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资产使用需遵循相关规定,旨在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例如公司法指出公司自成立起股东等抽逃出资且对债权人权益保障不利则债权人可提起诉讼请求股东等人承担责任,此规定在公司整个“生存期”内均有效。然而,在公司运营进程中公司法实施困难重重,部分公司存在股东抽逃资金及虚假出资等问题,许多债权人受到公司的欺诈并未意识到权利受损,使公司很难受到法律制裁,长此以往债权人将对公司乃至市场经济失去信息,出现投资领域不活跃的消极现象。基于此,为助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分析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债权人含义及地位
债权人主要是指供货方或借款方,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提供固定资产或贷款,作为债权人能否依据合约及时从公司收回固定资产或贷款是其较为关心的问题。人身性质的严格性在罗马法有关规定中属于债务根本特征,债务债权兼具不可转让特征。在经济发展背景下债务债权关联发生改变,债务债权能转移,债务人、第三者及债权人分别肩负清偿债务责任并享有债权权利,相较于以往的债权债务关系现阶段债权人、债务人更容易有双重身份,存在同时承担义务权利的现象。债权人地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一是公司在债权人帮助下获得启动资金,保障公司可正常运营,基于此法律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二是债权人投入资金助力公司营运同时公司存在危机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此时公司需承担债权人损失并依法肩负责任[1]。
二、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
公司稳定营运离不开法规,公司法在实施进程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一是信息披露乏力,现行公司法仅对信息披露做出粗略规定,这无法助力债权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力,虽然在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背景下公司章程优化,但其具有局限性,非股东的债权人无法查阅公司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如会计账簿等,有些公司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查阅资料,这为公司制造虚假信息提供时机,债权人并不了解公司营运实况,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情况下无法判断投资风险并影响其权益;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健全,相关规定较少,特别规定只有在公司出现特殊状况后才能启用,同时还存在相关制度滥用的问题,这将否认基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债权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用边界不清晰,司法实践需要依靠以往的经验做出判断,存在案件审理困难的问题;三是股东出资思路混乱,投资者基于认缴资本制需出资额充足,然而公司自成立起可根据支付协议与投资人商议认缴资本细节,出资者实际的资本认缴行为与法律规定存在出入,可能无法按期、足额肩负认缴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将损害债权人权益;四是信用评价不到位,部分信誉度不高的公司依旧可以吸引投资,徒增债权人权益受损风险,这就需要注重公司信用评级,为债权人合理投资给予支持[2]。
三、健全公司法债权人保护法律的措施
(一)加强信息披露
第一,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让债权人了解其运营情况,包括出资人认缴出资期限及金额等信息,披露公司资产,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披露范围并划分资产种类,确保信息披露更为精准、针对、高效;第二,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让债权人了解其信用情况,如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是否拖欠他人债务等;第三,公司通过信息披露接受职能部门监管,在监管下加大披露信息的力度,加之第三方披露使债权人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旨在保护其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优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理清被告、原告界限,在公司股东并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权益受损且作为原告,债权人利用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利益并作为被告,通常情况下被告为控股股东;第二,完善举证制度,需明确基于债权人保护的举证责任肩负主体,旨在弥补“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在债权人保护中的缺陷,使涉案人员均能分担证明责任。
(三)理顺股东出资思路
第一,明确公司资本认缴出资期限,降低出资人不按照章程出资现象的发生几率,使认缴出资规定更为合理,若存在出资人未在期限内缴足资金的问题且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则公司董事可召集股东催缴出资款项,在此过程中董事可能存在无法承担追回出资额义务的现象,那么公司董事亦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公司管理者需树立责任意识,明晰股东按照流程出资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追收出资的责任,以免在出资人未按期出资并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通过科学管理理顺出资思路,制定相关规定,确保股东出资有理有据,旨在债权人权益免受损害。
(四)完善公司信用评价结构
第一,针对公司信用评价进行级别划分,将公司、金融组织评级要求区别开来,通常情况下公司经营风险容易识别,可通过测算了解其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金融组织涉及面广且风险较大,对其信用的评价更为复杂;第二,合理选用信用评价方法,如要素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综合评价法等,新时代公司信用评价资料不断增多可通过创建数字模型的方式获悉评价结论,旨在深挖信用相关数据资源评价的价值,还可通过评价预判公司运营趋势乃至把握行业发展脉动,为“以评促监”提供依据,使公司信用评价效果更优;第三,持续改进信用评价体系,确保信用评价可实事求是,合理划分权重、指标及等级,提高公司信用评价质量,达到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并科学决策的目的[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这就需要公司法能在明晰债权人保护缺陷的前提下加强信息披露,优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顺股东出资思路,完善公司信用评价结构,使公司法更为健全且科学高效,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助力公司稳健运营。
参考文献:
[1]陈凯岸.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分析及完善措施[J].法制博览,2020(6):81-82.
[2]胡文雁.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相关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0(1):81-82.
[3]程宗利.公司法视阈下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20(13):72-73.
作者简介
赵仁丽(1984,9,22-),女,汉族,山东威海人,本科,律师助理,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