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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

尚玉为

中共黑河市委党校

摘要: 作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与人们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相关部门要重视食品安全犯罪,不断完善的食品安全范围制裁方法,以期能够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概率。本文就中国刑事法中食品安全范围及其遏制进行研究,提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关键词: 刑事法;食品安全;犯罪
DOI:10.12721/ccn.2021.15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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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给我国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危险。因此,相关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断完善中国刑事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保证人们生命安全。

1.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类型。

按照中国刑事法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销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害和有毒食品罪,上述罪名涵盖有所食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加工食品销售、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都有着严格要求,其中销售和生产有毒食品本身具有故意性和主动性,投放物质对人体素质有着较大影响,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这种行为在刑事法中被定义为行为犯,销售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定义为具体危险犯,一般主要为超量使用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药剂虽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添加剂超过规定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具体危险犯,这一罪名一般只有引发重大疾病和食物中毒情况才会被定义。

通过上述表述可知,中国刑事法食品安全犯罪采用的轻重相结合的制裁方式。除此之外,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刑事法还存在一定非常明显的特点,即为重法优先,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在数罪处罚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制裁,其他类型犯罪,采用的原则一般为别法优先,食品安全犯罪一般要求轻罪重处,由此可知,我国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用严格的食品安全管控手段,重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2.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问题。

(1)处罚较轻。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受害者与嫌疑犯数量差距较大,前者的数量远远高于后者的数量,甚至部分食品安全犯罪中受害者的数量达到后者的数十倍,通过这一数据信息可知,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发展造成危害,现在我国刑事法中,虽然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犯罪,这一犯罪惩罚较为严厉,但是,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仍旧存在较大差距。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较大,现行的刑法处罚仍旧较轻,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行远远低于社会利益损失,使得部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使得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究其原因,中国刑事法处罚较轻有着直接关系。

(2)没有与行政部门配合。我国食品安全采用的管理方式一般为行政手段,以法律规制作为管理工作的辅助手段。除此之外,这种管理方式还存在很多弊端,必须要调整这一管理现状,制定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以降低行政管理工作的力度,增加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参与度。但是,实际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期间,发现部分职能部门不断扩大自身的行政监管范围,使得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无法达到预期要求。除此之外,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缺乏联系,双发缺乏合作,比如:在已经构成罪名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由于公检部门与监管机关之间沟通交流滞后,使得犯罪无法得到及时处罚,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刑法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制裁措施。

(1)适当的扩张行为无价值立场在食品安全相关法条中的运用。

行为无价值论侧重于发挥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意图本身的判定来进行定罪和量刑,以此来达到预防社会犯罪的目的。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结果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是以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性来对罪犯进行量刑,对罪名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该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但二者之间也并非完全对立,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着一致性。比如行为无价值的目的实质上就是为了保护结果无价值中所强调的主体的权益。食品安全问题有其特殊性,一旦构成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且不可扭转的,能够给社会的经济政治等多个层面都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食品安全可直接导致公共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在造成结果前进行及时的遏制和预防。具体建议如下:

①持有毒有害食品者也应予以定罪。有毒有害食品持有者即使尚未在市场上进行投放,尚未在客观事实上的给社会及他人带来损失,但因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也应予以定罪。尤其明知该批食品存在问题但仍继续持有的,具有一定的犯罪动机,要对其进行逮捕。在事故发生之前进行有效的排查,从而达到很好的预防效果。对于知情人士也应进行追查和问责。刑侦大队要查明此批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源头,并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②量刑从严。立足于整体国际社会,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惩治力度先于大多数国家,甚至有国外学者和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对待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过于苛刻。这是由我国的客观国情决定的。我国的人口规模较大,人口密度高,且人员流动性高。一旦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果将不堪设想。当前普遍的思路是将食品安全犯罪划分为经济犯罪,但是就其造成的危害来看,这样的划分显然是不合理的。针对那些危害性较高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将其归为公共安全犯罪。目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方式与刑法第五条的罪行相适应的条文之间有所出入,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来看,我国刑法当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不仅不严,甚至存在着量刑过轻的现象。因此在对待食品安全犯罪审判中,可以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加以定罪和制裁。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量刑的原则的贯彻,能够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法制部门与行政部门加强合作。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实际治理过程中,要注重刑事部门和行政机关之前的配合。二者之间的配合要确保涵盖食品安全治理的前、中、后的全过程。首先要调整二者之间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比例,适当缩小行政方式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管理范围,尽量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管制。这样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及时且客观的处理,有利于我国法治法治社会的建设。其次完善和明确刑事规制和行政规制各自的职能范围,做到既要协同配合,又能各自独立处理案件,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

结语

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出现的概率,相关部门要重视扩张行为无价值立场的应用,增强行政部门与法制部门的合作,及时发现食品问题并采取针对性地解决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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