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平权视角下大学生对男性性权利缺失情况认知的研究——以西北民族大学为例进行的法律探究
刘婉怡 李晓丽 孙世奥 马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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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怡 李晓丽 孙世奥 马义文,. 两性平权视角下大学生对男性性权利缺失情况认知的研究——以西北民族大学为例进行的法律探究[J]. 法学学报,2021.10. DOI:10.12721/ccn.2021.157096.
摘要: 笔者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学生为数据来源,在此份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目前男性性权利的立法保护的现状、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了一定分析,以推进两性平权为目的、实现男女性权利平等保护为方向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男性性权利;两性平权;法律探究
DOI:10.12721/ccn.2021.157096
基金资助:

消除性别差异、实现两性自由全面发展和两性共同生命理想是马克思主义下的两性平权的最终目标[1]。阅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可知其中涉及强奸罪的有以下几款: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其中并未涉及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的处理方法。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中,中国女性相较于男性而言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会更容易受到侵犯,这无疑是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的原因。但在现实情况中,男性性权利遭受到侵犯的案子层出不穷。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普遍带有男权主义色彩,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存在不小的缺陷的。

为了更好地了解大学生对男性性权利在法律中的缺失的认知情况,更好地完善法律漏洞、推进两性平权,本小组以西北民族大学为例,通过问卷星对西北民族大学的350名大学生进行了调查,在线完成问卷350份,有效问卷336份,涉及全校20个学院。本次调研受访的男生占46.4%,女生占58.4%。受访群体均为本科生,涵盖大一之大五(涉及医学专业学生)五个年级。

一、当下情况

在336份问卷中,认为男性相较于女性处在强势地位的占比达39.3%之多,其中认为可以视情况而定的占了51.6%,余下9.2%是认为女性更处于强势地位。据此可了解,根据具体情况区分男女地位的强势与否是基于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

男性性权利同样应受到保护。问卷中认为男性性权利会受到侵犯的占比高达79.8%,在身边是否有发生过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中有21.7%的人身边发生过、22.5%的人对此类事件没有关注,这意味着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并不在少数,这一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是否了解男性被强奸只能认定为强制猥亵最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一问题也进行了调查,其中有44.2%的人是明确知道的。该数据表明不少人了解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此外,存在96.4%的人支持在法律上完善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他们同样认为该行为能够推动性别平权的发展。

我国法律的规定是缺乏对男性性侵犯的保护措施,如若男性遭受强奸这种情况,只有在达到轻伤以上,才可以被处以故意伤害等罪名,然而仅仅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等罪来定性是远远不够的。这是由于:性侵犯行为不一定都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而钻空子逃避应有的惩罚;除此之外,强奸罪和其他罪所侵犯的法益,从根本上是有质的差异的,强奸罪的客体是性权利,是性自主权,而其他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此不同的,所以将根本上就不同的行为用另一法益来定性是不妥当的[3]

二、现实问题

第一,社会群众对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关注度不足。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大多是父系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故此在男女地位差距已不再悬殊的情况下,男性依旧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女性以其弱势形象被保护于强奸罪的罪名之下,而男性则没有与女性同等的保护。民众的普遍情感认为男性被性侵的案件的发生率远低于女性,加之男性本身对于性权利被侵犯并不十分敏感或是男性的天然自尊认为男性被侵犯不应当同女性一般。但从法理上看现代人权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与权利上人人平等。而性权利是人不可剥夺的人权,男性的性权利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并且这种平等的保护不因男性所处的地位的强弱,被侵犯可能性的大小而改变[4]

第二,“父权”观念影响根深蒂固的问题。我国强奸罪仅对女性进行保护表面上是对于女性性权利的照顾,实质上确是男性主义观念的扭曲折射,反应的是传统男尊女卑思想意识的影响:名义上是对保护女性权利,实质上却是对女性弱势地位的默认。从传统的男权社会开始,女性即为男性的附庸,强奸罪的起源实质上是对于男性财产与尊严的一种保护。现代强奸罪早已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妇女的性权利之上,但是法律过度强调妇女之性权利,恰恰是男权社会女性“贞操观”的遗留[5]

第三,我国刑法明确禁止类推解释的问题。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来看,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不能将男性确定为强奸罪的对象。但将男性被性侵造成伤害定位为故意伤害实在是更为牵强,强奸罪就是对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况且,性权利并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属于身体健康权的一部分它是包括性健康权、性自主权和性平等权等权利[6],其中的自主与平等是与身体健康权大为不同的。目前的实际判例中将男性被性侵造成伤害定位为故意伤害是不妥当的。

三、解决方案

第一,加大推进两性平等的力度。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对象必须是女性的原因归根究底是男女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所以保护男性性权利的首要任务就是推进两性平等,不能打着保护女性特殊权利的旗号行偏见之实。尽管男性与女性之间避无可避地会存在一些生理上的差异,但性权利的保护应当是平等无差的。只有在男女平等的社会大背景下,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才能大刀阔斧的进行。

第二,对强奸罪进行重构。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来看,并未将女性强奸男性和男性强奸男性的情形归至强奸罪的犯罪情形。首先是将强奸罪的主体扩大至女性。在现实中,女性完全可以借助药物或者一些方式,违背男性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性完全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者。其次是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实施对象中,我国将男性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是滞后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应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最后是扩大性交内涵,对于性交的含义,我们通常采取“插入说”,即男性将阴茎插入女性阴道。但在当下社会,性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我国对于性交的定义显得十分狭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合理的划定性交的范围。

第三,加大普法力度。法律的普及能够让民众知法、懂法、用法,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普法的前提是“良法”,良法则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改良的。其中,在刑法的修正中,单论性权利的保护是需要进行一定修正的。普法的目的是“用法”,假使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男性却不能利用法律合理的维护自身权利,这将极大地降低群众对普法活动的积极性以至于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四、结语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7]。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有着新的要求,男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是社会立法发展的趋势所在[8]。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提高民众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缺失的认知水平,增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推进两性平权,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 张洪伟.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下的性别差异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3]冯蒋华.刑法将男性纳入强奸罪被害人的必要性和立法趋势[J].法制博览,2018 (16):17-20. 

[4] 钱琛.我国强奸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基于“非典型性性现象”的视角[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S2):46-48.

[5] 刘昱辉. 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2016.

[6] 何立荣, 王蓓. 性权利概念探析[J]. 学术论坛, 2012, 035(009):103-108.

[7]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8] 戴忠岐.以刑法为视角:论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J]. 法制博览,2018(03):189.

作者简介:

刘婉怡(2001-),女,蒙古族,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本科,西北民族大学,730000,研究方向:法学

李晓丽(1999-),女,彝族,籍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本科,西北民族大学,730000,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孙世奥(2001-),男,汉族,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本科,西北民族大学,730000,研究方向:食品科学与工程

马义文(1999-),男,回族,籍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本科,西北民族大学,730000,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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