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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现状分析及工作建议浅析

安丽丽

贵州消防总队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贵州安顺,561000

摘要: 近年来,我国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日渐突出,连续发生多起村民自建房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民和财产安全,也为全面实现我国乡村振兴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笔者在对当地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现状以及政策管理等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如何做好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
DOI:10.12721/ccn.2021.15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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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顺市城乡居民自建房现状

(一)村庄规划情况

目前,安顺市共有1009个行政村,扣除中心城区、县域建制镇所在地行政村,全市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为866个,30户以上的农村居民点(自然村、组)共计5423个。按照“系统谋划、分类施策、村民主体”和“好编、好懂、好用”的原则,强化规划引领,2018年底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编制评审率和审批率均达100%,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宅基地管理联审联办要求,明确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审批权限,明确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由于没有资金支付农用地转用相关土地报批需要的占补平衡费用,大部分乡(镇)无宅基地用地指标,为了解决农户建房刚性需求,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在农户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入村入户核查,召开会议研究,对宅基地进行建房审批。

二、安顺市在农村住房、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具体做法

一是做好村庄规划。要求各县区在编制村庄规划中按照《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安全与防灾减灾规划,明确农村居民点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方针,制定防洪防涝、地质灾害防治、消防等防灾减灾措施。规划要求100-150米的服务半径沿村庄主要干道布置室外消防栓;在村寨内部规划设置消防水池,满足村民通过就近水体和消防水池进行取水;配置微型消防站等。截止目前,已完成我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

二是做好乡村规划许可,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2020年1月后,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指导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三是为农村建房提供技术支持。2020年市住建局委托安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安顺市农村建房图集》,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同意。同时印制标准图集2000份、新农村建房折页2000套,制作新农村建房图集光盘100份,并发至各县区、乡镇,引导农户按照建房图集建设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新农村建房。

四是在全市开展农村自建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对全市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村寨村民自建房、加层房屋、农危房,包括已建成的违法违章房屋,特别是针对涉及经营场所的村民自建房屋等房屋的全面排查,摸清全市农村自建房现状,坚决遏制房屋垮塌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顺市对设置在农村住宅、居民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一是按照消防救援局《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答复》(应急消函〔2019〕171号)文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因此我市在办理设置在农村住宅、居民自建房的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时,不再检查其建筑的合法性。

二是对设置在农村住宅、居民自建房内的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我市主要依托“街长制”,完善消防监督员(文员)+“街长”两个基础信息库,完成各地3282名“街长”任命工作,通过“一街一长”的模式,对全市社区、居委会以及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小型经营性场所进行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排查。同时积极运用“黔小消”APP,将其与“街长制”结合在一起,在全市进行广泛动员和发动部署,发动全社会力量对小型经营性场所进行排查检查。

四、自建房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自建房的监管存在盲区。自建房在开始建设至建设结束,均不需要办理住建部门的任何手续,且大部分自建房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在《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中,从而导致村民自建房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缺少监管。

二是村庄规划质量不高。由于受专业技术水平限制,各县区对村庄规划把关水平普遍不高,导致建房在选址和建筑规模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呈现星罗棋布、分散杂乱、坐落无序的状态。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未达到《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一图一表一说明”标准,很多村庄没有地形矢量数据,图纸表达不清,项目谋划也不结合实际,没有真正做到好编好懂好用。

三是先天性火灾隐患突出。很多村民的自建房已改变原有使用性质,将建设用于村民自住的房屋改建为宾馆、饭店、超市、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多存在结构不合理、耐火等级不足、无消防水源、疏散通道不足、防火间距不够、消防车通道狭窄等许多复杂的消防安全问题。在监管方面,由于乡镇政府对此类情况重视程度不够,消防改革转隶后,原有的三级监管模式发生变化,公安派出所对于小型经营性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力度弱化,使得此类场所长期处于无序经营状态。

五、加强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政府主导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管理要求,政府要建立完善研判决策制度,并制定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各级政府对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的研判、研究和指导,并将此纳入政府重点工作。

二是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任务,重点对村民自建房内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许可、规划范围、用地性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对火灾隐患整改缓慢或整改不力的场所,要多部门联合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筑蔓延扩大的势头。

三是为规划提供足够保障。按照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求,要修改完善一批村庄规划成果,需要不少的编制经费,只有经费先有保障,村庄规划才能得以修编和实施。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的要求,对既有村庄规划成果进行修订、修编,提升完善成果,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对村庄的消防规划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是创新形式建立审批机制。对于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村民自建房和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且房产证上使用用途为住宅类建筑的村民自建房,当要将其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时,须前往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后,方可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或者提供村民自建住宅的房屋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申报。

作者简介:安丽丽(1984-)女,贵州省贵阳市,大学本科,工程师,防火监督科科长,研究方向:消防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