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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管窥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徐秀毅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250000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公司规模有了明显的扩大,公司数量也逐年攀升,使得我国金融市场也呈现一片繁荣的发展状态。在公司的发展中可以发现其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在其活动中一般会通过股权买卖或者是通过债权人来筹取资金,其中债权人相当于是以贷款的形式来进行投资,在盈利的同时也会伴随着较大风险。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利用《公司法》中的缺陷以及公司集团的运营形式,侵害债权人相关利益、逃避债务的事件,这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关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也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公司法》是现行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安全交易及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其中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仍旧比较突出,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基于此,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论述了当前债权人法律保护存在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便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其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活动,这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司法》;债权人;保护
DOI:10.12721/ccn.2023.15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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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公司法》经过了四次修正,涉及方面越来越广,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有力地维护了公司的经营发展以及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在债权人保护方面,也规定了债权人保护制度来保障其正当权益,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但是大多数关于债权人的法律条文作用主要集中在对公司发展经营中所经历各种活动的约束与调整。而关于债权人保护的内容则过少,这就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司法》在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实效性,以便可以充分发挥《公司法》在债权人法律保护上的重要作用。

一、债权人概述

债权人从公司层面指的是供货商或借贷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其需要筹取资金以便保障运营的正常,债权人会在签订相关法律合同的前提下,将贷款、固定资产、设备、材料等提供给公司,相当于是以投资的形式来达到盈利的目的。合同签订中会明确规定时间来偿还债权人的投资,因此债权人也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贷款、设备作为最大的目的,而且债权债务在整个经营期间是不允许转让的。但是由于经济活动开展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就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复杂,并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逐渐出现第三方主体,公司会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并享有债权的权利。在公司经营环节中,也有可能会遇到经营不善而倒闭的问题,这时候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任务。因此,必须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来实现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1]

二、《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一)是确保公司法切实落实的必然需求

《公司法》已经成为稳定市场经济活动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是现代公司规模以及数量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市场经济整体环境愈加复杂多变,要想满足多样化市场经济活动开展的要求,就需要公司方面能够实现规范经营,尤其是在债权人方面,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促进投资交易活动的高质量开展。而借助《公司法》是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关键,因此也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司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全面落实,使其可以在维持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稳健长远发展中发挥作用[2]

(二)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需求

债权人是给公司提供资金及物资的投资者,其最根本的意图就是通过投资经过公司的运作后获得相应的收益,但是复杂的市场环境具有较高的不可控性,公司的经营发展也是伴随着较大的风险,一大发生亏损就会给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基于此,必须要积极运行《公司法》,依靠债权人保护制度实现对债权人的有力保障,因此《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需求。

(三)切实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近几年我国经济正处于关键的转型使其,对现代公司的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再加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入,国内的公司还需要应对激励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其必须要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债权人的权益问题也是市场转型下衍生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出现的股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问题更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必须要重视起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解决好债权人的权益问题,因此可以有效的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与发展,因此《公司法》对债权人实施保护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3]

三、《公司法》下债权人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的保护不完善

最新颁布的《公司法》中用资本认缴制取代了传统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该制度支持股东采用自行约定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对投入资本的缴纳方式和认缴期限进行约定,该制度在调动投资积极性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在相关法律制度条款中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导致在实践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仍缺乏有效保护,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而且债权人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也更高,不利于平等交易关系的构建。

(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公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上并不健全,一些关于信息纰漏的法规与制度有意识抬高了公司股东的地位,使得债权人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其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从而限制了债权人对投资回报的收回,并工会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而且现代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规定了诸多的章程,《公司法》又明确规定只有公司股东才具有查看章程的权利,这会导致债权人不了解公司实际的运行情况,成为了公司经营的局外人。除此以外,《公司法》中还规定债权人需要得到股东的同意才能够查看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凭证等,而且古董还有拒绝的权利,及时同意审阅也需要遵守较为复杂的流程[4]。可见,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受到严重损害,导致一些公司很容易在资金和财务上作假,甚至会运用各种手段转出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损害。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落后

《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还存在滞后问题,一方面是规定条文不够细致,衡量标准比较模糊,因此操作性不强,其中仅仅是规定了对滥用人格行为的公司股东予以追责,但“滥用”一词的主观性太强,缺乏严格的界定标准;另一方面则是适用范围的问题,该条文主要目的是预防股东滥用职权,但实际上公司经营者与股东还会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较为复杂的组成关系也会影响到该条文的落实,债权人自身也很难掌握相关证据,因此无法实现有效的债权人保护。

