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前期对商业活动和市场交易,只进行监管而并不征税。随着唐宋间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商税从唐后期开始成为国家赋税收入中占有重要比例的一部分。唐后期最初开始征收商税时,主要依托于中央的财政使职和地方节度使。而随着中央的势衰,商税基本上为诸道所掌控。在这期间,"务"由原来单纯指代某事务开始成为征收商税的财务机构,至五代在地方州县便普遍设置。宋代沿袭五代制度,在中央和地方各级都设有务或院等征收商税的机构,设监当官管理商税征收。宋代各县皆有务,或一县不止一务,务如无监当官则县令或佐官兼管。即便有监当官,一县令佐也需要参与务的日常工作和商税文簿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唐宋间商税的出现和商税征收纳入地方官府行政管理系统,使得宋代县级官府的职能相较于唐代有所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