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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预警模型研究

彭程 刘张思农 陈默

SEEL,Inc,200000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产品在市场的价值和应用得到提升,具有很好地发展前景。但是市场制度不完善,技术的不成熟造成产品创新风险管理上存在较大难度,并且衍生的新型风险,造成保险企业和经融结构正常经营活动遭受破坏,经济遭受损失。如何在鼓励互联网保险产品持续创新、探索发展新态势的同时,保障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有效发展、对重大金融危害行为的出现做出完善的风险管控措施,是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当前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基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业务管理系统应用构架,实现对风险预警模型的构建,制定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数据价值的充分挖掘。因此,本文基于风险分析、识别、评估、管控的风险管理框架,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展开研究,为改善互联网环境,提升保险产品创新性提供帮助。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理;数据驱动;风险预警模型
DOI:10.12721/ccn.2022.15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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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主要风险的评估方法选择

1.1主要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原则

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内部经营能力问题、未来产品市场定位、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应用风险都会对互联网产品的创新造成影响,创建风险研究模型的基础上掌握互联网各项风险因子,了解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制定出能够真实反应互联网产品的指标。在数据的支持下实现对各项指标的科学分析和有效管理,确保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产品创新需求的实现,所以风险评估方法需要具备数据驱动性,即实现自主式的风险量化评估。有效性选择的风险评估方法是经研究验证后具有评估有效性的方法,使用该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其结果需要是准确且可靠的,因为精准有效的评估结果是风险管控决策基础。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对于保险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和经济实力的提升起到保障作用。

1.2 主要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

财务风险采用 CRITIC-PCA 评价指标度量方法,CRITIC-PCA 赋权法是将CRITIC赋权法与PCA 赋权法结合起来,其主要的目的是实现权重的合理配置。CRITIC赋权法就是结合数据之间的波动性关系,使用标准差与指标间之间存在系数冲突,完成各项数据的分析,从中提取有用信息,确定出权值。CRITIC-PCA 组合赋权方法从客观角度,考虑多种数据属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单方法赋权存在较大偏差可能性。CRITIC-PCA 组合赋权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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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评价指标结合当前的管理制度,数据分析以及企业经营情况,从5方面对其展开分析,即偿付能力、资本结构、运营能力、获利能力和现金流能力,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项类型,如表1所示:2.png

表1 指标类型

2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因素分析与识别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对产品创新阶段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对于产品的创新设计和类型的完善,风险因素的识别等方面都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补充产品生命周期中各时期内容,使得风险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从具体划分来看,产品研发期包括新产品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评估、设计与研发、产品测试与修改;产品引入期就是结合市场的需求对新产品理念进行完善,并提出满足市场需求的设计方案产品成长期就是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过程中获取反馈信息并不断完善自身的过程;成熟时期与衰退时期就是产品市场饱和阶段,此时产品创新元素已经不能跟上市场脚步。本文就是依据不同阶段的特征进行分析,识别其存在的创新风险。为了清晰反映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整合阶段是论文创新风险识别的重点,在综合视角下实现对各项风险因子的快速查找并加以识别形成机理图,最终识别出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主要有:财务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如图1所示。3.png

图 1 综合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形成机理图

3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控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应对不同的风险采取的措施不一样,依据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出,风险抑制和风险转移经常被使用在高风险方面,实现经济损失降低,低损失风险可采取风险预防与风险承担,高风险主要以避免为主,而低风险则可以使用分担的方式。依据风险出现的不同时间阶段可以看出,在风险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有着不同的存在状态与威胁程度,致使风险管理态度、目标以及风险管控策略选择也会有所不同。事前风险管控属于前馈控制,依据风险的类型和造成的影响对其发展趋势做出判断;事中风险管控属于同期控制,主要是对风险过程的风险和影响的判定;事后风险管控属于反馈控制,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弥补的过程。图 2 为论文设计的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控范式图。4.png

图 2 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控范式

4不足与展望

论文基于风险管理的分析、识别、评估、管控流程实现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数据驱动过程,为保险公司在互利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上提供指导依据,结合大数据实现保险创新元素的深入挖掘,为保险创新风险管理提供保障,但是论文也存在不足之处。第一,论文在数据获取时,网络技术安全方面的数据完整性不足,不能实现跨年整理,且存在部分保险公司涉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时间较短或成立时间较晚情况,数据资源不足,未能实现对风险预警模型的构建。此时需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数据价值的充分挖掘。第二,论文搭建的基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业务管理系统应用构架,涉及的因素较少,对于风险指标的研究不够完善,如可扩展性与可操作性等技术问题、权限基准与信息安全等监管问题,未来对“新兴技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值得我们展开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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