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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中轻罪的社会治理问题

张天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710100

摘要: 我国轻罪案件数量和轻刑适用率由上升趋势,但目前对轻罪和重罪的区分标准尚未明确,但实践中存在隐含的犯罪分层趋势。文章强调轻罪治理的重要性,并呼吁通过分层治理、构建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以及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等措施来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 刑事司法;社会治理问题
DOI:10.12721/ccn.2024.15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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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国家在经济、社会管理领域不断产生新的治理需求,一些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被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刑法的法网更加严密,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类型越来越多样,犯罪结构上就表现为轻缓刑事犯罪迅速增加。

从具体数据来看,我国的刑事司法实际从1997年到2015年经历了“双升”与“双降”的变化:“双升”是指我国的轻微犯罪数量大幅度上升以及我国适用轻刑率也稳步上升;“双降”是指我国目前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量下降,在全部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在下降以及我国适用重刑率也在下降。从2015年至现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际也同样面临着新的特点:首先,“互联网+传统犯罪”的比例上升;其次,新兴行业领域犯罪凸显;最后,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食、药、环”等危害民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我国的刑事立法同样针对以上的现象积极回应,随着刑修十一的颁布实施,增设诸如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17个新罪名,以此回应社会治理的新需求。

要讨论 “轻罪”的治理问题,首先应明确 “轻罪”与 “重罪”的区分标准。 “轻罪”概念是在与“重罪”相对的语义范围内使用的,在域外往往与 “重罪”、 “违警罪”共同组成犯罪分层体系,如法国、智利等国家便采取 “重罪—轻罪—违警罪”三分的犯罪分层体系。但并不存在一个通行于全世界的 “轻罪”概念。与通过刑法典的形式确定犯罪分层体系的国家不同,中国并未采取上述体系,而是采取了 “行政违法”与 “刑事违法”并行的立法模式。这意味着我国有且仅有 “犯罪”单一类型,并不存在 “轻罪”与 “重罪”之别。但是迄今为止,无论是 “轻罪” “微罪”还是 “轻微罪”的概念均未得到刑事立法的明文界定,但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却不同程度地隐含犯罪分层体系的倾向。

与立法和司法上对 “轻罪”标准的冷淡态度相反,学界关于轻罪的概念、标准与范围等问题的讨论始终存在。由于学界对轻罪的界定标准尚不明晰,导致不同学者对轻罪范围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对于轻罪的划分标准,存在“轻罪名”“轻罪刑”或“法定刑说”“宣告刑说”等不同观点。中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 “3年”为分水岭将犯罪体系分为重罪和轻罪,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称为轻罪案件,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称为中最案件。但也有观点主张应以 “5年”区分重罪和轻罪。正是由于刑事立法未对轻罪、重罪的犯罪分层予以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学者在提及 “轻罪”或者 “轻罪化”的有关问题时不得对 “何为轻罪”进行界定。尽管学界对轻罪标准存在不同看法,但犯罪分层体系的难点仅在于 “以 3 年抑或 5 年”作为轻重罪的分界线。然而,法定最高刑为 “拘役”的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的出现则为中国犯罪分层体系引入新的区分难题,使中国犯罪体系从 “重罪—轻罪”二分模式走向 “重罪—轻罪—微罪”三分模式。更有甚者,还有观点将犯罪分为轻微罪、轻罪 ( 次轻罪、轻罪) 、重罪 ( 最严重的犯罪、次严重的犯罪、一般重罪) 。在此情况下,轻罪标准和范围的认定愈加复杂: 在对具体罪名进行属于轻罪还是重罪的第一次区分之后,还要对排除出重罪行列的具体罪名进行属于轻罪还是微罪的二次区分,否则又陷入轻罪与微罪性质未明的窘况。以高空抛物罪为例,既有观点以 “法定最高刑 1 年”为由将其定性为微罪,也有观点径直将其定性为轻罪。

从立法角度看,对犯罪轻重进行分层不仅具有划分刑事制裁的边界和力度等重要意义,把握好司法上的轻罪标准还关系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程序繁简分流、社会治理模式改进等现实意义。绝大多数轻罪案件本身社会危害较小、罪责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可能性较大、重新融入社会较快,社会关系较好修复。故实践中一般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认为是轻微犯罪。轻罪治理体现着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水平、司法为民办案理念,具有促进民生福祉、促进共治善治、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等重大意义。

我们要摆脱“刑法依赖症”,也即以刑事政策为主导的犯罪治理模式以刑字当头的,把社会的治理问题简单等同于刑法治理。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只有刑法这“一板斧”是绝对不行的,抑制“泛刑化”被轻罪立法的进一步加剧、大量轻微违法行为入罪入刑、积极主动预防犯罪以防范社会风险的立场的趋势。要将治理理念从社会控制转化为社会治理。

要实现轻罪社会治理治理,首先要实现轻重犯罪分层治理。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配置与之相均衡的刑罚体系与惩治手段,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从司法层面看,要求在办案中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是基本政策引领,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刑事司法政策指引。轻重犯罪分层治理既是关于犯罪分层、轻重分离、轻重兼顾的具体要求,也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要求,关键是要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确保政策准确、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及轻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羁押等方面予以不同于重罪案件的区别处理,在轻罪案件中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的关注,注重对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刑事可罚性的综合判断,审慎把握逮捕、起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对大多数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审前分流,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但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更不是“放纵犯罪”,对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应当依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严则严”的一面,该捕即捕,依法追诉,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其次要在犯罪分层的基础上系统构建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面对犯罪整体趋轻的变化,我国传统的刑罚体系亟待改革,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现代刑罚体系迈进,提升罚金刑为主刑,扩充资格刑。在增设新罪配置轻刑时,应充分认识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在推进刑罚轻缓化的同时,推动刑罚体系或刑事制裁体系的多元化。面对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剧增的现实,立法可探索数字化的监管或数字监狱,增加网络信息化制裁手段,推动刑罚体系从生命刑、身体刑向权利刑、资格刑转化的同时,丰富和发展保安处分,使制裁手段从身体拘束、财产剥夺向权利限制、资格剥夺、行为或过程监控的方向发展。

最后,还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优势,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介入引导侦查、捕前分流、释法说理工作,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进行评估并依法提出合理建议,引导侦查机关繁简分流、分层打击,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比例。

参考文献:

1.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下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樊崇义。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

2.轻罪治理的检察路径思考,赵星海,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