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河戏是发源于湖北荆州、沙市一带的地方剧种,自明代以来流行于长江中游之荆江两岸及湘西澧水流域一带,195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荆河戏”。2006年6月9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荆河戏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荆河戏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荆河戏商业开发不足
荆河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富含荆楚文化底蕴,历史文化价值十分丰富。如今,文化产业新兴发展,文化资源的商业价值愈发得到人们重视。从高大上的收藏品,民俗表演到路边摊的工艺品,非遗显然是一块金字招牌,成为各地企业眼中的金矿,并试图用商业手段进行一场救赎。然而,在非遗商业开发的时代浪潮中,荆州却对荆河戏的商业价值关注不够,没有很好地进行文化创收。
(二) 荆河戏传承难度大
荆河戏作为传统戏曲,界内仍是拜师学艺和言传身教的学习--传授模式。在如今互联网的时代,荆河戏老一辈传承人的授艺方式已经落后。而且,荆河戏表演专业性较强,本身也需要艺术功底,如荆河戏唱腔中有很多特殊唱法。此外,市场经济的活跃、娱乐文化的流行和老艺人们年龄的增长都影响着传承人的经济收益,时代的变化让荆河戏传承人无法以戏曲为生,他们都积极地谋求着其它职业。这些都增加了荆河戏的传承难度。[1]
二.荆河戏保护与发展的法理透析
多年来,非遗界所推崇的行政法和民法保护方式所起到的保护效果不可否认,但是经过实践,行政法和民法保护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不能很好适应荆河戏动态保护的要求,而利用经济法原理来为荆河戏的保护与发展开辟出一条创新路径。
(一)行政法方式保护荆河戏的不足
行政法是政府本位,以行政法方式保护荆河戏更多是借助政府的力量。我国目前所强调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理念的变化也就必然带来荆州政府在荆河戏保护方面力量的变化,不再盲目强调政府对保护荆河戏的干预。此外,过度依赖政府力量来保护荆河戏,容易存在政府权力滥用风险。因为政府工作人员在对荆河戏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在政绩和升迁的短期目标和促进荆河戏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之间容易选择错误,导致对荆河戏不正确开发或者滥用,这也让荆河戏的行政法保护方式愈发显现不足。[2]
(二)民法方式保护荆河戏的局限
民法是个人本位,以民法的方式保护荆河戏更多是借助个人的力量。但是,个人力量是有限的,难以担当促进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荆河戏的可持续发展的重任。此外,保障私人权利是民法的价值追求。应用在荆河戏的保护与发展方面,民法为了体现保障私权的价值而对个人利益过度保护,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荆河戏的保护与发展。所以,在荆河戏这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的非遗面前,个人往往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对荆河戏以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进行传承或者传播,甚至为自己经济利益对荆河戏的表演道(三)经济法方式保护荆河戏的可行之处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的方式保护荆河戏更多强调借助社会的力量。社会力量的构成是多元的,有企业的力量﹑社会团体的力量等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可以从开发荆河戏的商业价值出发,寻找出有利于传播的正确合理的开发方式,实现荆河戏的商业价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社会团体可以着眼于荆河戏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其提供免费和固定的表演场所或者专项保护资金,实现荆河戏的文化价值。此外,经济法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价值追求,而荆河戏是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保护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荆河戏的保护要求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3]
三.经济法方式保护荆河戏的路径
(一)市场主体贡献力量。各种市场主体应结合荆州当地独特的旅游资源来带动荆河戏的商业开发。荆州是楚文化的发源地之一,目前已经开发的旅游景点主要有关公庙﹑张居正故居﹑荆州博物馆﹑荆州古城墙等。但是,荆州的旅游资源开发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此,荆州相关旅游企业可以将荆河戏和其他旅游景点相结合,在旅游旺季向游客推出多种旅游套餐,不仅包括关公庙﹑博物馆和古城墙等景点的参观,还包括荆河戏经典剧目如《大回荆州》和《百子图》的欣赏。荆州应该将荆河戏巧妙融入荆州其他旅游景点的开发与宣传,将其带来的现代娱乐方式和听荆河戏这一传统娱乐方式相结合,给游客带来古今结合的娱乐体验,不仅为荆河戏增加了受众也有利于实现荆州文化创收。
(二)政府主体发挥作用。荆州政府可以实施优惠财税政策,鼓励民间经济实体捐款来设立荆河戏保护专项基金及传承人救助资金,为荆河戏保护提供经济支持。同时,荆州政府应该加强荆河戏文化产业市场监管,规范荆河戏市场竞争环境。在对荆河戏进行商业开发后,开发者出于对商业利益的追逐,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市场竞争问题。有些开发者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过度迎合市场需求,过度开发荆河戏,使荆河戏日益失真。所以,荆州政府在鼓励荆河戏商业开发,促进荆河戏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桑俊.史琳娜.近三十年来荆河戏研究综述[J].长江大学学报,2019
[2]古全娥.刘欣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
[3]赵宁.阎其华.我国经济法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