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上位法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的重要一项措施便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的监管是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以及制度实施效果。目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依据主要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环境保护法》等,赔偿金的监管问题主要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于2020年3月份联合颁行的行政规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进行效力方面的相关数据分析中,目前我国针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监管是并不健全的,并没有设定专门的立法机构,只有相关部门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健全,制度改革方面也缺乏合理性和数据支持,这样不利于相关政治体系建设,同样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我们将《管理办法》作为基本的分析对象,根据法律相关的政治制定背景,同样也将各地方对于财务理赔规则进行相关的政治制度实践。根据上述表述,目前我国仅有六个省份进行了相关的试行赔偿金管理办法,并将处罚金额作为公共预算管理上交地方国库。在该制度中,本次财务部门依据相关的部门依据共同出台了《管理办法》。从多角度、多部门以及多层面,管理并推行了相关的资金管理模式。其中,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对损害生态环境的损坏适用对象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确认部门、资金所属部门进行了规范化处理,做到了依法管理。
二、创新资金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金监管的具体时间过程主要是利用“纳人地方财政模式”。依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模式管理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主要是经过相关的诉讼和协商流程所获得的缴纳金。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处于较大金额,例如在比较经典的六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的金额是小于千万级别的,在个别案件中更是超过了五千万。而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单位以及个人都极有可能会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因此,这是错需要赔付的金额就很难实现。如果仅是依靠赔偿人所进行缴纳的个人来进行费用的承担,那么在上述情况出现以后就会出现对于损害基金赔偿不足现象的产生;在另一方面,纳人地方财务模式处于相比封闭的管理状态,在金额的种类和管理过程中,具有较封闭的作用,这样不利于我国政府资金和公共基金等其他途径资金的介入。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注重对于多渠道纳入资金渠道的建立。首先,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程序界定,所进行赔偿的金额是通过一定的协商处理以及法律宣判等方式加以肯定。在这一部分的资金来源中,我们就可以拓宽赔偿金的来源。其次,由于单位行为或者是个人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前期相关的行政机构已经针对这一时间有了初步的行政罚款决定,而在相似案件过程中,后期的义务人需要通过协商和诉讼同样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义务、诉讼义务以及赔偿缴纳金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的金额一般是需要考虑到事前所缴纳的行政罚款方面。因此,我们可以将前期收缴的行政罚款作为资金的渠道之一。最后,政府需要不断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承担应有的义务。在进行相对应的资金不足过程中、生态损害难以执行或者是其他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政府是具备有修复的生态环境义务的。在发生环境损害的发展过程中,若是存在有政府的失职现象,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修复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利用政府拨款来进行相关资金支持渠道的产生。
三、丰富我国基金会的组建模式
按照我国相关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基金组建模式主要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种类型。其中对于公募基金又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模式。其中,私募基金有比较严苛的要求 ,是不允许向公众募集资金。因此,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构建实践中,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资金可以在属性上进行以下划分,可以看出主要属于公募基金的性质。我们可以通过贵阳市构建的“两湖一库基金会”为例,在该基金建立初期,贵阳市政府向其拨款400万元,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应该是为地方性公募基金。在另一个例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同样也应该归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专业的全国性的统一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的经验,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还是建立了相关的公募基金实践经验。例如,我国于1993年所成立的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专门的从事环境保护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这样不仅是对于我国本土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拓宽,同样还不断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进行了有效的国内外沟通和交流,进而取得了相对明显的成效。因此,可以通过相对应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进行参照要求,进而构建我国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一方面,全国性公募基金的建立可以将散在各地的环境保护资金进行有序的和有效的统筹与规划,并且同时可统一建立相对应的政府拨款和公开募捐渠道,进行有效的资金利用率。另一方面,全国性公募基金的组建,可以通过利用全国公开的平台实现跨省以及跨区域之间资金监管搭建,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的资金归属和监管问题的阐述。综上所述,推动建立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可以将全国性与地方性公募基金优势的有效互补,并且将相关的监管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发展,进而通过多方的介入,促进了资金的优化,提升了相关的资金监管效果。
四、构建分权管理的基金监督体制
在第二层面,是对于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分层处理。所谓建设分权管理机制,通过区别划分出来基本的为纵向以及横向的职能分权。对于纵向的职能分权,主要是通过两个方向的基金会监管通过国家和地方,两方都并不相同,具有不同的侧重点。通常来说,针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中,应该交由地方基金和政府机构负责。,而不应适用行政体制.下的层级上报的工作方式。反之,全国性的基金应主要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跨流域或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急事件。如此,既能明确地方和国家的职能边界,又能省去层级上报的管理资源消耗,提升资金管理的反应速度,达到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其二,横向的职能分权,主要是指基金的运营、资金的申请资金的审批、资金的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职能分权,主要体现在资金使用主体、修复方案设计主体资金审批主体、资金监管主体等多主体之间的职能划分与互补。资金使用主体,主要是生态修复的主要实施者;修复方案的设计主体,主要是指掌握专业生态环境修复技能或知识的单位、个人或团体,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专业化的方案支持;资金审批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负责审核修复方案,并监督生态环境的修复实况;资金的监管主体,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一理事会,负责日常基金会的资金管理职能。横向的基金职能分权,能有效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实际权力,防止因--方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寻租或贪腐现象的发生,保证资金不被占用或挪用,实现专款专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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