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欺诈性与垄断性经营若干现状分析
丁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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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立新,. 金融机构的欺诈性与垄断性经营若干现状分析[J]. 金融研究杂志,2022.4. DOI:10.12721/ccn.2022.157250.
摘要:
金融机构的欺诈性经营,有无意为之,也有有意为之。原因是不透明的经营或组织结构导致。。改变这种现状可以是来自客户的抗争,也要求改变银行的垄断经营现状。
关键词: 欺诈性垄断性利益风险
DOI:10.12721/ccn.2022.157250
基金资助: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与之相适应,一方面是对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的机会。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也有自身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说它服务于市场经济,具体说就是主要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

金融机构的货币只有流动才有效益,当然也有风险。利益与风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切工作的永恒的主题。但是,如果银行获得利益,企业就没有了利益,如果银行没有了风险,企业却增加了风险。这样的话,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在世界500强的名单是排名靠前的美国企业或日本企业都是高科技企业,中国都是清一色的银行,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中国银行由于垄断性经营,也往往就是中国企业发展的障碍。当然,除了银行外,中国排名靠前的还有国有企业。并不是说世界500强不能有银行不能有国有企业,问题是都是或大部分是,就是问题了。

帮助中小企业或刺激老百姓消费也是银行的重要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也是银行利益的源泉。实践表明中小企业不仅可以解决就业,也是国家创新的基础。老百姓的消费的扩大最终会提振内需。由于中小企业或普通的老百姓,对金融并不是很熟知,在利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不能很好的利用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反而陷入困境。

以下举例说明,银行推出的贷款的等额还款业务,名义上的利息并不高,例如7厘,虽然不低,但是可以接受,因为银行的存款1到3厘,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就不是7厘了,而是1分4厘,也就是年利息14%,这已经是比较高了,当然,这种情况法律也许可,可是,银行的放贷员却说这个贷款是7厘,这就有欺骗性了。以后也容易引起纠纷。

如果贷款36万,分36期还款,每个月1万元,也就是说当客户获得贷款后,第一个月手里有36万元,第二个月手里就只有35万元了,到第36个月的时候手里只有1万元了,他每个月还款的利息都是一样的,以7厘计,这是年利,一年的利息为36万×7%÷3=0.84万,每个月利息为0.84÷12=0.07万。这样一来,在36期,每个月还本付息为1万+0.07=1.07万元。

看上去一切正常,岁月静好,但是,细心的人就会发现问题,实际上使用资金者手里只有第一个月是36万,是逐月减少的,到最后一个月只有1万元了,这个钱已经逐渐流回银行了,可是,银行一直按36万收本息。这就是骗局。资金使用者手里36月平均使用的资金是:

第一个月持有的资金+最后一个月持有的资金。

如果按36万36期的利息是36×7%=2.52万,这是虚假的,如果按使用者真实得到资金计算,利息应该是2.52=13.6% 。                      

18.5         

也就是说,业务员宣称的7厘利息,实际是多出1倍。如果加上一些中介机构的2到4个点的费用,也就是2%到4%中介费就是不是1分4的利息了。以2%计算,36万×0.02=0.72万,如果按4%就是36万×0.04=1.44万。这就是为什么有这么多的金融业中介机构。这种欺骗的行为,表面上有合情合理,谁会不相信银行呢?即使是这些中介机构,也要通过银行查征信,一切都那么中规中矩。2%到4%的中介费是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的惯例,也有收的比较高的,看客户比较急用这笔钱,可能会收10个点,也就是10%,在以36万36期为例。如果是10%,一下子就收走3.6万。这样一来,资金使用者的负担就很重了,更糟糕的是,客户可能事先不了解,一旦发现,追悔莫及。

以上是等额本息的例子,还有先息后本的贷款,先息后本有两种,先分析第一种,如果是36万年息7厘,36期,那么先息就是先扣除36万×7%=2.52万,也就是说,你拿到的是36万-2.52万=33.48万,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使用者比等额还款付出的还多,其他的中介费等一样不少,在资金完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利息却已经交完了。这是十分荒谬的,利息本是使用资金的报酬,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要先付利息。在等额还款的借款条件下,第一个月还可以使用36万的资金,虽然是仅仅是一个月,而现在第一个的资金是33.48万。

