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以《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为中心
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五类特殊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立法的模糊性和学界理解的不统一,以及我国一元制审理模式的影响,导致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官恣意裁判风险增大、证伪功能受限等问题。因此,对《民法解释》第109条的适用应当限制在立法目的范围内,在操作层面将“提出疑点”和“排除疑点”的任务部分或全部分配给当事人,此外要强化判决书中对“合理怀疑”的说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