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仲裁以便民举措全力化解民之忧困,彰显了法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初心使命。融合各类社会性资源,建设具有智能性的互联网仲裁,在技术服务中心不断升级的同时,人们也应该注意到互联网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从而为经济长远发展提供帮助。
一、互联网仲裁的适用情况
根据最新调查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然超过6个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8%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在虚拟交易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纷争,比如网络购物存在货不对板、严重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恶劣等问题,网络争端的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电子商制和商事仲裁解决机制。通俗的说,就是指那些将互联网、电子邮箱、数据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技术纳入争端解决过程的解决机制。在整个互联网争端解决的一系列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不必亲自去到现场,而是仅依靠互联网的相互连接,就能够完全实现争端解决的目的。
从广义的概念上讲,利用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网络磋商,网络谈判,网络调解,网络仲裁乃至网络开庭等等,均包含在网络争端解决的范畴之内。据最近电子商务纠纷调查报告表明,目前国内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不满主要集中于C2C(客户对客户)电商平台,面对如此巨大的网络纠纷量,基于传统模式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网络虚拟市场的需求。如前文所述,虽然国内某些电商企业,如淘宝公司也在自行尝试建立一系列纠纷防范及争端解决机制,但由于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淘宝公司与其他买家、卖家在法律地位上,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淘宝公司对争端问题做出的结论,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只起着协调或者证明的作用,还不能最终解决争端双方的问题。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议在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初期,由电商行业联合国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发起建立一套全新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相关仲裁委员会早在前几年就制定了《互联网仲裁规则》,在网络争端仲裁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已经成立了网络仲裁院。
由于商事仲裁具有无地域管辖,一裁终局等特点,加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逐步完善,网络争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必将是今后该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着互联网在国际商事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和效率的同时,也使电子商务中的纠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B2B(企业对企业)模式下的商业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与网络联系的日益密切,B2C(企业对消费者)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活动必将大幅度增长,不断接近甚至超过B2B模式下的商业活动。互联网仲裁系统的特点就是安全合规,确保法院执行结果可以预期;高效便捷,仲裁申请法律文书在线制作并签署;互联网仲裁比诉讼更具有高效性;提起仲裁成本可控。对大家而言来说,劣质的互联网平台会越来越少,留下来的平台基本都就是信誉极高的,互联网企业想要继续生存下去,少不了互联网仲裁的帮助,相信有了互联网仲裁服务系统,大家的运营会事半功倍。
二、建立统一网络仲裁规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网络仲裁案件类型单一
目前网络仲裁案基本是网络借贷,有的名为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通过裁决书的阅读,发现其本质仍是网络借贷。网络借贷纠纷往往也伴随着额度小的特点,意味着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一件可能亏本的事,维权成本高于诉求金额的情况并不奇怪。网络仲裁的出现,就极大方便了小额贷款平台的追债。同时,也极大程度上剥夺了借款人的程序权利。因为借款协议一般是格式条款合同,网络仲裁条款也是格式条款,又因为网络仲裁程序的简便性和不统一,案件当事人很有可能在自己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提起仲裁,进而被裁决了。鉴于此,建立统一的互联网仲裁规则避无可避。
(二)当事人的类型单一
互联网仲裁当事人的类型单一,基本上是B2C,即商家对客户。由此可见,网络仲裁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前提是具有规范统一的网络仲裁规则。
三、互联网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仲裁协议的订立问题
目前就B2C交易而言,基本上所有的交易条款均是利用网络经营者事先就预定好了的,使用网络的经营者在向广大的消费者提供其产品或服务前,通常会在我们的电脑显示器上弹出一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窗口,如须知、规则、理解等版面,提示消费者点击"同意"或"不同意"的选项,而消费者通常只能是被动的要么拒绝、要么接受。因此,只有在消费者点击"同意"的选项之后,互联网的经营者才会向消费者进一步提供其产品或服务。在这样的格式条款合同中,恰恰就包含了将相关争端提交某某机构仲裁的条款。那么,通过这种方式所订立的在线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这主要是看互联网经营者与消费者预先将之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问题上是否达成了合意,反之亦然。
(二)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以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或仲裁机构在裁决上签章为生效条件。而网络仲裁裁决采用数据形态,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的签字也为电子签名,仲裁机构在裁决书上的签章也为电子签章。对于这种互联网仲裁裁决,是否满足各国法律或《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形式要求,或者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尚没有明确的意见。根据各国仲裁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仲裁裁决违反正当程序的,在互联网仲裁中,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交仲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仲裁机构或仲裁庭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法律文书、通知和相关材料,仲裁庭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这种网络仲裁程序,显然与以现场庭审为传统基础制定的现行仲裁法律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一旦出现案件当事人以网络仲裁程序不符合现行仲裁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或者违反正当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网络仲裁裁决时,有些国家的法院将可能对此予以支持。如果网络仲裁裁决得不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这将极大地制约网络仲裁的发展。
当然,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如完全采用传统的司法强制执行机制来执行网络仲裁裁决,将难以适应网络仲裁的需要,也难以保证网络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对于网络仲裁裁决,除了可借助传统的线下承认和执行方式外,还应尝试和选择线上承认和执行方式,以减少网络仲裁对法院的依赖,促进网络仲裁的发展。
(三)网络自律功能的发挥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网上商事仲裁制度作为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产生的新型争端解决方式,具有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等天然的优势,但若要将网络仲裁广泛运用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中,必然还得依赖于一整套有效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
结语
网络仲裁是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互联网时代,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促进无纸化办公"、"线上办案"、"司法人工智能化"具有重要意义,而建立统一的网络仲裁规则,是发展网络仲裁的关键。因此,对于互联网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当下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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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思思.“互联网+”背景下政府公共服务创新模式[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02):146-147.
[3]马成林.互联网时代公证服务模式的创新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31):113-114.
作者简介:
凌忠实,男,重庆市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医药教育研究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研究员,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重庆、海南、广州、青岛、兰州、南宁、西宁、合肥、沈阳、钦州、包头、绵阳、唐山仲裁委员会等五十余家仲裁机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