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阶段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状况分析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得到有效创新和完善。但由于各种因素,现阶段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关键问题有待优化。
1.1如何提高执法能力和意识
如何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和意识,使其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转型的需要,是新常态下环境监督执法的机制问题。当前,国家环境监督执法体系不断完善与基层环境监督执法能力薄弱形成鲜明对比。一方面,是因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资金和装备保障困难;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主动性和积极性较低有关,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地方政府“稳增长、保就业”的发展目标与环境监测目标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加剧,而对地方政府的蔑视造成了执法地位不清、环境监督执法机构权威性差的困境。同时,渔业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执法的不公平和缺位,也反映了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意识和执法能力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对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1.2政府、社会、企业合作的发展方向
对于我国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来说,单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行动很难取得更大成效。保护环境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多方合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未来环保工作的必由之路。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在开展环境监督执法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结合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开展有效合作,扩大环境监督执法范围,以社会组织为协调内容,需要通过公私结合建立健全监管优化配置义务。当前形势下,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企业的合作模式仍有待探索和完善,这也是环境监管执法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1.3严格执法下的优化方法
如何在严格规范和限制执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是新常态下环境监督执法长期存在的操作问题。目前,环境监督执法既存在“越权、越位”问题,也存在“缺位不到位”问题。新法实施后,全国掀起了新一轮严格执法浪潮。环境执法薄弱形象有所改善,但各地执法效果参差不齐。一方面,一些新系统的实施仍然存在争议,不可避免地存在失误,另一方面,新法律赋予环境保护机构除了现场检查权之外,还有查封、拘留、限制生产、停产和整改的权力,权力扩张和舆论引导极有可能导致执法权力滥用,使其陷入越位越权的陷阱,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企业经济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
2、新常态下环境监管执法重点发展方向研究
新《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施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如何在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是该国最关注的关键内容。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作为环境保护的有力手段,环境监督执法仍需进一步探索。在完善环境监督执法体系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关键内容进行实时监测。要对一些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监管,全面扩大监管执法范围,促进环境保护。此外,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知情权,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多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3、新常态下我国环境监督执法的发展与创新
环境监督执法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的有力保障,对维护人民权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传统的监督执法模式下,环境问题较为严重,这可归因于对环境损害的处罚程度较低,难以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国家立足长远发展,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新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这为环境监督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增强了执法权力,可以直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环境保护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常态。
3.1环境监督执法的制度创新
国家发布的新《环境保护法》确认了环境监督执法部门的主导地位,赋予其现场检查和独立执法的权力,不断提升环境监督执法机构的权威。为更好地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新《环境保护法》创新丰富了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并有权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日常处罚和停产整顿。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增加了相关企业的环境损害成本,也重新确立了环境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能和地位。相关制度和处理方式也得到完善,有效保障了环境监督执法部门的权责。
面对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职能部门无所作为的问题,国家在新法中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应负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使其不仅发挥行政管理作用,而且还应在行政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并采取相应的优化措施。为了更好地提高其执行能力,还正在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问责机制。现阶段,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八种问责方式,这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区域环境保护问题。
3.2环境监督执法实施创新
由于各种因素,传统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往往流于形式。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指导下,地方政府正在积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环境监督执法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优化以往工作模式下环境监督执法部门不合理的人员结构,各政府职能部门正在积极加强沟通,通过建立现代信息交流网络,沟通环境保护状况,逐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以监督执法形式实现跨区域合作,以高效联动机制提升环境监督执法质量。环境监督执法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没有司法权。基于这一缺陷,公安机关和环境监督执法部门可以联合执法,纠正暴力抵抗行为;环保部门还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收集环境损害证据,并联合检查部门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司法和刑事责任。上诉执行方式的创新,有效提升了环境监督执法的执行力,对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相关调查统计,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3个月内,全国共处理32起按日计息处罚,罚款1298.43万元,结案518起,移送司法机关起诉128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国各地也在结合国家政策形势开展相应的环保模式创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约谈地区政府领导加强了整改,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报告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在环境监督和执法方面出现了多项创新。
4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新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各地要更加重视环境监督执法,积极针对相关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的优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号召,建立高素质、高能力的现代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全面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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