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周未鑫 林霄睿 朱玲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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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未鑫 林霄睿 朱玲庆,. 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的意义[J]. 金融研究杂志,2022.1. DOI:10.12721/ccn.2022.157228.
摘要: 信息的共享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强化这一优势,同时帮助互联网金融打破行业间的信息孤岛壁垒、提高信息选择效率、加强信息可信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对这些重大意义以及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路径选择进行讨论,认为这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应当按照政府主导优先、协会主导为辅、最后走向市场化的步骤循序渐进,而并非一蹴而就。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比较优势;建设
DOI:10.12721/ccn.2022.15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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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2021年 9 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签约蚂蚁金服、京东金融、陆金所、网信集团、宜人贷等 17 家会员企业,开通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建设的里程碑。在此之前,北京网贷协会建立起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黑、白名单制度,部分 P2P 公司接入上海资信公司的数据库也都是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为实现信息共享做出的努力与尝试。那么,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味着什么?如何加快保障互联网 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这是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科学发 展需要思考清楚的两个重要问题。

2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2.1强化信息比较优势

金融的本质是为实现效能最优而在不同时空调配资金, 制度、技术和信息是保障其发挥作用的三个基础支柱。传统金融机构有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制度,而互联网金融在信息上具有优势,二者在技术层面则各有侧重。(霍学文,2015)按照比较优势理论,互联网金融应该对自身优势进行强化。信息共享机制的实现,能有效减少信息在搜集、使用与管理过程中的成本,加强互联网金融对信息的掌握和处理能力,深化相对传统金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2.2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分散的信息对于每个行业个体来说价值不大,只有经过整合处理过的大数据才能产生巨大的价值。然而,行业中的个体企业之间因存在竞争关系理论上难以形成有效的信息交 流,这便是信息孤岛化对行业整体以及个体制造的困境。所以,信息共享上取得的突破能够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挖掘信息对互联网金 融的最大价值。

2.3提高信息选择效率

信息选择效率直接关系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质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息流通便利同时, 也带来了信息数量爆炸式增长、质量良莠不齐的选择性困难。 形成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能使互联网金融信息在经过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初次筛选后,有效在行业内部相关领域实现充分流转,从而减少行业整体在信息选择工作上反复操作的无用功,提高互联网金融对有效信息选择的时效性和精确性,保障互联网金融各行业主体能够高效地完成信息的选择。

2.4加强信息可信程度

解决或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金融业的核心问题,因此信息的可信程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样至关重要。通过实现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共享,能够使共享信息在全行业范围内接受的检验,随着认证数量的不断增加,信息的可信程度自然 得到加强。

3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的实现路径

目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主要有以下 三种形式:政府主导模式、行业自律协会主导模式以及市场主导模式。

3.1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的特点是借助政府自身权力及公信力主导 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目前,商务部直属,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牵头推进的“商务部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项目是 我国唯一一家政府指导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进入该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被优先推荐给商务部所管理的数十 万中小微企业,为他们提供优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权威和公信力是政府主导模式最大优势,政府主导建设的信息共享平台最有可能在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企业信用评 级、认证技术标准和制度。

3.2协会主导模式

协会主导模式是由互联网金融各行业协会召集会员单位自主开通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互联网金融试水征信信息共享就属于这种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相比, 协会主导模式是基于协会会员间的信息共享,因此信息提供者和信息受用者范围更窄,信息在功能性和区域性上的定位也更加精准。

3.3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是由市面上的资信公司建设信息数据平台, 然后接入信息供需双方。该模式较前两种模式更接近于自由市场,一是相对政府主导模式进入平台门槛较低,二是相对行业协会主导模式没有对平台进入者的身份限制。所以理论上市场主导模式更能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市场效益。但是,市场主导模式同时也存在较多的弊端,最显著的就是市场上缺乏统一的信息使用和管理标准,容易引发市场无序。例如 2015 年 3 月,中国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突然决定将陆金所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预警观察名单转入黑名单,事后双方互相不服,产生了激烈的矛盾,该案例折射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缺乏权威标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是一个系统性 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首先应该由政府主导,并在全国建立企 业信用体系,并适时推出符合中国市场的企业信用评级与认证 技术操作规范;同时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鼓励 会员及时接入;最后,在时机成熟相对成熟时(当市场符合权威 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已经产生、统一的认证技术获得市场认可 等条件的时候)再大力发展市场主导的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

参考文献:

[1] 杨克泉,黄国平.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及管理机制分析[J].经济纵横,2016,(11):60-64.

[2] 吴苏闽.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风险控制的信息需求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0,(31):122-123.

[3] 张志峰,饶大海.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机构的商业模式及其核心竞争力提升路径[J].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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