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职业伦理是从事律师行业的所有职业人员应遵守的,且被相关职业组织采纳为其职业规范的行为准则,破坏者将受到职业纪律的惩罚。[1]涂尔干指出:“职业道德越发达,其作用发挥越大,职业群体组织的稳定性与合理性就越强。”律师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部分,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却不容乐观,有学者考察了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18081名社会公众和6273名法律业人员的律师职业伦理状况。其中,22.7%的受访者认为其所在地律师大概率存在虚假宣传问题;23.7%的受访者认为所在地律师大概率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况;23%的受访者认为当地律师存在与法官不正当往来的情况。[2]也有学者对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遵守职业规范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律师遵循职业伦理规范情况得分最低,只有54.7分;检察官遵循职业伦理规范得分最高,比与律师得分情况高出20多分。[3]可以看出,相较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行业,律师在遵守职业伦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这也是本文选择律师职业伦理培育路径为题目的原因。
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根据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67亿,较2021年12月新增网民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人人都成为了信息发布者。根据腾讯最新财报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微信月活跃用户数提升至13.1亿,同比增长3.5%。而如此大规模的用户数量,使得各种言论的传播速度、影响范围都远超过去。同时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律师事务所在搜索引擎获得了200条检索结果。我们可以大概推知,共有200家律所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当然这其中不包含不以律所或律所命名的公众号,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金杜说法”、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中伦视界”。律师在搜索引擎共获得了189条结果,我们也可以借此推知,有189位律师注册了自己微信公众号。虽然上述数据也许不能全面的反映出互联网影响我国律师执业的现状,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中发现,律所的管理与律师执业活动都存在互联网技术的身影。在这之中,部分律师是为了宣传普法,也有律师借助平台及时分享自己的研究进度及最终成果,还有一些律师是发表自己对社会热点案件的观点等等,这些大多属于律师作为合法公民自由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但是,也存在某些律师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如通过炒作社会热点事件来推广自己,发表一些故弄玄虚的不实言论来达到其煽动舆论影响案件审判之目的,典型的像李某某等强奸案。
目前学界虽然对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已经有较为全面的研究,如学者许身健通过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欧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律师职业伦理的系统介绍,从而得出对完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启示。[4]也有学者通过调查问卷的实证研究的方式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进行研究,[5]但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律师职业伦理所面临的新风险与挑战研究较少。因此,本文立足于互联网环境下,探讨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影响,从而总结出律师职业伦理的培养路径。
二、互联网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影响
(一)互联网对律师保密义务影响
互联网的开放性,便捷性,即时性对律师的保密义务的伦理要求提出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案件的信息,来影响公众的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来干预司法,如李某某等强奸案辩护律师的做法。此外,由于部分律师不能很好的区分个人信息与工作信息、对社交媒体的使用并不熟练或者并不完全清楚社交媒体的发布特点,如发布的信息不易被移除、发布的信息更新地理位置等,使得当事人的某些信息在不经意间被泄露。如一些网友根据地理和时间上定位的信息等蛛丝马迹,来发现当事人正在寻求法律意见或案件进展情况。
(二)互联网对律师公共责任影响
律师用自己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不违背职业伦理规范。但是律师“不同于具有一定技能且可以完全追逐自己利益的工匠”,其虽然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但并不代表可以放任自己成为完全逐利的商人,律师还承担着促进公平正义的公共责任。[6]而这一公共责任也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部分律师抓住这个契机,通过社交媒体来宣传自己或进行业务推广。对于是否允许律师进行广告宣传的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对律师完全服务公共利益的角色定位,同僧侣、教师等一样不追求个人私利,不能进行像吸引客人那样品质低劣的行为。但后面日本律师联合会修改了有关规定,调整了角色定位,允许律师有限度的进行广告。而在美国,律师广告则司空见惯,我国则持允许加规范的态度。不过当我们仔细观察我国律师的宣传信息时,会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大的职业伦理隐患。如不少律师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的功能简介中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给社会公众律师拥有某种资源或关系的心理暗示。这种虚假宣传很大程度是由于律师行业的逐利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律师包装自己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过分的逐利行为也越来越普遍,而律师职业伦理所要求的公共责任被逐渐弱化。
(三)互联网对律师与法官关系影响
