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1.1现行金融法律其内部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构建过程当中,对于金融统计权限所具有的表述与目前的发现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而国人民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依法开展金融统计法律依据的主要内容,便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其中所具有的金融统计职能方面的第4条规定指出,其职能在于负责金融业所具有的统计调查分析及预测。而同时在第36条规定中又充分地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总业务的金融统计数据以及相应的报表,同时需要充分依依照国家所具有的各项规定进行有效的公布,而在构建过程当中可以发现,金融业以及相应的全国金融统计在工作当中,可以包含全国所拥有的各类金融机构,然而在第35条中又体现出《中国人民银行》需要进一步的对自身所具有的职责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并且有权要求相应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报送较为必要性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诸多内容,而又权要求在规定过程当中,其适用范围仅为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2金融创新使法律定位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整体金融行业的银行、保险信托等诸多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渗透性,由此也使得金融综合化经营在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创新型功能得以进一步的体现。新型网络金融以及相应的传统网络业务的发展中将进一步的融合,而网络制度在创新过程当中,使得已有产品的创的特征得以体现,而相应的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并不是理论界所具有的创新型课题,但在发展过程当中并不存在着明确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综合性的管理,由此也使得金融业的综合金融统一的推进过程当中,其自身法律存在应用程度的缺位现象。
1.3金融统计法相配套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在相关法律的构建过程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应的《中华中国人民银行法》,能够对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进行综合性的构建,而相应的规章制度在构建过程当中是《中国人民金融统计执法》在操作过程中所具有的极为重要的现实依据,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权限范围在构建过程中已经不仅仅对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性的统计,而会站在人民银行的角度进一步对相应的金融业进行慎重化的管理,对其自身所拥有的金融行业的稳定性进行有效的维护。而在此基础之上,需要进行相应的金融统计以及问卷调查等诸多活动,由此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在构建过程当中已经能够拥有较为充分的标准上升为“条例”。而相应条例在构建过程当中,对于目前所不断优化的金融管理体系而言,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由此也使得法律在构建过程当中,所存在的现实依据无法得到综合性的优化。
2对提升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保障的方式进行详细的分析
2.1进一步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有校的修订
金融统计在构建过程当中,需要进行依法统计,其主要的法律依据便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需要进一步的加速对人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综合修订工作,由此使金融业的综合统计在发展过程中能够获得顺利的推进。首先,需要对其地位性进行有效的强化,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构建过程当中,需要对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所拥有的地位及作用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第二,需要对其自身所具有的职责进行有效的充实,《中国人民银行》由于其风险监测以及相应的国际交流的现实居需求,与其他国家以及地区的中央银行在构建过程当中能够形成监督合作的体制,使其在构建过程中能够实行跨界建筑的管理方法。第三,需要对其机制进行有效的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展过程当中需要构建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以及金融监督机构,在构建过程当中需要对信息进行共享,需要对跨境监管信息进行构建。第四,需要对范围予以明确,人民银行是由于对职责履行的需要及金融统计监测需要,对全社会所拥有的金融中介以及相应的中介活动较为密切的金融性公司进行综合性的含括。第五,需要充分的对工具进行有效的更新,以此使社会融资规模工具拥有一定程度的法定地位。
2.2加速对其他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制定工作
需要在具体的工作中进一步对各项金融类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修订以及制定,需要充分的对创新型的金融机构构建相应的法律地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具备万能性,而法律在构建过程当中,对于金融创新风险而言,会起到一定程度的减震器作用,及时的对票据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修订,能够对各类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各类监管规定进行综合性的完善,同时能够在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民间投融资公司所拥有的法律地位进行有效的规定,能够进一步的在宏观管理以及微观结构之间构建更为优质的关联性,由此为金融业的综合统计产品进行有效的确定,使其指标定位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依据。
2.3进一步对金融统计法规定进行有效的出台与实施
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在构建过程当中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展中依法对相应统计内容进行具体规范的现实方式,相应的条例在金融统计的基础建设以及规划角度,需要进一步的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性的分析。首先,需要使人民银行建立金融统计信息管理中心,并依法运作,需要充分的对金融性公司应用较为相同的定义以及分类标准,并且对金融产品分类标准进行综合性的探究,对报送信息进行细致化的分析,而在此基础之上,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应用较为相同话统计标准,对数据进行采集,对报表进行编制。第二,需要进一步的促进金融通道以及信息能够获得进一步的深化共享,全面的对各个层面所存在的金融信息进行有效的共享。而金融统计标准化在构建过程当中,不同地域以及不同职能背景的机关间,能够对金融统计所存在的管理内容以相应的网络平台形式进行信息共享,由此使业务协同、信息交互的成本进行有效的降低,使信息共享效率得以提升。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的深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对其他国家所拥有的中央银行进行趋同性的构建,使信息共享性得以提升。第三,需要充分的对较为优质的动态风险评估机制进行综合性的构建,相应的金融统计信息平台,需要对当前金融创新产品的情况进行及时的发布,并且需要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及时的发布,及时对其影响进行有效的评估,进一步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预判以及预防能力,需要构建与中国国情相符合的,具有高度系统化特征的金融风险评估方法与具体的操作框架,对跨行业跨市场以及跨境性的金融风险监督评估机制进行综合性的完善。对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进行全面的健全,强化其风险的综合识别能力。
结语
在当前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综合统计推进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问题,由此需要针对相应的法律问题对解决方案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希望此篇研究能够帮助行业内部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使金融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能够获得不断的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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