先息后本的另一种方式是,每个月付息,最后一个月还本,这是传统的,也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方式。例如,仍然是36期36万,每个月的利息是36万×7%÷3÷12=0.07万,这种情况下,资金使用者每个月都可以使用36万元,按年7厘付息合情合理。以上谈到的中介费问题,如果是银行自己办理信贷就没有中介费了。以上分析了几种常见的贷款分析,有银行的直接贷款,也有银行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果说是欺骗也不过分。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瞒天过海,也没有合同,或者有合同也不给客户。很多客户都是一笔糊涂账,而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是骗一个算一个。

银行推出一些新产品,如果从便民的角度,值得赞许。可是,由于产品的不成熟,或银行的服务不到位,反而给资金的使用者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以闪电贷为例,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创新,也叫随借随还。闪电贷利息在7厘到9厘左右,由于这个资金不是一下子拿到手里,用多少提多少,利息就是按使用资金的数量来计算。传统的贷款是一下子把所贷的资金拿出了,不管用还是不用都要付利息。

看起来是好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出现了问题,有的银行的操作很不规范。银行的闪电贷批准额度是20万,在一定的时间内,资金使用者是有权利随时提用这笔钱的,资金使用者有这个权利,也有这个资格。一方面是资金使用者使用资金是有代价的,要付利息的;另一方面是,银行在放款前,对资金使用者是经过信用考察的,也就是认为自己使用者有能力归还这个款项,资金使用者不会恶意骗取资金。作为资金使用者,除个别外,大部分都会珍惜自己的信用。银行控制自己的风险无可厚非,但是,银行如果增加了客户的风险就是问题了。

客户拿到闪电贷后他可能会安排这笔钱消费或投资。比方说,要买一部汽车,汽车也是分期付款的。如果银行突然中途中止了闪电贷,资金使用者拿不到这个贷款还不了车贷,这个汽车是会被收回的。不仅仅是收回汽车还要有一笔损失。这样一来,这个闪电贷不仅没有对资金使用者提供便利,反而带来了麻烦。从社会的角度,银行也没有促进社会的消费和投资。

资金使用者取得额度后,这笔资金理论上就是资金使用者的了。他随时可能提取,这样用起来既方便又节约。说方便是由于不用的时候不必考虑保值的问题,如果全额拿到资金使用者手里,一时还用不了这么多钱,还要交利息,资金使用者就要考虑保值或增值的问题。现在把钱放在银行,银行还可以把这些剩余的钱贷出去。资金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使用,无论对资金使用者还是银行都是有利的。

问题是银行如果认为这笔钱银行仍然可以任意支配,银行还需要资金使用者的第二次审批,第二次审批还可能是拒绝。这样一来,资金使用者在使用这个资金的时候就会非常麻烦,资金使用者的消费或投资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是不确定的。如果资金使用者一次性把这笔钱提出来,这有又增加了资金使用者的成本,也比较背离了随借随还的初衷与承诺。根据实践,银行有时候对资金使用者的资金不放行,可是,过来两个月又可以放行了。资金使用者无法知道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审批通过。

这样一来,资金使用者就无法使用这个资金了。付出了高昂的代价。银行吸收储户存款1到3厘,而贷款往往是是7到9厘,银行的毛利率至少在200%以上。

银行认为,银行有解释权,银行有利息的确定权,银行可以中途更改利息,无需告知资金使用者。 银行和资金的使用者本来平等的双方就变得不平等了。事先没有告知,双方往往没有合同,即使有合同,往往也不给资金使用者留存。资金使用者完全不知道银行下一步要做什么?银行突然收回贷款,银行突然改变利息(只能是提高),资金使用者往往都无法招架。这样一来,资金使用者的信用不良往往是银行的霸凌行为或不规范操作造成的。

银行的做法在不同的银行之间也不一样,这可能是其不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例如,某银行发出的闪电贷是3年,他的解释是,资金只能使用3年,也就是说,拿到贷款后,你如果从第一个月使用,资金可以使用3年,也就是36期,如果你第二个月使用,只能使用35期。如果闪电贷使用了1年,现在只能申请24期的贷款。与该银行不同的另一家银行的规定却是不一样的,他的闪电贷的使用期限也是3年,如果你拿到这个闪电贷的第一个月,当然有36期的使用期限,但是,如果,这个闪电贷已经使用了35期,如果你在36期去贷款,仍然可以有36期的使用期限。虽然表面上都是承诺36期,实际上后一家银行实际上是最多可以71期。如果不解释或者没有亲自使用过就无法了解不同银行的差别。如果理解错了往往就会产生使用的困难。银行的一个小小的变动或失误对一个普通的资金使用者可能就是灾难。