(四)公司信用机构与日常治理存在弊端

公司经营期间一般是利用规章制度来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确保公司经营的规范性,除此以外,信用机构也关系到公司的治理水平,但是有些公司的信誉度较低,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信用就会严重透支,甚至还会因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发展,出现虚假交易,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四、《公司法》视角下加强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路径

(一)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完善

资本认缴制度下应对债权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主要就是从从程序性、优先性、公示性、诉讼性四个层面进行论述。一是程序性,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真实,避免公司方面运用各种手段将公司财产转出,因此可以建立健全程序性保护制度,比如股东减资制度,因此可以防止股东通过擅自削减注册资本的方式,达到不如实缴纳认缴资本的目的;二是优先性保护,其主要指的是优先对普通债权人或者非自愿债权人进行保护,应建立健全优先性保护制度,最大限度消除公司侵权行为对普通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的侵害;三是公示性保护,主要是指的是保证公司信息对债权人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使其可以充分利用公司信息、信用,确保公司能够对债权人公开公司信用信息,以便债权人能够依据客观、真实的公司公示信息,理性判断交易风险[5];四是诉讼性,可以直接应用法律的武器实现有效的保护,应健全诉讼性保护制度,提高司法工作的开展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并提高债权人在公司中地位的关键,因此也能够让债权人较为全面的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关于公司心理披露制度的完善中主要是应确保公司信用披露制度符合债权人的最低使用需求,尤其是要明确规定公司所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真实的信用信息(信用状况、违约情况、诉讼情况,资金额、认缴出资期限等信息以及具体的资产流动情况、资产范围、资产分类明细等内容,这样债权人可以全面掌握公司的偿债能力,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在该制度实施期间还需要注意应注重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的平衡,符合公司及债权人的合理支出,公司方面也有权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三)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该制度的实施主要就是债权人在公司股东存在滥用职权行为而致使公司面临生存危机以及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有权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并且公司股东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目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落后的情形还影响着债权人的保护,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是要强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意识,准确判断个案是否存在“公司资本不足”的问题,若发现公司资本与其运营客观资本严重不符,则应确定这不是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股东以小规模资本注入来攫取高额利润的投机行为,此时公司债权人可能会承担较高的风险,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这就需要按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诉讼的裁判尺度进行科学调整;二是要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标准,可以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整理成指导性案例,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和裁量标准[6]

(四)规范公司治理与信用评价体系

公司治理与信用评价体系的规范,不仅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确保公司的规范、健康经营。一是要重视公司治理,要求公司管理者、股东等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指引明确公司章程,且章程还需要对具有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的控股股东的权力界限进行细致明晰的划分,以约束股东的职权,防止其滥用职权获取个人利益;二是要明确公司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职责不清晰会影响债权人的保护效果,因此应该依据《公司法》制定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制度、职奖惩制度等,以便更好地约束管理人员,还可以借助第三方监督机构来实现对干礼人员的监督与惩戒,这样也方便债权人适时、精准地把控公司管理人员、股东的行为动向;三是要求政府应该构建起完善的市场信用惩罚机制,将违法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不正确的公司拉入诚信黑名单,使其不能正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7]

(五)完善出资程序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时没有最低资本的限制,认缴期限也不受限制,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一元公司”和缴资期限不明确或畸长的公司,而公司资本不足的风险无疑最终会让债权人买单。因此还需要完善出资程序,进一步明确股东应对其承诺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应区分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因此也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投资活动的安全性,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从而有效保障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规范开展[8]

结语

综上所述,债权人对公司来说,是保障公司稳定运行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如果在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侵害债权人行为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打击债权人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必须要落实《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上的重要作用。公司方面也要积极推动最新《公司法》相关内容,并确保《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制度与程序能得以顺利推行,提高债权人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地位,最终可以保障公司的稳定可持续运行。

参考文献

[1]邢海宝.公司债权人保护:以不当交易的规制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22(01):142-156.

[2]郝瑜,张彩菊.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探索[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13):185-187.

[3]倪春方.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制探究[J].法制博览,2022(18):126-128.

[4]邹芳.关于《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2021(25):99-100.

[5]吕智宇.关于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具体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7(31):199.

[6]崔艳峰,丁巍.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J].学术交流,2022(06):54-65+191-192.

[7]刘俊海.论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J].中国应用法学,2022(01):44-57.

[8]王建文.《公司法》框架下股权让与担保的解释论[J].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