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下载
我国地方风险金融的化解对策和防范

​舒缘婷 袁晟珈 陈展鹏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00

摘要: 社会各阶层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呈现出繁荣的前景,特别是金融业—作为对国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金融业中,与地方政府直接联系的地方金融代表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却是金融业中被容易忽视的一部分。本研究着重详细探讨地方金融所面临的以及长期积压的一些问题,然后探索了可能为促进地方金融经济发展,规避地方金融风险的共享可行方案。
关键词: 财务风险;地方金融;预防与控制
DOI:10.12721/ccn.2023.157429
基金资助:
文章地址:

前言:金融业是受到国家特别关注的产业,是直接影响一国经济的产业。但是,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这个行业的各个方面,因此,金融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对地方金融业对财务风险的有力预防和控制。为了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福祉,重要的是在对当地金融经济风险的类型和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

一.地方金融业面临风险的原因

(一)不正常的财务行为

目前,商业银行的大部分债权已贷给在计划经济中使用指数分配的公司。实行市场经济后,许多公司退出市场或表现不佳,造成银行的资本周转率和财务效率非常有限,银行贷款损失。公司生产和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资本的累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财政援助,通常不必借用或偿还。例如,在一个地方省份政府向中国银行提供的六笔最大的核心信贷贷款中,贷款总额为6011万元,占支行债务总额的71.95%。据统计,上述公司的累计亏损额(不包括全部)为7908万元。同时,由于政治敏感影响,地方政府在管理金融业方面受到很多行政干预,很难在短期内消除这种现象。

(二)地方金融机构对金融司法系统认识不足,预防金融风险意识不强

尽管我国近年来在建立地方金融司法系统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犯罪人数众多以及法规法律缺乏—比如甚至有一些地方金融机构还认为,通过违反规则来获利是非常诱人的,他们没有风险就不能赚大钱,不能违反规则就不能做大事。因此,在商业运作中,一切都取决于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相关地方金融机构负责人丝毫不关心国家的总体利益,只关心怎么做、需要做什么才能赚钱,商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某些地方金融机构眼中早已视若无物。这种行为非但损害了司法系统的尊严,更是导致内部管理放慢,滋生了许多非法活动,一些罪犯蠢蠢欲动更容易犯罪,地方金融机构财产质量越来越低。对于某些地方金融机构管理者而言,坚决不应用规则和规定,无视监督外部贷款和付款的发行辅助帐户外管理已成为一种赚钱的方式。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单位领导在接受下级单位或下属的调查和处理时内心毫无愧疚与罪恶,这表明对某些地方金融机构漠视中央银行的财务监督和法规法律的现象猖獗。

(三)内部控制系统不理想,没有制衡和节能的管理

在新旧经济过渡时期,金融业面临着风险因素日益增多,不稳定且复杂和混乱的市场环境,因此建立严格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大量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一些地方金融机构没有执行适当的规则,没有尽职调查和高度分权制度。许多地方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系统仍然空白;一些金融机构拥有一些人有权决定甚至是一个人可以决定的巨额资金,财务收入和支出的情况下,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对诸如出纳员和信贷、会计储蓄等重要职位的限制。对地方金融业风险的评估仅基于基金公司和存款的压力,其余部分的较小压力视而不见,这导致一些地方金融业以某些非法方式申请提取地方政府存款,违反国家经济金融法。

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降低地方金融业风险

(一)加强资格考核,有效管理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在许多公司违反标准之后,人民银行的财务处罚只是其非法利润的一小部分,想改机构责任人却没有受到处罚,也就是说总体上而言金融机构单位和部门终究还是因违规而获得了收益。多年来的财务监督实践表明,如果不加强公共管理,就不可能防止财务违纪行为。它也已成为工作绩效,质量和方法的象征,并且无疑已成为对这些丑陋违规行为进行反复调查的重要原因。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监督主要是在以下方面加强对“人员”的管理:首先,提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门槛。将来,相关地方金融机构必须进行正式的资格审查,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报告,然后才能正式雇用或招聘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保留声明其任命无效的权利—即使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被任命但却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即视作任命无效。

(二)纠正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行政行为,消除隐患

(1)用法律约束地方银行和个体/集体金融机构经营

为了强化银行的独立性,必须强调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强迫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和担保贷款,真正使银行重新掌权。怀着明确贯彻国务院有关精神,禁止禁止非金融机构—未经人民银行许可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防止金融机构随意买卖股票、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部的文件,对严重违反金融机构特别账户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视情节严重与否将决定次年8月1日是否取消特别账户的运作——这提示广大地方金融业的相关负责人必须认真看待对待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规法律责任。

(2)集中和纠正保险市场秩序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修改完善保险条款。地方保险公司必须仔细清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及其区域分支机构规定)的制度保单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区分支机构保留批准和提交当地法规的权利—在更正期内,新的批准和保存条款将被保留。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撤销某些现有的不合格地方保险公司,特别是地方保险经纪公司是重点取缔对象,与此同时不再批准新的保险公司,并在现有的机构在得到合并和批准后需要申报“商业保险代理执照”。第三是清理保险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直接贷款,房地产投资或工业投资。保险公司必须分析无抵押资产的根本原因,了解保险资产(不应该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来购买股票,让被保险人承担无故未知的投资风险)的详细信息,并提出减少不良资产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第四是检查代理机构的费用,纠正保险行为。保险索赔,保险费率,强制销售,异地订单和其他违规保险行为都是重点制止和监管的对象。为了预防违规保险行为的出现,所有保险公司只能在注册地点开展业务,不得在不同地点开展业务或代理。

三.结语

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推动,中国地方金融业以及一些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障碍。地方政府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合作往往不够密切、不完善的市场退出政策、缺乏必要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系统等的种种因素的交互作用都会加大地方金融业面临风险的可能性。因此相关的地方政府、地方金融机构、有关个人和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积极参与各方合作,以改善对地方金融业风险的综合预防和控制环境能力,使我们达到可以预防和控制地方金融业经济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颰澹,韩李玉,张翔宇.谈地方风险金融的控制防范[J].现代化商场,2018(64):181-185.

[2]王锤,向阳,李苏阳.浅析新常态经济下我国地方风险金融的化解对策和防范[J].经济金融,2017(38):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