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来华进行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始终秉持鼓励态度,经营环境宽松、自然资源丰富以及劳动力成本低廉使得世界跨国公司纷纷投资我国。据中国外资统计公报表明,2019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为1381.35亿美元,同比增长2.4%,其中累计批准设立1001635家外资企业,其中有76.8%来自亚洲其他国家及地区。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给我国跨境业务监管体制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部分外资企业为了谋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往往会借助关联企业,通过内部定价的方式将企业经营利润转移至避税地或其他低税收国家,这让我国税收收入损失严重,不利于当今倡导的外资高质量发展战略。因此,为了规避转让定价行为带来的损失,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出台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在外资利用转让定价行为避税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损失,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我国外资利用现状及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不足
(一)我国利用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良好的营商环境及便捷化的投资政策,我国外资流入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如图一所示,相较于2009年,2019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53倍,近十年来实际利用外资额总体趋势为源源不断的上升。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来华进行投资,这为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行为提供了基石。
图1 2009—2019年我国利用外资实际情况图(单位:亿美元)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在中国投资是为了获得利益,但是理论上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增长必然会带来涉外税收额在我国的增长,而且趋势几乎是一致的,但通过分析外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和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占纳税的比重可以发现:如图二所示,2014-2019年,外资企业在我国企业缴纳税收所占比重要远远小于外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在所有企业进出口贸易所占比重,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增长并未带来税收额的同比增长。这说明,我国部分跨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运用转让定价行为将经营所得收入转移到了国外。
图2 2014—2019年我国外资企业进出口贸易额及企业所得税变化图
以往的外商投资行业多集中于传统制造业,然而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转向高新技术产业,这无形之中使得定价转让更加隐秘。2019年我国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占据总外商直接投资的25%,低于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同时,2019年外资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数量新增为41910家,增幅巨大。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的增长为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提供了方便。
(二)我国涉外投资企业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现状
通过总结多年打击避税实践经验,国际税务总局将转让定价相关的税务管理机制进行了完善。其主要体现为专门设立一个新的岗位——反避税调查岗,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共同打击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开始审计各地区转让定价行为;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相关申报及并发数据管理的公告》也对转让定价行为做出了一些要求。《公告》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
为了遏制转移定价等隐性避税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项“税基侵蚀与转移”(BEPS)行动计划。根据这一计划,中国于2015年3月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当企业向境外有关企业支付大额费用时需遵守且需要提供相应的协议及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有关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我国还沿袭了“BEPS行动计划”中的规定,任何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可以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再销售价格法和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方法[1]。
(三)我国转让定价监管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转让定价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仅仅于2017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中对其概念和范围进行了一定形式的界定,然而关于其价格和认定方面并未有过更详细的说明,界定不明确使得不少经营商有机可乘。
其次,有关避税行为我国税务部门很少进行罚款处置,最经常打击外资逃税的做法是补交漏税,这种处罚形式不严峻,违法成本低,使得不少外资经营商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主动交税。
最后,涉外税收人员专业知识匮乏。预约定价成败与否的关键在于“协商”或者说“谈判”,而谈判的核心是知己知彼[7]。跨国企业税收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对国内税制了如指掌,还得对世界各国税制烂熟于心,但我国目前税务人才仅能做到前者,二者兼有之少之又少。
三、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国际借鉴
(一)美国转让定价法律规制借鉴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如果转让价格大于或等于正常交易价格(或调整价格)的200%或等于或小于正常交易价格的20%,应缴纳20%的可退还税款,如果转让定价交易价格高于正常交易价格 400%或等于、低于正常价格的25%,需要按照补交税额的40%处以罚款。
(二)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律规制借鉴
1992年至今,澳大利亚始终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条例以遏制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加强对转让定价的法制监管。澳大利亚主要依靠公平贸易的原则在监管过程中,无论企业与周边国家,跨境交易的目的是否为逃避税收,如果跨境交易不符合公平贸易的原则就被视为转移和罚款。
四、对我国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的转移定价控制机制
税务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立和完善国际市场税务网的信息建设,建立反转让定价避税资料库,同时,确定好一定标准的交易价格及利润率,倘若发现某公司子公司的进口或出口价过高或过低于该标准,税务部门应要求其补缴税款。
(二)完善制度,加大力度
我国可以在转让定价处罚制度方面更加细化,借鉴美国管理经验,对其轻重程度进行评估加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借鉴澳大利亚的反避税管理经验,对企业在这方面的态度进行衡量,制定详细的惩治措施,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处以较轻的惩罚,对于抗拒查处的企业处于交严重的惩治力度。
(三)注重税务人才培养,完善税收立法体系
随着跨国事务的不断发展,国家需培养更多的复合性专业税务人才来应对国际税收人才梯队的缺口,既要懂得各国税务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一流的外语水平及谈判技巧;同时,还需制定一系列反避税专项法规,配以完整的司法解释,形成一套完整的转让定价反避税法律规制,不断完善其具体细则,与时俱进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 闻坤,闻采.外资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监管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02):55-62.
[2] 赵凌彤.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
作者简介:徐怡荧(1999-),女,汉,江西上饶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国际贸易与投融资管理方向,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