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务征信维权问题探析
郭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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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东,. 后疫情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务征信维权问题探析[J]. 金融研究杂志,2021.7. DOI:10.12721/ccn.2021.157068.
摘要: 从宏观上来看,新冠疫情刺激了互联网金融业务。但疫情之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同其它行业一般,暴露出了非常多的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征信信息主题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本文将对后疫情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征信维权问题进行探讨,为后期的发展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 后疫情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务征信;维权问题
DOI:10.12721/ccn.2021.15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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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逐步成为当前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任何行业或领域想要发展,就必须结合互联网。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进步,其也在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等,比如消费方式、工作业务模式等等。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也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人们对于线上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信贷业务在不断壮大,不再需要保持传统的金融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信息主题征信权益行使的困境

(一)、同意权行使的困境

根据相关条例的内容规定,同意权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经过相关业务之后,采集得到的个人信息被视为同意,金融机构有权利采集和查询[1]。在此过程中,相关的机构需要通过书面同意的方式,约定其用途,以此来得到同意权。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获得同意权的核心在于,一定要获得本人的意愿。当前,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对传统信贷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包括授权书的授权模式。传统模式之下,信息主题需要与业务人员进行书面的签授;而在互联网模式之下,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对信息主体进行身份识别,以此来判定。但在此过程中,金融行业尚没有统一的身份识别标准,同时也没有强制的要求是否采用生物识别的方式完成身份识别。除此之外,还有银行卡是否匹配、手机号码是否为本人持有、身份证需与本人一致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统一,否则都将无法判定其身份。一旦出现这类问题,就将严重影响业务的相关问题。

(二)、知情权的弱化

知情权顾名思义就是信息主体有权利知晓自己的信息被应用到哪里、查询相关业务或事宜等等的权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手机等移动端想要获得相关的信息主体的相关信息,就必须经过“注册提交”、“同意提交”等等过程,通过在线的方式完成注册,双方形成业务合作。很多信息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征信授权机构,使得他们在此过程中并不能完整的认识到什么是同意权[2]。除此之外,很多的授权条款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致使信息主体并没有较强的感知。

(三)、异议权和救济权过于形式主义

在信息主体应用相关业务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会为其定制异议权和救济权的相关信息和事宜。这些权益包括异议处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但这些内容并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比如信息主体一般可以通过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投诉或异议。但相关机构并没有对此的监督权,所以在投诉过程中仅能起到传达的作用;此外的司法诉讼,从受理到解决需要较多、较繁杂的环节,一般很难实现真正的处理。

除了以上的困境,征信维权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维权边界不清晰、监管难度大取证困难等。这些问题不解决,都将很难促进征信维权的进展。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业务征信维权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支撑征信纠纷处置

首先,在制度方面,相关的部门一定要做好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定。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为信息主体和金融机构带来统一的标准,确保双方在今后的行事当中能够按照相应的标准完成。同时,这份《办法》具备法律效力,并且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督促相关事宜的施行。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减少征信维权纠纷

相关部门需要起到规范的作用,对市场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相应的制度保护。包括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相关《办法》在内,发布多个征信维权的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全流程管理体系,以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征信维权相关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出现征信维权的纠纷。除了要保护信息主体,还要筛选业务的合作机构,并增加互联网信息化征信查询和使用的相关规范。

(三)、加强征信协同监管,构建维权协调处理机制

除了人民银行以外,相关部门还要促进多部门之间的征信协同监管,对征信维权事宜进行协调和处理,确保有纠纷可处理、无纠纷可监管。这其中包括银保监会、公安部、互金协会等等,这些部门有各自的分工,对各自的业务进行监管。在出现纠纷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协同处理,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完成各种事项之后,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为征信维权的双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畅通征信维权渠道,健全救济制度

前文提到,金融机构和信息主体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虽然已经标注了维权的渠道和救济制度,但是这些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相关的部门一定要畅通征信维权的渠道,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在赋予这些监管机构相关权力的同时,也要确保其具有足够的监管能力,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对不合理的事宜和纠纷进行处理。建立起多元化的征信纠纷解决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进行处理。利用多个互联网的渠道对纠纷当中涉及的信息进行调查和取证,让纠纷能够更加高效的解决,提高效率。最后,相关的工作人员还要建立起完善的维权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让维权者可以进行纠纷调查申请、举证、核查、处理和反馈,以此让申请者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改善当前的征信维权环境[3]

结束语:

近两年,国内外各行各业或多或少的都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但这样的整体形势也刺激了市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需求,也正因如此,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信贷业务需要记录更巨量的信息,并且确保这些信息能够受到保护,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信息主体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贾利平.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信息资产法律价值与征信权益保护路径研究[J].征信,2021,39(04):50-55.

[2]赵明.疫情后期征信权益保护实践与思考[J].当代金融家,2021(03):147.

[3]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课题组,陈国斌,王昊.浅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J].北方金融,2020(12):68-71.

作者简介:

郭亚东,男,汉族,籍贯:陕西商洛,  生于:1984-11。工作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单位省市:云南省昆明市,单位邮编:650304,职称:讲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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