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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引用研究

李远青

四川恩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36

摘要: 民事诉讼进行说理的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引用是重要内容,根据当前发文条例规定,法律会在依据部分具体的被引用,引用范围与位置上存在差别,引用的完整度上以及数量上也会有所不同,在具体引用过程中要注意“依据”、“参照”之间的不同,准确判断使用的含义。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条例规定;引用研究
DOI:10.12721/ccn.2023.15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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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法律规范的引用以及适用问题都属于法理的研究范围,对民事诉讼上也有参考的价值,我国在引用实践上依旧存在问题,难以准确的引用法律规定,甚至会出现提前背书的情况,近几年我国法律平台持续建设,也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对裁判文书的要求更为严格,这其中也涵盖法律适用等各类问题,本文首先分析法律规范引用的基本要求,依据分析探究不同引用的特殊之处。

二、民事诉讼中法律规范引用的要求

(一)引用时的一般规范

法律规范一般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进行引用,从解释上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裁判文书做了详细规定,在最高法关于司法解释的工作规定的基础上,自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的裁判文书引用规定,为法律规范的引用提供思路和清晰的方向。裁判文书应根据法律的效力登记以实体法律高于虚拟法律的原则,引用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应根据案情以及法官的说理情况进行解释,裁判文书在具体引用时要引用条文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条款的序号、文件的名称等。后续国家又制定了详细的引用方式,比如引用时要按照公告的相关格式,条文的表达要准确且完整。当法律全称过长,也可以适当的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要注意不使用书名号,解释条文都有序号,应与引用内容的序号一致,引用外文时要注意译文。

(二)引用时要注重范围

民事诉讼中下发的裁判书引用法律条文规范的重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范围,民事裁决书应引用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也可以适当加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的法律规定。法官认为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在内,以此发挥出裁决书的说服力。被引用的法律规定从理论层面分析包括宪法,现在一般做补充说理的作用,但常常违背本身法律条文的逻辑。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是符合公理或者交易习惯等,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另外,是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在进行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参考指导性案例,以指导性案例的裁决书作为引用的主要内容,但不能作为裁决依据。法律规范的范围还包括适用于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时,作为所需要的素材出现,比如解释历史、目的等。在是否能准确确定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最为重要的是能否有更强的说服力,只要观点内有一定的逻辑道理就能转化成为法官对本次案件的法律回答,进而满足当前裁决的需求。

三、民事诉讼中法律规范引用的程度

(一)做到完整引用

民事诉讼中的裁决对法律规范引用有着完整程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数量和准确度上,包括详略得当等,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应分实际情况确定引用条纹的完整度,原则上必须在法律适用范围内,但并不是每一条法律条文都适合引用,要精心挑选。从积极层面分析,整条法律规范引用的做法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比如说理时间较长且无法自查,除了要了解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也要让当事人或其他阅读者能轻而易举的根据序号找到本条法律规范,法官在裁决前会对法律条文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细致分析,以此避免由于“一刀切”做法而带来的麻烦与负担。法官也要努力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以及承担责任,发挥完整记录法律规范时的必要作用。

(二)做到详略得当

首先以裁判说理和裁判的角度分析,法律规范的引用要有所区别,民事裁决书中“本院认为”与法律条文的依据部分在功能上要有明显差异,在引用过程中做好二者的处理。主文前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各项规范的罗列,而要主要提出本文所涉及案件的主要问题,即诉讼过程中明显的焦点争议内容。对没有争议却也没有构成事实的法律规范,虽然可以在裁判书中有所提及,但并不是非要在正文前出现,法律依据要以请求权利为基础,尽可能保证裁判书的精简。指导性案例并不是法律规范,因此只能引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不能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对于程序法律问题而言,上述的要求也是同等应用的,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责任分配的证据,除了个别不需要证明的案件,有必要作出各类规范条例。如果某种法律规范使用本身就是参与双方争议的中心,法官应根据国家所制定的相关要求逐项回应各类问题,并说明最基本的原因,法官不可以无视争议问题,要提升引用的密度[1]

其次以裁判说理的繁简情况分析,主要分为应强化的说理与简化的说理,其中应强化说理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复杂性案件。简化说理包括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监督程序、公式催告等,对于能概括出案件类型的,可以依据原告和被告意见、证据等,不存在较大争议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的核心请求、主要的案件事实情况和裁判作出的根本理由等,对事实不能进行简化。但近几年我国尝试对此“没有争议的案件”作出概念上的改革,进一步指明繁简分流的方向,使民事诉讼能更多的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思考诉讼的各项流程,按照多元化的价值设计繁简分流原则是后续发展的要求。

四、民事诉讼中法律规范引用的语言

(一)“依照”的使用方法

从当前民事法律探究,“依照”的表示涉及情境本身属于引用的范围,比如常见的“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人民调解法律规定”、“依照行政法律规定”等各类说法,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依照”的作用对象可能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比如“事业单位”、“法人”、“当事人约定”等。在当前的立法技术服务中,“依照”与“依据”有着同等的作用,但“依据”可以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其适用对象可以使变卖担保财产民事裁定和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以上内容相似的还有“根据”,不过在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一般不会与其他的法律规定相联系,存在的例外情况是“根据宪法和本法律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审查结果”等,大部分出自《民诉解释》中[2]

(二)“参照”的使用方法

“参照”与“依照”是相对应的,“参照”的本意是不属于所引用法律的范围,但由于法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以可以适用,期间也可以按照内容是否相似分别引用不同的法律,就实际案例分析,可以有以下内容:“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的法律规定”、“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本法没有适用的合同,参照适用的相似合同”、“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的合同”等。除此以外,应得到注意的一点是参照法条与被参照的形成了独立的规范内容与范围,构成适用的前提,在必须适用的意义上区别于前文提到的“依据”以及“参照”,抽象性的角度上也区别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指导性案例一般与实际案例存在必然性的联系,因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作为直接参考对象,也不能被直接引用。

(三)“适用”的差异理解

“适用”即能表达“依照”的含义,也可以表达“参照”的含义,以“依照”的含义中,比如公民之间、法民之间、组织之间由于财产问题或者人身问题提起诉讼的,适用于本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法律案件又一人审理、经过公证赠与依法不能撤销的公益性质合同,不适用前款约定等。以“参照”的含义中,内容上包括“本章内容没有规定,适用本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等,在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的规则中,也多次使用了“参照适用”的相关语言表述,使语言运用的更为精准。具体法律适用使直接适用还是需要有参照,需要根据法律本身裁定,就实体法律规范对程序化的影响而言,要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另外,原本需要参照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随着法律新的转变而直接适用,比如当前民法典中的“名誉权、荣誉权”等[3]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引用法律规范的覆盖面较广,涉及到裁判文书的各个环节,影响着我国司法的后续发展,由于在法律裁判文书中引用有多种表现形态,因此引用的方式以及参照的数量和完整度会有所不同,我国要借鉴经验,从实体法律等各项角度完善引用方法,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曹志勋.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引用[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5(03):150-161.

[2]谭秋桂,陈雷.行政民事交叉问题中基础法律关系特征论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5(02):13-18.

[3]洪浩.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J].政法论丛,2020(05):94-104.

作者简介:

李远青(1993,12,12-)女,汉族,本科,法务,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