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公共社交平台、短视频App等一种新兴社交媒体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文艺文学作品的传播方式,分享、转载等新型传播手段固然能够极大地推动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但也使著作权问题成为网络作品保护的重灾区、未经授权的转载、粗暴的复制拼接不但降低了网络作品的质量,还对现有作品构成了侵权,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会打击网络作者的积极性,还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借用数字时代超高的信息传播效率,压缩高质量原创作品的生存空间,最终将网络文化推向深渊。因此,关注数字时代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种文化语境下对社会责任的坚守,研究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的重要性也显得较为突出。
一、数字时代网络作品的主要特征及其著作权的内涵
(一)数字时代网络作品的主要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多元。总体来看,文学作品是作者现实生活的写照,传统文学创作就需要对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理解。从出版流程来看,作品诞生之初需要经过漫长的创作过程,而且在作品创作完毕之后,作者还要将其提交给有关部门,在作品通过审查后才可以向出版单位申请出版。而长篇小说类作品不仅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还需要获取版号,在一切准备妥当之后才能够正式出版。这种较为传统的出版方式对作家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数字时代,网站、论坛、专栏的出现打破了出版方式的“单边格局”,文学创作的主体日趋多元,作者的门槛逐渐降低,广大文学爱好者只要在网络平台、App上申请注册账号,便可以获得发表作品的权利。因此,作家的身份变得越来越多元,无论是家庭主妇、在校学生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创作。
第二,传播渠道广泛。传统文学作品主要是以图书的形式存在,拥有“质地感”,读者也能够切身体会到“书香气息”,但相对的是,纸质图书占据的空间更多,携带、保存都存在一定的不便。数字时代下,网络作品的便携性尤为突出,以数据形态存在的作品可以随时载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一系列终端设备,作者也可以通过App上的记录随时查看自己的阅读记录,满足用户随时、随地、随心阅读的需求,也就更容易收获用户的喜爱。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具体而言,著作权授予作者有权允许或阻碍他人传播或使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与其他个人权利的优先级次序不尽相同。《著作权法》明确了非版权方客体以及作者的权益范围,都作出了严格的界定,其根本目标在于阻止他人恶意占用作者的创作成果,对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阻碍。需要注意的是,阅读、传播、背诵是读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自由,大众也有权对作品进行筛选,为优秀作品的传播与流通打造适宜的文化环境。因此,网络产品著作权保护应当充分关注作者本身权利与读者权利的保护。
二、数字时代网络作品需要面对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授权使用
在数字时代,许多传统创作者都喜欢将自己最新的作品同时发表于多个平台,文学网站也是这些选择之一,只要在这个网站上发表的文学作品中标注出该作品的发布时间和来源,这样就可以将该作家的著作权展现出来。但是,目前存在着一批没有得到作者许可、任意拷贝、下载别人作品的群体,这些人通常将转载来的内容当作自己的作品肆意使用,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此外,网站的管理者对通过审核的网络作品,通常都会采用支付一次性酬劳的方式购买版权,而作品在后续转载时,既不咨询作者的意见,也不会支付额外的费用,这样的情况显然也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二)直接复制抄袭
如今,在高度发达的数字时代,TXT等新型文字文件格式的出现为人们进行碎片化阅读提供了便利,许多传统媒体对读者的阅读趋势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也开始对电子书籍、杂志和报纸等读物进行了布局。然而,目前仍有一些侵权分子,他们会复制他人作品,并抢先在网络上发表,这给作品原著作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数字时代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策略分析
(一)完善著作权覆盖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现行版权集体管理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它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网络作品中容易出现的各类版权问题,而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延展式集体管理模式,具有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的显著优势,为高效解决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保护网络作者著作权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路。
对于由作品数字化“重塑”而引发的授权问题,有人提议可以通过引进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实践来看,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已经采用了这种模式。现阶段,中国音乐学会、中国文字学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机构都已建立,在经营方面,中国音乐学会已开始在KTV行业进行付费授权,其他机构的付费体系正处于建设或完善中。总体而言,尽管国外的先进经验固然能够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在制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时,仍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与我国的网络环境、社会环境相适应,并以此为基础引入延展式集体管理机制,扩大著作权保护的覆盖范围。
(二)健全侵权惩罚机制
在审理了一定数量的侵权案件过后,我国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弥补损失为目标的侵权认定及惩罚体系。由于侵权认定方面的问题,证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不当获利,也就成为几乎唯一的认定方式。虽然认定方式较为单调,但它却十分有效,基于对不当得利的描述,对作者的补偿也就更容易实现。
现阶段与线上视频平台相似的业务模式,也是凭借用户自主上传至网站的作品获取广告收入,并且由于互联网资讯效应的影响,作品点击数量越多,平台方就能获取更多的广告收入。因而,现阶段网络经济已经向着强调吸睛的“眼球经济”“关注经济”靠拢,而通过网络链接也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这就不能简单地将成果与作品联系在一起,还应当注意到平台推送的作用。在这个理念下,网络在“蛋糕”不断做大的同时,出现了“一家通吃”的局面,平台方的独断专权显然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作品的质量与数量也会大幅下降,不利于网络文化的整体发展。因而,均衡各方利益,也是解决诸多问题的根本手段,假若大部分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也会降低。
结束语
总体来看,数字时代的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借助网络传播作品固然能够提高作者的知名度,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也要时刻提防潜藏在网络各处的侵权者。对此,作者应当与平台方、管理部门开展合作,通过多方努力共建完善著作权覆盖范围,健全侵权惩罚机制,打造版权保护环境,为优秀网络作品的诞生提供土壤,从而推动我国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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