面,存在着相对的滞后性。特别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制订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问题,其一表现为不够系统的问题,其二表现为范围不够广泛的问题。我国环境损害鉴定法律的执行不力,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参与标准不明确
国内司法鉴定机构的参与标准不明确也是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在相关的资质管理方面,由于鉴定报告的公信力不足和鉴定标准不统一,使社会对鉴定的公正持怀疑态度。受鉴定水平差异的影响,公信力必然会有所差距。鉴定的效果达不到,也会对司法的公正性有所影响。
二、优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措施
(一)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支持系统
在环境损害技术鉴定领域,尚需制定一些解决方案,其一,制订鉴定技术手册之类,这样可以为环境损害提供技术参考,从而解决在技术方面存在的不足,提高鉴定工作者的鉴定水平和鉴定的准确性。其二,制定技术标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加业务范围。其三,提高新技术的创新能力和法律法规的制订水平,提高新技术的运用能力,提高环境损害鉴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其四、使鉴定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现实需求,制订更规范的技术标准。
(二)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
影响司法评估的公正性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鉴定机构,另一个是鉴定人员。二者的评估水平直接影响到评估的科学性,根据当前二者存在的不足,特制定以下改进方案:其一,申请政府部门介入,给予政策上的帮助,保障鉴定资源能够进一步优化。其二,明确参与鉴定的标准,对不达标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坚决取缔,对鉴定机构实行优胜劣汰,进一步提高鉴定水平。2018年6月,我国颁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评价实施细则》,对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资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仅涉及到评估标准,还涉及到评估程序及具体规定等。使司法鉴定更加公正、科学和合理。所以,关于许可证办理准入门槛的提高对鉴定规范性有重要作用。其三,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要加强机构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同时也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提高鉴定的技术含量,促进鉴定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未来发展展望
司法鉴定属于一种鉴定活动,专业鉴定人员根据专业知识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从而得出鉴定结果,从而为环境诉讼提供司法依据,因此,司法鉴定也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环境损害简单的说,就是指环境污染对人们身体和生命造成的影响,既指生态环境方面的,也指健康与财产方面的。目前,从专业性方面来看,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并不多,所提供的判断结果为环境诉讼提供依据,整个判断过程必须遵循环境科学,拥有环保部门颁发的 “司法鉴定许可证”才具有相关资格。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我国于2018年6月已经颁布了相关文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评价实施细则》。对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资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仅涉及到评估标准,还涉及到评估程序及具体规定等。使司法鉴定更加公正、科学和合理。在提高鉴定业务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鉴定准入门槛,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标准进一步提高。2018年9月,对《评价细则》的执行问题,国家司法部门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参与登记业务的通知》。目前,国内的鉴定技术仍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所以,将来一段时间需要依据环境污染特征进一步规范鉴定技术,使其内容进一步完善。还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对象众多,不仅指水环境,还指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所以,司法、环保等各个机构要加强合作,要进一步完善鉴定评估制度,从而增强鉴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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