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特征的讨论
王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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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文,. 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特征的讨论[J]. 法学学报,2021.8. DOI:10.12721/ccn.2021.157078.
摘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的盲目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决定了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经济。政府通常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直接投资等方式干预经济。经济法律关系市场主体具有身份性、不平等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由此决定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
关键词: 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DOI:10.12721/ccn.2021.157078
基金资助:

一、经济法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

国家干预经济通常采用三种主要方式,一是宏观调空,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二是市场监管,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市场主体行为;三是直接参与经济,政府通常扮演社会利益守护者的角色,通过PPP模式或者项目公司模式直接投资,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公益等,此类项目通常经济效益较差,其他市场主体没有经济动力参与其中。基于以上国家干预经济的思路,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监管及参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当事人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权力)与经济义务(职责)关系。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两个重要方面。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不论西方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介入经济的方式、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通过立法的方式干预经济、规制各方行为是最为权威和稳定的方式,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例如,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防止限制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定税收的各类税法,维护金融秩序的金融监管法规及条例等等。其次,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和参照。如上所述,现代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权利平等观念,经济法以身份的不平等和行政等级性为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意思自治的民法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了当事人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上即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是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常包括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一方,例如反垄断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各类协会等等。相对应的,则是广泛的市场经营主体,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消费者个人等等。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法监管的对象和范围是会发生变化的。例如,行业协会具有对所属成员的管理、约束权力,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当行业协会出现协同定价行为时,则成为《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受到其规制。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对于辨别市场主体、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各方广泛认同的法律判决具有重要作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突出表现在身份性、不平等性和多样性三个方面。

(一)身份性

身份性亦称具体性或者特定性。这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区别来理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性或具体性,是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来说的,后者具有非身份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身份地位,继而决定了其享有权利(权力)及承担义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抽象的,先有身份后有约定。相比之下,经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先有约定后有身份。这可以从生产者与消费者、大企业与小企业的关系看出来。由此可见,由于经济法调整的目标与民法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其经济性质、实力、地位、规模不同而不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而,经济立法之前,需先识别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身份,在识别身份的基础上,将权利义务分配至各方主体,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立法目标,这也是先约定后身份的内在含义。

(二)不平等性

与身份性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相比之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则是不平等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平等地位。 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实例来加以理解,一是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前者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后者则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二是反垄断主管机关与垄断企业之间,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三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各国普遍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税种以及征税范围一旦经法律确定下来,便具有了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税,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纳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没有商量和协商的余地。四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控股股东与小股民之间、职工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小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等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不对称、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决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并在此过程中对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起点,决定了各方主体之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的不对等关系。

(三)多样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是确定且单一的,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且类型广泛。第一,国家一般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赔偿、行政诉讼。但是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国家通常是重要的主体。例如国家是宏观调控、监管的主体,这实际上是政府与市场主体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政府通常需要协调市场主体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这一过程存在涉及不同的当事人的两类法律关系。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与侵权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例如,证券法中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主体;消费法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工商部门与经营者。第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中央机关、地方机关等。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表现在,其作为经济决策主体,肩负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利益、关系全局,对重大经济事务进行决策,比如制定和批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表现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如税收征管、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安全卫生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包括一般企业、特殊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基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经济法律关系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关系。按照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从事活动内容的差异,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一类是市场规制监管主体与被规制监管主体。

享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利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行使经济调控职能,如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财政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经济规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行使经济规制职权,如银保监会。受国家经济调控与监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则是被调控主体或被规制主体。

结语

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身份性、不平等性、多样性的特征,不可能像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简单明了。经济关系越复杂,则经济法律关系也就越复杂,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复杂化的局面,法律规则也只能随之复杂化。在法律实践中,应深刻认识到经济法律关系的这种特点,通过地位不平等性等典型特征来辨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从而正确适用经济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正版.2019年第四版.

[2]范世乾.商法与经济法(第六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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