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龙西路建设工程发包人: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后更名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点:西起梅苑南路,东至江艺路。工程内容:土方、道路、排水、绿化及附属工程。
中国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于2017年3月就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390天。项目于2017年5月26日正式开工。2019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20年10月23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项目正式竣工,认定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
2、索赔情况初步意见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于2020年6月提交《龙西路(梅苑南路-江艺路)建设工程工期、费用索赔报告》,索赔工期为819天,索赔金额承包人初步核算为22168032.00元。龙西路主要索赔是由和初步审核意见主要包含10条,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合同外增加部分、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索赔、合同外人机费不下浮费用及其他三个方面。
2.1合同外增加部分
(1)索赔事由:变压器迁移费用
审核意见:按合同专用条款2.4.2“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变压器迁移为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建议办理签证等手续。
(2)索赔事由:军事监狱赔偿及停车场费用
审核意见: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办理签证等手续。
(3)索赔事由:施工范围内的转换交通便道费用
审核意见:交通转换便道在红线范围内,属于措施费范畴,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4)索赔事由:春江新村出口改造不让利的费用差价
审核意见:此改造在红线外,建议不放入龙西路项目中,建议签订独立的零星项目施工合同。
2.2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索赔
(1)索赔事由:合同工期外管理人员工资、伙食费、水电费
审核意见:1、工期延误事实存在,根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2(5)规定“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附带任何补偿费用。”2、从合情合理的角度,费用实际发生了。工期延误为甲方原因,且工期延误超长,费用补偿需甲乙双方协商,建议形成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
(2)索赔事由:停工期间机械费
审核意见:1、根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2(5)规定“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附带任何补偿费用。”2、工期延误事实存在,费用可根据监理、甲方认定的具体数量计算,建议形成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
(3)索赔事由:施工期间分段施工人机降效费用
审核意见:无法认定具体程度和数量,与管理费一样需双方协商,建议形成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
(4)索赔事由:渣土外运调价
审核意见:1、吉山土场关闭前,调差由甲乙双方协商。2、吉山土场关闭后,可参照后期运输龙西路渣土的纵六路渣土外运的单价。
2.3合同外人机费不下浮费用及其他
(1)索赔事由:合同外人机费不下浮费用
审核意见:人材机费用在投标电子版中出现费率均为78%的情况,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计价文件中,人材机费用计算公式均为相关消耗量乘以相应单价,此处78%不应理解为含量的下浮,否则视为废标处理,此处应视为费用的下浮。软件在投标时为方便费用下浮自行设置了人材机的“费率”此项便于投标谈判等便捷操作,但与规范规定的计算公式不符。
费用定额中提到通过费率计算而来的有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在补充协议中规定“管理费、利润及其他费率仍按原投标费率执行”,此条应适用于通过费率计算的相关费用,而不适用于人工费、机械费。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应根据补充协议中规定“人工费、机械费价格按施工期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2)索赔事由:行政部门的罚款
审核意见:按施工手续不全、施工不规范等原因双方各自分担责任。
3、相关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条款的缺陷和改进之处
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计价、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是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合同条款则是订立合同的依据。相关文件制定需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减少施工过程中和结算时的矛盾和扯皮。
本项目由于拆迁进度慢,施工条件不具备、管线单位交叉施工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的增加。根据分析其中大多数为发包人未能及时创造施工条件所造成的。但根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2(5)规定“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附带任何补偿费用。”此类条款虽在招标阶段已经说明,投标单位也是在知晓的情况下开展要约行为的,但后期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费用损失已经远远超出施工前可以预测的合理范围。前期苛刻的合同条款和施工中发包人协调不力所带来的损失最终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沉重的资金成本压力,从而带来了补充协议谈判和索赔的申诉,增加了项目管理工作的难度。该合同条款与合同法的风险分担的精神不相符合,在订立时需对各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进行合理分摊,不能作出对一方极为不利的合同规定,以免打消积极性,对后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工程清单编制说明中提到措施项目的内容,告知投标人可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及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措施项目内容,自行报价,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但是由于本项目为老路改造项目,发包人在招标时就应该要考虑到后期由于地上障碍物和其他交叉施工等因素而导致的措施费的调整,可在招标时对该部分规定成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可对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必要措施费的增加进行认可[1] 。
本项目在施工期间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规定了与按合同工期范围外人工机械费用可调,对材料调差进行调整,且规定管理费、利润及其他费率保持不变。在原先合同规定中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都不予调整,且施工中变更费用测算也保持投标时的费率。该项目的工期从原先的一年多拖到了四年,主要材料价格增长迅猛,材料材差不予调整严重打击施工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做得多带来材料成本亏损越多,对项目管理带来严重的负担。在指定相关条款时,应该根据项目施工条件差,工期大概率延长的特点在双方的立场上出发,订立条款时要合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部门的文件。人工价格和材料价格调差均有相关规定,在招标时就应该订立弹性条款,以免后期扯皮再订立补充协议。
参考文献
[1]李兆伟.基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工程造价管理[J]北京:中国勘察设计. 2021,(11)
第一作者:谭建(1985-),男,汉族,湖南衡东人,工程师,学士,研究方向:工程造价。
第二作者(通讯作者);沈聪(1991-),男,汉族,江苏通州人,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