法律职业具有专业性,需要专门化训练,增加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见面机会,且法官与律师大多毕业于各个政法院校的学生,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同门之情。我国《律师法》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律师职业执业规范》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禁止与司法工作人员私下接触。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分发展,如何认定“私下接触”出现问题。如今,不少法官、检察官及律师都会参加很多案例研讨会,在会上自然而然可能添加联系方式成为微信好友,但律师与法官可以成为互联网上“好友”吗?律师遇到节假日象征性向法官发送祝福红包属于不正当交往吗?这都是我们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社交媒体的普及所衍生出的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任何人在互联网上注册账户,都可以发送申请成为网站上数以百万计用户的“朋友”,某种程度我们在互联网上有数不清的“朋友”。因此,法官很有可能与出庭的律师存在线上“朋友”关系,但如果法官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发表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言论,落实自行回避,则不属于违背职业伦理。而对于红包的问题,如果二人存在业务的交会点,则存在不正当交往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时代律师职业伦理培育路径
(一)加强律师职业伦理教育
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这看起来是一个老深常谈的话题,但对于当前律师职业伦理不容乐观的现状却是常谈常新。我们可以结合互联网技术,更新我们律师职业伦理教育的教育手段和教育方式,使职业伦理教育真正发挥实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律师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但无论怎么定义目的,整体上律师职业伦理教育都是为了培育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律师工作队伍。加强律师职业伦理教育,应以法学生职业伦理教育为发力点。
在美国法学院的必修课和律师资格考试中,职业伦理是必须要通过的一个科目。我国也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加入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但只在客观题中有涉及,主观题部分中则较少,可以加大职业伦理在资格考试中的比重。而目前我国高校法学院对于法律职业理论课程不重视,并未将其归类为法学核心课程。对此,高校应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列入法学核心课程以增强社会的关注,并有意识地将社交媒体中应注意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引入课堂
(二)健全互联网环境下律师职业伦理法规
2016年11月,我国司法部修订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等行为进行了规定,这对于规范互联网环境下律师执业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为了应对新的互联网技术,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修订草案中曾列举了大量律师“不当运用互联网”情形,如利用互联网等媒介,煽动舆论炒作,影响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借助互联网工具发布关于案件与热点事件不适当言论,但在正式文件中并未出现对上述情形的表述。对于律师及律所运用互联网的行为可能存在的职业伦理问题,前述法律规定均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
在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商业与联邦诉讼部制定了《社交媒体伦理准则》,该准则为我们提供了如何为将传统理论运用到互联网环境下律师职业伦理监管的新思路。主要包括如何审查律师通过社交媒体提供法律意见、宣传推广、开拓客户、调查陪审员的不当行为及与法官沟通等五个部分。[7]这为我们规范互联网环境下律师职业伦理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我们可以通过对该规则的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律师职业的实际情况,来健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律师职业伦理法规体系。
(三)完善互联网环境下律师职业伦理监督机制
我国实行的是双重监督管理机制,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律师行业组织自治相结合,虽然在管理效力上,律师自律性组织的效力较低,不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平等对话。但实际上,律师协会作为直接与律师沟通的自律组织,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律师职业伦理培养的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帮助律师们实时了解使用互联网工具时可能出现的职业伦理风险。首先,律师协会应提醒律师们全面了解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工具的影响,要求他们负责任地使用这些工具。其次,律师协会还应该提醒律师,由于互联网的用户数量较大,应注意他们采用特定媒体是否适当,是否可以实现预期效果。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将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纳入到考核评价制度,以此对律师遵守职业伦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总而言之,经济发展带来了律师行业的商业化,如果律师互联网上在发布的内容不适当,一定程度上将损害整个律师行业形象,从而损害公众的信任。在互联网环境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不断完善律师职业伦理的培养路径。
参考文献
[1]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张保生.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2--2021.[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
[3]柴鹏.法律职业伦理现状及其培育——以实证调研数据为基础[J].证据科学,2015,23(02):16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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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基于全国范围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J].政法论坛,2018,36(02):85-96.
[6]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J].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1):34-36
[7]张涛.法律与科技:社交媒体中律师职业伦理之建构[J].新媒体与社会,2018(01):19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