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债权实现之顺位——以近五年来类案实证研究为基础
赵旭东 徐佳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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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徐佳咏,. 论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债权实现之顺位——以近五年来类案实证研究为基础[J]. 经济与管理学报,2020.1. DOI:.
摘要:
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约定歧义较为凸显,类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对近五年类案进行实证研究,探寻合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路径,统一纷乱的裁判尺度。物保绝对优先理念符合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尽管《物权法》第176条融入了意思自治的衡平要素,但对当事人约定的解释应以有利于保证人为原则。关于保证人是否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须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约定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因素,全面公正地加以裁断。应当明确的是,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并不能赋予债权人实现担保顺位的选择权,保证人以承担并行连带责任为限。
关键词: 物保人保债权实现责任顺位优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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