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下载
关于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制度完善的讨论

高录璐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海淀区,100088

摘要: 当前,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各大电商平台快速发展。但在这种形式下,我国民商法调整速度却出现了缓慢现象,已经不能满足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需求。当出现电商交易纠纷问题时,客户难免借助民商法来开展维权、诉讼等活动。为了进一步优化电商法律环境,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起民商法完善工作,从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法律效用。
关键词: 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完善
DOI:10.12721/ccn.2021.157097
基金资助:
文章地址:

引言

本文针对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可行策略,以期对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一、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创新完善的意义

我国的民商法就是商法与民法的总称,商法主要规范、约束各种商事活动,而民法更注重保障个人利益,两者通过融合配合,可以有效调整商品经济中的商业、客户内部关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层出不穷,并深入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在新经济时代下,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电子商务购物与交易,这就更需要一个完善、健全的民商法来适应电商发展需求,满足客户利益的保障。通过不断调整现有民商法中的缺失和不足,调整不适应现状的法律条款,从而进一步确保法律应用于各方的公平、公正性。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带来的挑战分析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

卖方、买方、物流企业构成了电子商务主体,这与传统民商事主体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有关民商法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例如,新民商事主体准入原则为较为显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主体的规范性不足。在这样的条件下,民商事主体在经营范围、经营业务上的准入条件缺乏详细规定,难以实现准确查询。

对于传统的民商事主体来说,其在展开实际的商业活动前,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在当地工商部门展开等级注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向民商事主体颁发营业执照;相应主体在获取营业许可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而对于电子商务主体来说,由于其所有的商业经营活动均在互联网中展开,受到网络环境虚拟化的影响,主体的信息也更加模糊化。换言之,在电子商业行业中,相应主体的身份、履约能力、行业能力等内容,难以实现有效、精准判断,且在当前的民商法中无法完成电子商务环境的界定与规范。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

从电子商务合同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带来的挑战总体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具体有:第一,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包含在书面合同、票据中的信息均可以作为实物证明,且具备法律效力。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开具的票据一般为电子单据,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的数据信息失真、丢失的问题,如非法入侵、数据传输问题等等。因此,相对于书面合同与票据来说,电子单据的查证难度更高。第二,合同的成立与支付。电子商务交易属于新兴事物,相应过程中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承诺可靠性问题、书面形式问题等等。相比于传统交易中的支票、现金支付来说,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支付形式(电子支付)更为新颖,且包含的风险因素更多。在实际的电子支付中,容易受到非法入侵、网络与设备故障等因素影响,造成相关数据的被篡改或丢失。此时,即便迅速展开后续补救工作,也难以保证可以完全、准确的还原相应数据。

三、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

在民商法工作中,民商事主体的明确为基础性内容。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领域迅速发展,为了强化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管理力度,必须要进一步明确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用上述操作,能够保证我国经济发展与新型民商事主体实现无缝对接,推动电子商业产业持续、良性发展,并达到降低商业纠纷发生概率的效果。强化对电子商务中个人电子身份的民商法保护力度,尽可能实现个人行为的合法性保障,避免遭受不法分子的侵犯,降低个人损失。

(二)建设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

在展开面向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完善与创新工作中,需要构建起全面的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对电子商务主体资质提出明确的、标准化要求,为电子商务交易参与方(买方、卖方、第三方支付机构、物流企业等)、相关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支持。在此基础上,要对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界定,以此达到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规范展开的效果,避免在交易中发生权益纠纷。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引入电子身份认定制度,明确要求披露电子商务企业合法性等措施,确保管理部门、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消除信息沟通方面的问题,推动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向着公开性的方向发展。而从电子商务企业的角度来看,依托第三方的权威认证,能够达到强化企业品牌效应、市场竞争力的效果,实现更多的经济效益与市场份额获取。

(三)优化电商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电子商务以及民商法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民商法法律条款并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难以为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基于这样的情况,在进行面向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完善与创新工作中,需要对民商法的应用细则、应用范围展开调整,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形成健全的电子商务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当进一步扩大民商法的覆盖范围,促使以多种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为支持的民商事活动均纳入民商法的管理范畴内。

在此过程中,本文认为,应当将关注点放在传统民商法与电子商务法之间的关系方面,推动原有法律与新法的协调统一。具体来说,新法必须实现对传统民商法的补充,而原有法律为新法的可操作性提供支持。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进一步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多个环节展开约束,且保证了这些约束的“有法可依”。另外,在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变化性较强,因此必须要保证相应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此时,必须要根据电子商务行业的特点、实际发展情况、现实问题等,落实相应法律条款的动态调整,为电子商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四)引入WTO规则

积极引入WTO规则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会涉及到大量的环节与内容,例如货物的交易、技术应用、金融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等。而民商法的创新过程中可以积极引入WTO规则,参考WTO组织完善的法律体系,逐渐将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商相接轨。因此,我国也要重点关注和分析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与规律。首先,引入国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安全认证原则。参考CA机构数字证书的标准,明确CA机构具体权责与法律地位,保障证书的法律效力。其次,引入单证规则,确保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第二,引入电子支付规则,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实名认证客户信息,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力,提高电子商务各交易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实现电商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结语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提升的重要力量,为市场经济注入了全新的动力。但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飞速发展给民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民商法的创新与完善刻不容缓。因此,民商法的创新完善必须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根据电商发展实际情况,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为电商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梁秋莉.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北方经贸,2019(06):69-70.

[2]黄新.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9(03):229.

[3]江雯.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问题与管理策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7(17):208-209.