银行负责放款和收款是不同的两个部门,放款部门尽量的放款越多越好,这是他们的业绩,对客户的资质并不是认真的把关,也可能会欺骗客户,对客户隐瞒一些东西。但是,银行的催款部门的想法刚好相反,他们要减少风险,他们不考虑客户有没有还款能力,把款按时追回来就是他们的业绩。如果客户在还款的过程中一时有逾期,有时候是银行的原因,但是,银行的催款部门不予考虑,给予天价的罚息或把客户征信定为不良。银行在对付客户方面有的是部分,用一句经济学术语就是,工具箱中工具很多,每一个几乎都是致命的。客户可能说,当时贷款时是这样保证的,是5年期不是3年期,催款部门说,这个我们不管,你去找谁贷给你的款,当初的放贷款的人早已经跑的无影无踪了,就是能找到他们,他们也不承认。当初也没有合同,有些证据也已经销毁了。一切损失有客户承担,银行永远不会错。

信用卡业务由于已经有多年的操作经验也由于金额比较小,已经比较成熟了。办信用卡往往有一张身份证就可以了。银行和办理信用卡者没有合同也习以为常了。信用卡业务比较成熟,资金又比较少,纠纷也比较少。新开发的闪电贷,由于资金相对比较多,就容易产生纠纷了。一方面是先期的解释,还有就是一定要有合同,另一方面是,后期还款时的弹性。例如,信用卡就有一定的弹性,例如,可以分期还款,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应该还款1万元,可以给客户选择分期的权利。目前,信用卡在这方面已经用的很成熟。闪电贷由于资金相对比较大,还款的压力也会比较大,当然,银行的利益也很低。如果纠纷比较少,对银行对客户是双赢,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银行放款很顺利,客户使用很顺利,对经济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或者是银行这样的放款才是银行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银行不要假定客户随时有能力还款,银行也不要任意改变规则。客户有一时的还款困难都是十分正常的。银行要么使客户有更多的选择,要么了解客户的困难办客户度过难关。恶意的欠款是客户中的极个别现象。客户在使用资金的时候也会考虑风险,银行也好帮助客户认识风险和规避风险。如果客户把向银行贷款视为畏途,对银行并不是什么好事。

中国的银行(限于大陆)大体上分3类,一类是国有银行例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一类是股份制银行,例如,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他们一般是一些国有企业主要是央企组建的银行,表面上自负盈亏,由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是国家保底的,这类银行实际上也是国家的银行;第三类是地方银行,例如,北京银行、江西银行等,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筹资建立的银行,也可以说是国家的银行,这类银行以地方政府为后盾实力比前两个银行要弱。国有银行一般以大企业为服务对象,对居民的服务较少,也不感兴趣。笔者在6年前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的一张信用卡额度1000元,现在还是1000元。当然,建设银行比较乐于给居民办住房贷款。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比较喜欢办信用卡业务,有的办的还非常有特色,例如,广发银行。信用卡业务也是他们的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现在对居民的贷款也开始做了,但是,没有信用卡业务的成熟,,还有很大的欺骗性。上文已经分析过了。一方面是业务的不熟练,另一方面是管理的不规范不透明。这些都是表面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银行经营的垄断性使然。

我们应该尝试建立一部分民间银行或私人银行以形成对国有银行的竞争,可以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提供资金,也迫使国有银行改进服务。外资银行应该允许并提供便利从事人民币业务。只有在竞争的条件下,银行的贷款利息会下降,服务会越来越好。

招商银行最近推出的告知义务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例如,信用卡在提款机提现后,屏幕会显示,这笔提款利率18%,这样一来,客户就会考虑用钱的成本,以后也不会引起纠纷。浦发银行近来对贷款分期偿还的手续费折算成年化率就是银行增加透明性的良好的尝试。越是这样的银行的经营改善越能得到客户的信赖。

参考文献:

[1]《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  【美】范里安著   格致出版社,2012年

[2]《国际经济学》 【美】克鲁格曼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3]《总体经济学》郭婉容,三民书局,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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