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存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基层的公民带来福利,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发展起步缓慢,使得基层法律援助现状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受援助的主体无法发挥自身的权利,获得应有的发声机会;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的倾斜使得他们求助无门,进一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需要落实基层法律援助机制,并完善相关立法,放宽援助对象的条件,从而使基层法律援助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述
法律援助是指当地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一定数量的律师为特殊案件或有经济困难的特殊人群给予无偿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其中,无论是特殊人群还是特殊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特殊案件为例,要求法律援助律师接受那些未成年,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等群体的委托。当前,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存在供需矛盾,一方面是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不足,使得各类援助活动无法在有效的范围内开展;另一方面是基层所面向全社会提供的法律援助内容相对较少,而且对象还具有一定的门槛,所以会引发一系列的不公现象[1]。
二、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存问题
(一)主体矛盾问题
首先,律师数量较少。各地区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是当地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部门。但是由于人员有限,无法切实照顾到每一位群众的利益,细致且有效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或问题。尤其是在与其他部门进行意见协调的时候,法律援助中心仅仅是一个科级办公室,所获得的拨款和资源也十分有限,势必会影响到各类事务的处理效果。其次,律师们的工作内容繁杂,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本身要处理的工作十分繁杂,因此当群众向他们提出法律咨询的时候,常常无法得到及时准确的回答,造成相关主体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最后,专职律师少。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所招聘的专职律师数量十分少,他们大多在处理好申请援助者的案件之后,便会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当中,使得后续的一些处理事件没有律师愿意接手,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案件的处理进度。
(二)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受限
根据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向求助者们所提供的服务,其对象大多是残疾群体或者是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体,亦或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刑犯和未成年人。除此之外,法律条文对援助范围和对象的规定在无细致的考察。但是在实际的各类法律案件当中,往往形式更加多样且复杂,涉及的利益群体也更加广泛。群众们所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也各有差异。例如,部分受家暴的妇女想要申请法律援助就不算作援助的特定范围或对象群体,很难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助。
(三)基层群众法律意识十分欠缺
基层群众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很少会接受专业的法律培训和法律信息咨询等工作,因此,他们认为只要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请求,就能解决问题。但是现实往往是咨询问题的群众由于利益纠纷,所牵涉的矛盾过于多样,律师们往往无法第一时间给出解答意见,造成双方之间的矛盾加剧。这样一来,一方面群众对法律内容的了解十分欠缺,认为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不作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中心人手欠缺,使得各类援助工作十分拖沓,加剧了彼此之间的嫌隙。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对法律援助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2]。
三、提升我国法基层法律援助效率的措施
(一)培养数量充足的专职律师人才
想要进一步解决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存的供需矛盾问题,要求当地的政府必须要积极引进一系列具有专业资格和事件处理经验的专职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任职。因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关系到能否解决供需矛盾。基于此,在实践中,首先要多引导能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深入到基层当中任职专职援助律师、咨询人员、接待员以及接线员等,确保当地的群众一旦遇到法律援助问题,能够第一时间获得解答,从而为每一位公民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其次,要提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质,使其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够强化社交技能以及案件分析、整理技能等,以便于为群众出具最有效且合理的建议或案件审查结果。具体来讲,政府可以要求当地的高校或职业院校每年培养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人才深入到一线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工作当中,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免费诉讼的同时,解决社会纠纷,以便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有效放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条件
当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对象大多为特殊群体或者是经济有困难的特殊人群,在身份选择和援助范围方面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严苛的程序证明。但是对于大多数基层群众来讲,他们一旦遇到纠纷问题,可能详情复杂,而且事件恶劣程度也颇深。基于高效原则和人道关怀的角度,虽然他们事件条件和上述程序不相符,但是确确实实也是需要被援助的群体或重点援助的对象。因此要求各地政府能够适当放宽援助对象和援助的范围、条件等,通过合理的筹措资金来科学选择必要的援助方式。尤其针对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援助要深入到农村深处,针对不同的群体来对细致的案件进行科学分析。例如,长期受到家暴的妇女要对她们加以保护和援助;而遭到不公平待遇或者是校园暴力的青少年则应该对他们予以特定的关怀。只有这样,在处理每个案件的时候都各有特点,才能够基于平衡的原则,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进一步完善立法,并加强法制教育
当前,在我国法律文件当中,对基层法律援助等相应制度的解释还相对较少,而且缺乏实践证明和法律依据,导致在具体处理细节案件的时候缺乏根据,难以实行法制统一的实践措施。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对基层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范围以及具体的案件处理细节进行细则的把握。除此之外,还应该针对每一阶层、每一行业的群众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够在接受法律宣传的情况下,了解基层法律援助的各项细则和推进情况。例如,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高校、社区开展合作,搭建多样化的信息平台,让群众们能够主动地接受法律援助知识,以此来确保自己学法、懂法、守法。日后一旦遇到一系列不公平的待遇和需要请求法律援助的事情,能够第一时间向有关机构或群体寻求帮助,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3]。
四、结束语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经历了试点和初步建立的基础之上,已经趋于制度化和法制化。但是由于缺乏细致的条文解释,再加上应用范围的限制,使得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还没有取得广泛的发展成效,需要政府以及其他部门能够培养数量充足的专职律师人才,有效放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条件,进一步完善立法,并对普通公民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能够在主动咨询和接受法律援助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进一步构建法制社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彭世忠,杨继文.基层法律援助改革实证研究——以温江区司法局的地方探索为例[J].光华法学,2019(01):31-48.
[2]迟爽.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实证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3]陈琦琦.浅谈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存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8(22):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