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构不可一蹴而就,或可通过上合组织探路试金。鉴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内双边ISDS机制存在代际发展缺陷,现存可用的诸如ICSID仲裁、ECT及EAEU中的多边ISDS机制,均在理念与制度规则层面难以契合上合组织需求,上合组织应建构独立的多边ISDS机制。受尤科斯案警示,上合ISDS机制建构应遵循"上海精神"与变动成本最小化原则,以投资仲裁为主导,通过优化仲裁员选任机制、建立可供选择的常设上诉机构以及吸收并完善透明度规则,促进上合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上合组织与一带一路倡议同根而生,其ISDS机制建构将有助于促进发展战略对接,助力中国全球治理理念的法治化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