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件中受暴者的法律权益保护研究
钟昊洋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钟昊洋,. 家暴案件中受暴者的法律权益保护研究[J]. 法学学报,2021.9. DOI:10.12721/ccn.2021.157090.
摘要: 我国在2016年3月通过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提出了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然而,在实施过程和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不足,如家暴认定难、家庭暴力案件中受暴者维权难等问题。
关键词: 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告诫制度
DOI:10.12721/ccn.2021.157090
基金资助:

每个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内容,因为国情的不同都有不同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延,人们视野的变宽,家暴涉及的主体也在不断变化。就我国而言,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家暴案件的范围是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一)不同类型家暴案件的特征

首先,因为家暴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社会观念也存在“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导致家暴案件具有家庭性,而无论是发生了身体暴力还是性暴力亦或是其他家庭暴力,都因为发生在每个家庭内部之中,家庭成员之外的人难以轻易了解家庭内部发生的事情,导致家暴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其次,在此类型家暴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受暴者,因为还没有实现经济和精神上的独立。如果受暴者处于学龄或者青春期,脱离了家庭则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和学业;如果受暴者仍处于幼儿阶段,当遭受家庭暴力时,更加难以脱离家庭去寻找帮助。

(二)涉家暴案件的司法现状

为了能通过数据更直观的显示涉家暴案件的司法现状,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为数据来源的主要平台,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就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为时间跨度进行检索,得出相关数据。

首先,通过检索审判程序相关情况的数据显示,以上时间跨度的6140件判决中,按照法院层级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为5010件,占总数的81.59%;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035件,占总数的16.86%;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81件,占总数的1.3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2件,占总数的0.03%。可见基层法院仍然是涉家暴案件罪集中的审理部门,大部分涉家暴案件案情也相对较简单,大多数案件经过一审就能结案。

其次,从搜索得出的样本数据中,可以看出女性作为原告的案件有1420件,占总数的92.13%,男性作为原告的案件有98件,占总数的7.97%;从事实认定来看,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例为477件,占总数的7.93%。受暴者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女性的有6035件,占总数的98.29%,受暴者为家庭关系中的未成年和老人的共153件,占总数的2.49%。

综上可以看出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家暴案件的能够被认定为家暴的案件数量较少,占比较低。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之后难以维权。

(三)家暴案件认定难的成因分析

将上文选取的1543件案例作为样本,最后成功被认定为家暴案件的概率只有7.93%,显然,我们发现涉家暴案件存在认定难的现状,这种现状显然是不利于涉家暴案件中受暴者的权益保护的。

1.家暴的行为难以界定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个规定并不具体明确,尤其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33条还规定家暴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法》处理的更多是严重程度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家庭暴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在面对家暴案件时,往往都会依据身体所受的暴力的相关损害为主要判断依据,而忽视受暴者所受的精神上的控制和冷暴力。法官在定性性暴力是否属于家暴的范围时态度也不一致。此外,家庭暴力往往积累于很多家庭纠纷,所以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以上情况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都难以量化。

2.家暴案件举证难

受暴者举证不能也主要是有两个原因:家庭暴力本身的特征和家庭暴力相关的证据取证难度大。首先,基于第一章对家暴案件特征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家暴案件的特征包括隐蔽性、忍耐性,导致受暴者难以在向法院起诉时拿出有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此外,在家暴案件中,受制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受暴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没有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往往只能通过自己的当事人陈述作为唯一的证据,仅凭受暴者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让法官直接认定家庭暴力。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

1.人身保护令制度需要多方配合

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一项最具有保护受暴者权益的措施,是拟通过赋予人民法院能够依法作出要求涉家暴案件中施暴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通过《反家庭暴力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其申请条件、包括的内容和执行机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相关数据来看,全国范围内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较多的集中于妻子不堪长期的家暴而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其他类型设计儿童、老人作为受暴者的案件较少.

2.反家暴庇护场所接纳人数有限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十八条中有针对庇护场所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少城市也早就建立了具有类似功效的妇女庇护所,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庇护所因为其救助压力大,并且因为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受害者不知道有庇护所的存在的问题而最终导致能入住的受害者数量有限。

3.告诫制度落实程度不高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十六条对告诫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是一项结合了中国特色国情创立的一项制度,通过出具书面的告诫书,较之以前简单的口头批评教育,能起到更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在《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有对告诫书的实施的监督机制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监督仍然并没有被广大群众所知晓,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地。

(五)涉家暴案件中受暴者权益保护的路径探析

未来应当通过加强公权力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机构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途径,扩大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的范围,以加大对家暴案件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也要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之间形成有力的协同平台,加强各单位的执行力度,并且加大对家暴案件中的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完善告诫制度中告诫书适用的范围,明确规定施暴者违反告诫书的法律后果,从而加强法律权威树立,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增设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机构,在接到有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可能受到家庭暴力时,及时进行查证,如果情况属实则及时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有必要时帮助申请人身保护令,并带到设立的机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其重新树立拥抱生活,避免陷入自卑和恐惧的情绪,并在受暴的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在回到家庭之后保持定期的回访,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救助。

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体包括儿童和老人了解这一法律,提升他们预防和保护自己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意识。比如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宣传契机,多元普法,并在比较落后的乡村可以通过制定符合当地民俗的反家暴的活动,还可以通过介绍公安机关处理家暴案件的流程,让弱势群体了解他们可以采取的保障自己不受伤害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海涛,《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裁判规则之实效性分析》,《人民司法》,2019年第7期

[2]陈苇,《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情况实证调查研究》,群众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钟昊洋(1995-),女,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