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种全新发展模式,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实现了金融创新。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也出现了一些风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以,要对互联网金融的配套设施进行完善,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内控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组建专业的人才队伍,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做到有效的防范风险,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安全。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其利用网络将金融信息化,让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来获取金融信息,更加及时、深入的了解市场,来进行买卖和交易。对于传统的金融行业而言,受运营场所的影响,金融信息的传递不够及时。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信息可实现快速的获取,且成本较低。在网络平台中,供求双方都可以辨别、交易、买卖、挑选。还可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增加信息的获取速度,用户可依托大数据技术来相互交换信息,以达到提高自身收益的目的。有的公司所推出的理财软件,一经上线,在短时间内用户的数量就突破了300万。在各类软件平台上,用户可直接进行线上交易,不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还省去了人工的繁琐。但是想要很好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中所蕴含的风险,需要选取有效的途径加以解决。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
1、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与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较为类似,中间收付款人是由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来担任的。这种支付方式是一种综合性的支付方式,不仅在互联网支付中,而且在很多场景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P2P网贷模式。P2P模式是资金借方和贷方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进行匹配,此网络平台通常是由P2P公司建立的。其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模式,实现了个人与个人的对接。第三方中介平台通常是资质较深的机构,借贷人在平台上发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后发贷。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P2P模式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
3、大数据金融模式。此模式是利用非结构化海量数据的信息化方式,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有: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等,深入的挖掘和分析数据。可以与传统金融有机融合在一起,让资金融通工作的开展更加顺畅。
4、众筹模式。众筹是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发动群众的力量,对公众的能力、渠道、资金进行融合,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其主要的特点是金额小,数量大[1]。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类型
(一)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技术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主要发生在网络、协议、第三方软件的泄露。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在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时,会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平台。对方可能会利用虚假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为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在使用各类银行APP的过程中,如果所连接的是公共网络,变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让病毒或木马攻击自己的设备。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主要发生在线上理财中,在第三方金融APP中经常会看到基金或理财等产品,部分产品的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产品。但是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这些收益率较高的产品中资产的配置是否合理、合法无从考证。虽然它在短时间内会增加我们的收益,但是其背后可能会蕴含较大的风险。以往出现在次贷危机中的垃圾债或房贷可能会摇身一变,变成信用等级好的债券。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和不透明,将会增加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
(三)违约风险
互联网金融为用户所提供的借款平台是虚拟的,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用户的资金紧缺问题。其中是以银行机构作为媒介的信用贷款,这其中可能就会出现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一旦集资机构出现潜逃或破产的情况,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
(四)监督体系不完善风险
社会上的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在法律的监督下运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也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监督,以促进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与传统金融中交易双方完善的监管体系有所不同,互联网金融是在近些年才得以发展的,且发展速度较为迅猛。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有不足之处,在互联网金融所带来好处的背后仍有一定的危机。如果不出台完善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将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2]。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和机构间存在不对等的关系,一般来讲,消费者处于弱势,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可能会对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虚假或片面信息所蒙蔽。同时金融产品本身专业性很强,较为复杂,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容易产生歧义,发生风险。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受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社会信用并未得到有效的应用。国家央行征信中心并没有涵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实现风险联动来保证市场经营活动的高效。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存在隐含的风险,当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时,很容易对自身资金构成威胁。
(三)利益冲突
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创新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很难掌握全部信息,部分销售人员也会故意进行不实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产生误解。金融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传递不顺畅的情况,容易出现信息失真,金融机构会因信息获取不有效而产生利益纠纷。
四、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中所存在的问题,由法律给出明确的规定,来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从当下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设情况来看,需要加强完善立法。明确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在监控风险的同时,进行协调合作。同时也要增加对互联网金融预警机构的重视,完善预警制度,在政府和民间征信间寻求平衡。
(二)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监管力度
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来管理大数据技术,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对纳税、交易、企业工商等方面的数据,利用整合和数据分析技术来处理、分析数据,以此建立数据库,可有效防止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式、指标维度可以有效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数据,让消费者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和了解金融业务,提高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很高,可以容纳大量的金融企业,为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更好发展,需要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设立平台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要认真分析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资产和人员规模、技术条件等内容,只有都符合标准后才能进行批准进入或退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违反规定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要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公平、公正。
(四)创建互联网金融普识体系
应当在社会中增加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宣传,虽然互联网金融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但不能更改其功能和属性。在传统金融领域,投资和支付仍占据了主体地位,要保证金融模式在金融体系范围内。可对社会大众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让他们增加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平台和消费者都要保持理性的心理,很多消费者为了提高自身的收益,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投入了过多的资金,而没有认真洞察背后所出现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不要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内。对于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都不要盲目的相信,一旦错投,将会增加资产回收风险。还要提高诚信度,让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坚持诚信原则,让互联网金融实现稳中向好的发展[3]。
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以及监管建议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之下,先进生产力的变革可以对传统社会关系进行改善,来顺应时代发展的浪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要不断进行改革,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努力进行克服,以实现金融行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健.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J].全国流通经济,2017(11):82-83.
[2] 袁梦成.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探讨与分析[J].商业故事,2018(16):137.
[3]魏志娟,高艳.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对比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9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