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我国法律制度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援助质量较低、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窘境,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法律援助就成为我国一项正规性的法律制度,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们发现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数量以及服务质量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在社会中,有许多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在册律师数量也在逐年减少。长此以往,在职的援助律师必将会承受更大的法律援助工作压力,为了有效地提升一线工作者的工作服务质量以及工作积极性,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监督机制的构建,通过构建统一的法律援助标准,加大对法律援助律师费用的补贴等策略,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水平。
一、建立相对统一的法律援助客观标准
其实,建立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客观标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为辩护者提供一个统一并且客观的法律衡量标杆。我们以美国的“双重评价标准”为例,发现这种法律援助评价标准在实践法律援助应用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而这种双重评价的标准,更多地体现的是国家宏观方面对于法律援助质量的控制。例如,在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21世纪中间的13年中,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有14名死刑犯都是由于法律援助标准的缺而导致错误定罪,最终被判为死刑。通过社会跟踪调查,在当年为这些死刑犯进行法律援助辩护的律师,大多数都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免费律师,并且在这些律师中竟然含有因为个人职业道德素质等问题而受到当地相关协会处分或剥夺律师执业资格的现象。由此可见,这种双重评价标准在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中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对我国的司法事件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我国的司法案例以及实际的庭审方式来制定相对客观的质量控制标准,并且需要根据案件具体的发生情况来确认辩护律师的援助资格标准。在选择法律援助律师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刑事案件的类型,选择援助律师的从业方向、从业年限、经手办案数量等方面设立选择援助律师的标准细化规则。除此之外,在整个法律援助辩护过程中,会见权以及调查取证权关系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因此,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确立相关律师的权利标准,而在辩护环节中可以进行实体辩护或程序性辩护共同结合的方式进行[1]。
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法律辩护,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提升援助辩护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援助质量的监督和控制需要相关标准的约束才能实现,因此,在建设我国法律援助标准规则时,应该参考国际中的有效辩护标准,要求根据我国国国内的刑事法律以及庭审程序来确立具体的客观规则。
二、适当地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提升援助律师的职业责任心
提供法律援助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支付,由于财政部门拨款的有限性导致很多法律援助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得不到相应的资金支持。当前,我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援助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以及办案过程中的差旅等其他费用支出,但是当前在我国多数地区,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的经费补贴中并不会将差旅以及其他费用以及法律服务费用这两项进行区分,这就导致许多法律援助律师不仅要在援助案件中贡献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同时还需要自行垫付其他支出费用。例如,我国昆明市的一审案件补贴为300元到800元,而西双版纳的法律援助中心只补贴300元,大理州的法律援助成本补贴仅仅150元,并且这些补贴金额中并不包含差旅费等其他支付费用。这不免导致很多法律援助律师在工作的过程中缺失经费,并且无法提起工作积极性[2]。针对这样的问题,首先,我国中央财政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必须要强化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以及监管,避免出现克扣援助经费的问题。其次,还应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宣传,可以通过社会基金募集捐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价值。最后,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服务组织的资金扶持,特别是对于目前社会中不从事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应该收取相关的费用作为法律援助资金。通过多种渠道的资金扶持,拓宽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资金来源,避免办案过程中出现办案律师入不敷出,经费较低的问题,切实的提升法律援助办案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应该发挥法律行业协会的有效作用,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群体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育,确保法律援助律师明确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从客观经费支持以及主观内动力支持两个方面,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的援助责任心[3]。
三、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评估机构,为受援者提供相应的程序救济
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与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被告人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的评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质量。因此,将被告人的评价意见作为衡量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质量,也可以作为监督机制中的一项环节,从而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我国可以设立全国性的法律救援服务质量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设立主要是针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进行评审和监督[4]。同时,由于我国国土广袤,还应该在不同省份建立起相应的评估分机构,根据各省的庭审情况,对评估标准进行制定,同时,还可以发挥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业协会双重辅助作用,增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约束力。
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缺乏由于援助律师服务质量较差而造成的被告人法律权益侵害的相关机制建设。因此,国家必须要加强对该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定,确保援助律师能够在援助过程中切实的履行自身的辩护职责,不能损害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并且设定相应的惩罚机制,如果涉及到损害被告人法律权益的问题,应该予以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措施。可以借鉴美国实行的无效辩护制度,如果受援助人的一审辩护未经过质量评估标准,就可以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查验过后认为法律援助律师确实没有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就应该撤销一审判决,对案件进行重审[5]。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规范标准,并且,法律援助制度在几十年的发展进程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我们也能看到现有的法律援助还是存在援助质量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将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重心转移到援助质量的监督以及管理方面,从而确保受援助者得到有效的援助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李秋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提升策略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0(04):69-73.
[2]王林林,刘仁文.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反思与完善思路——审判中心改革的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03):205-214.
[3]张云霄,宗帅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精进之路[J].中国司法,2019(03):83-88.
[4]郭奇奇.浅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4):105-107.
[5]林超慧.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的初步构想[J].宿州学院学报,2017,32(02):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