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契约基金主体定性及一般法定位
张婧1,2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张婧1,2,. 中国契约基金主体定性及一般法定位[J].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20.11. DOI:.
摘要:
关于契约基金性质存在契约说和主体说两种观点,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表达相同价值判断结论时采取了不同的解释选择路径。中国契约基金立法应采取主体说,既符合现行民商法一般理论,又可以化解双重所有权解释困局。信托法不宜作为契约资管基金民商法层面的一般法,契约基金法应定位于民商事主体的一般法。中国契约基金应定位于准法人型主体,相关立法还应体现便捷性原则。
关键词: 资管;基金;信托;民商法主体;一般法
DOI:
基金资助:

》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